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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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xx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1潜在风险因素分析

1.3护理技术操作方面护理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要求护士熟练掌握护理操作技术。儿科护士应具有过硬的头皮针穿刺技术,熟悉危重患儿抢救流程及不同年龄患儿药物剂量的应用及换算。潜在风险如下:①静脉穿刺技术不过硬,危重及脱水患儿未能及时补液和抢救用药而延误抢救;②侵入性操作如鼻饲、吸痰、留置导尿管等护理操作不熟练等;③氧气吸入观察不细致,氧流量与医嘱不符,患儿烦躁造成氧气管脱落等。

1.4护理人员因素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丰富儿科护理经验和应急能力,熟悉各种疾病护理常规、诊疗技术及护理操作。临床年轻护士较多,专业知识、应对能力及工作经验欠缺,对患儿病情变化缺乏预见性,出现问题不能及时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使患儿安全受到威胁。研究报道,护理纠纷的发生往往与护士素质和能力有着直接关系。

1.5住院环境因素住院环境安全是患儿顺利康复的重要保障,应为患儿提供安全、舒适的休养环境,避免受到干扰和侵害。患儿住院期间易出现坠床、外伤及声、光、电刺激、烫伤等意外。

2管理对策

2.2加强安全教育

2.2.1建立护理安全文化利用晨会或护士会进行护理安全教育,列举投诉或纠纷案例,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教育护士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患儿安全。护理领域的患者安全文化是指护士对患者安全共同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准则,受安全文化氛围、个人对安全的意识和态度、领导层对安全的态度、团队和谐度等因素的影响。建立护理安全文化是评价护理质量,识别、预防护理差错事故的重要手段。

2.2.2业务技能培训在护理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儿科专业特色,指派1名经验丰富的护理骨干对年轻护士进行一对一岗前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技能、护理文书书写等。除参加护理部组织的考试外,科室每个月组织1次考试,直至考核合格并胜任本职工作。

2.2.3安全隐患教育对护士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帮助识别潜在风险因素,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同时教育护士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护理操作的每个环节,细化护理工作流程。针对儿科陪护人员多、更换频繁的情况,开展针对性教育,根据患儿年龄及家长文化程度进行多角度健康教育。儿科输液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换输液瓶时实行护士、家长双签字,有效杜绝了护理纠纷和护理安全隐患。

2.2.4合理排班根据儿科护理高风险、护士严重缺编、工作超负荷、技术操作难度大等特点,在现有人力情况下实行弹性排班,坚持人员新老搭配、技术力量互补的原则,确保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护理安全。

2.3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布局并划分区域,实行按病种和专业分室安置,感染与非感染患儿在隔离前提下,病室开窗通风,出院患儿终末消毒。重视医护人员手卫生,做到一处置一洗手。病室及走廊地面进行防滑处理,床档加固,以防患儿坠床。嘱家长勿让患儿玩手机、电脑,减少声、光及电子污染。给患儿提供安全、舒适的住院环境,利于康复。

关键词:产房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产房是对产妇进行产程观察、接生的场所,助产士肩负着母婴二代人的健康和安全的重任。产房工作的特点是变化快、风险高。产房助产士的工作质量关系着母婴生命安全,稍有不慎可能给患者和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甚至是死亡[1]。因此,针对产房的高风险性,积极查找产房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的防范措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保障母婴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1产房护理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1.1助产人员编制不足在临床工作中,助产工作技术性强、节奏快、风险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和频繁地倒班,体力和精力长期处于透支状态,身心疲惫,使不少助产士离开助产队伍,加之剖宫产率的逐年上升,助产人员培养周期延长,使助产人员缺编或老龄化。

1.2服务态度由于产房急诊患者多、病情变化快,在繁忙的工作中常见助产士态度冷漠、语气生硬、治疗护理工作解释欠耐心,给患者造成不安全感,易引发护理纠纷。

1.3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产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必须严密观察。有些助产士工作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失去了处理时机。如应用缩宫素过程中,不按规定配制浓度和调节速度,导致无效宫缩或宫缩过频、过强而发生胎儿窘迫,甚至因强烈宫缩而发生先兆子宫破裂或破裂;未按规定督促孕妇2~4h自解小便,致膀胱充盈影响先露下降;新生儿体检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多指、并指、闭锁、未降等;检查胎盘不仔细致胎盘胎膜残留;缝合中穿透肠壁而未认真检查致瘘道形成。

2防范措施

2.1做好人力资源管理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和护理工作的多元化,护理人员的配制应该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她们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力求减少疏漏差错,减少产房纠纷[2]。

2.2提高助产士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服务意识让助产士正确认识产时服务新模式,树立"以人为本"、"生命就是质量"、"安全第一"的正确理念;使助产士转变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争取获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2.4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

2.4.1加强新入科助产士的培训,实行新助产士准入考核制度:拟定专科的理论和技术培训内容指定有经验的助产士作为指导老师,实行指导老师负责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助产专业合格证的助产士在独立承担产房工作之前,必须跟随指导老师在产房工作3个月,独立接产次数达100人次以上,并经过专科理论、接产技术和新生儿急救技术的考核,合格后方独立承担产房护理工作。

2.4.2重视在职继续教育,要求助产士参加院内外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和陪训,科内安排资深助产士进行专科理论知识授课和操作技能演示,每月进行理论考核一次,不定期抽考操作技术。

2.5增强法律观念,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2.5.2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①护理病案为医疗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权威性的书面材料[4],这就要求在平时的护理工作中记录要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完整。②加强医护交流,避免出现记录不符的情况:发现不一致时,应及时找医生核实。助产士比其他科室的护士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要重视与医生的沟通,在接产的过程中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在处理和判断上与医生存在差异时,应与医生商讨,切忌自作主张。

3结论

产房与医院其他科室比较,相对特殊,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加强产房护理安全管理,是确保母婴安全,家庭幸福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5]。产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助产士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高度的责任心,慎独的工作态度,还必须具有精湛的专科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全面提高护理质量,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母婴安全。

参考文献:

[1]庄洪胜,王伟军,李国荣,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全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642.

[2]周立宁.营造安全文化防范护理差错[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192.

[3]周萍萍,周秀荣.风险管理在产房管理中的应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1,32(12):2017.

1护理不良事件的定义及分类

2国内外护理不良事件管理现状

2.1国外不良事件的管理现状

“安全文化”的概念是由Singer等人于2003年首先提出的,将“安全为第一优先”的理念作为护理人员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准则,并迅速在欧美等国家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推广。许多国家已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发展了自愿报告机制,鼓励上报缺陷。报告人不用担心因报告而受到责备和处罚,同时,所报告的资料不作为法律依据。英国2011年对2家急诊医院进行调查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率11%,澳大利亚不良事件发生率16.6%[2]。WHO新闻公报,患者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存在,但在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

2.2国内护理不良事件管理现状

3基层医院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存在的不足

3.1报告系统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

3.2处理方法缺陷合理性

长期以来,护理安全管理多采用“案例管理”的方法,在医院内部,护理人员的职称晋升、年终科室护理评比等通常都与年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挂钩,造成护理人员和科室护士长不愿自动上报不良事件,最终为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3.3处理方法缺乏明朗化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增加了医院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透明度,可能导致患者索赔的机会更多,医院的声誉也遭到严重威胁,导致基层医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偏差,制度落实不到位。

4建议与展望

4.1建立规范化的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系统

明确强制报告和自愿报告的范畴,建立有效畅通无障碍的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建立非诚发行的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系统。以及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有效减少恶性事件发生,尽量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4.2合理分析并处理护理不良事件

4.2.1设立无惩罚原则:没有人愿意故意犯错,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管理中对事不对人。在基层医院,许多当事护士因为害怕受到惩罚、名誉受损,不敢或不愿意主动报告。随着护理管理者理念的更新,人性化管理的采用,通过组织管理,营造正确的氛围及奖惩结合推进无惩罚原则的实施,从而提高护理人员对护理不良事件的上报率。

4.2.2采用根本原因分析法分析处理护理不良事件,而非仅限于个人执行上的咎责:我院地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文化背景、语言沟通、问题理解等方面存在差距,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发展较内地发达地区落后,设备、医疗环境改善和发展也相对滞后,不良事件的管理要循序渐进地慢慢推进,不能与国内大医院看起,禁忌搞一刀切管理,从而造成不良事件管理走向形式化。

4.3加强流程管理,强化安全程序

实施常规工作流程,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流程。落实危重患者抢救程序,启用人力资源应急管理流程,加强重点环节管理预防安全隐患。找出预防措施的工具,制定可执行的计划,营造安全文化。加强新技术、有创技术的准入管理,应用分析软件实行不良事件科学管理,从经验教训中学习。

4.4强化对低年资护理人员的“三基”培训

护理人员从学校毕业后只获得工作中使用得上的10%的医学护理知识,其余90%要通过继续医学教育才能取得。我院近几年的统计表明,低年资护士发生不良事件最多,提示地年资护士是不良事件发生的高危人群。护理部制订护理安全专题培训重点,将护士的“三基”考试成绩纳入护士的工资待遇。护理管理者要靠规章制度进行外部约束、控制、监督[3]。

5小结

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对于护理人员可能性很小,但对于发生的患者将是100%。它是衡量护理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通过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合理分析处理护理不良事件、通过培训强化护士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等等措施,重视每件小事,通过小事预防大问题。尤其是对可预防的不良事件进行科学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达到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吴欣娟.医院临床护理质量安全评审指南[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5:108.

2徐彬.82例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与对策[J].护理杂志,20096,2(7A):59-60.

1.常见的不安全因素

(1)护士方面:低年资、新入科的护士,实习护士,情绪波动、平时工作欠严谨的护士,护理工作的繁忙、琐碎及操作的重复性,也使护理差错的发生几率增多[1]。各项核心制度执行力不够,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输液过程中巡视不够。

(2)医生方面:有的医生书写门诊病历简单,处方字迹潦草难认,药品书写欠规范,个别医生对一些药物的应用缺乏新的了解,不注意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

(3)药房方面:药房发药错误,多发或少发药,注射证书写潦草甚至错误。

(4)患者方面:患者有同名同姓,听错姓名;门诊输液病人的年龄跨度大,来自不同的专科;门诊患者有的早期诊断不明,部分患者病情变化快,输液中突然发生病情变化;儿童输液时乱走现象;病人擅自调节滴速,更换座位。

2.防范措施

(3)加强护士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强化服务意识的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过硬的小儿静脉穿刺技术是输液安全的重要保证。我院护理部制定了业务培训计划:每季度进行护理操作演示,考核,科室内经常组织穿刺技巧经验交流、穿刺失败原因分析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培养出一大批头皮静脉穿刺操作能手。

不能擅自调节滴速,告知输液速度及穿刺部位固定的重要性。教育家长在输液过程中不能外出,以免发生药物污染、输液反应及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及时救治。告知病人当天的输液总瓶数,妥善保管输液号牌以便更换液体,防止错拔,漏输液体。我科自2009年7月实行在输液贴上表明输液总瓶数及该瓶为第几瓶后,漏输、错拔情况基本杜绝。其方法为:“2-1”表示该病人今天输液总数为2瓶,该瓶为第1瓶,“2-2”表示总数为2瓶,该瓶为第2瓶。“3-1”、“3-2”、“3-3”依此类推。拔针时护士一定要先看一下输液贴,确定是最后一瓶(2-2、3-3…)并且病人手上已无号牌时方可拔除。

5.重视药物配伍禁忌:由于部分新药没有纳入配伍禁忌表,医生对某些药物之间已存在配伍禁忌认识不足,这就提醒护士不能机械地执行医嘱,在为患者进行穿刺前仍应该仔细检查加药后液体的性状[4],更换液体时,注意观察输液管道中有无混浊、变色或絮状物,以防发生意外。我科护士发现头孢曲松与奥硝唑配伍后颜色变红,立即汇报护理部、药剂科,经证实后药剂科书面通知到每个科室,以避其他科室再次发生该现象。

6.实行弹性排班:根据输液高峰季节和高峰时段,合理调配人力,缓解输液高峰时的压力,老中青搭配成不同层次的梯队技术队伍,这在儿童输液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自从合理弹性排班以来,基本上满足了输液高峰及儿科季节性多发病患儿的输液需求.

总之,门诊输液是医疗工作的第一线,是医院的一个窗口。通过输液室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护士的规范操作和职责明确。近年来,输液患者的满意度调查明显提高,减少了护理服务投诉,杜绝了护理纠纷,提升了医院的社会形象。

[1]周立宁.营造安全文化、防范护理差错[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192-193.

[2]刘春香,石娟,陈业芳,等.门诊输液病人的安全管理实践及效果[J].全科护士,2009,7(2):329-330.

[3]赵升阳,李明利,王朵,等.门诊处方中存在的问题与杜绝方法[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2,12:46.

【关键词】预防;儿童注射室;护患纠纷;措施

门诊是医院医疗工作的第一线,门诊输液注射区是门诊治疗的一个重要窗口,我院是一所妇幼保健专科的儿童医院,小儿静脉输液是门诊最常应用的护理操作技术,由于输液室人群相对集中,患儿陪护多,流动性大。病种多而复杂,用药种类多,输液过程涉及环节多,工作强度大,加上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凝聚点,从而使注射室易发生护患纠纷。如何使护患情感沟通更完美、更贴切,达到护患利益最大化,减少护患纠纷发生,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探讨:

1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言行举止、改善服务态度

护士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接待患儿及家属时主动热情,面带微笑,态度诚恳,称呼适合,轻声细语,百问不厌,提供指导和咨询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规范化语言,保证患儿及家属在接受信息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使其更好地配合治疗和护理。

2加强学习,注重法制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做好“三查七对”特别是患儿姓名,由于注射室患儿的哭声大,环境嘈杂,当护士查对患儿姓名时容易出现应答错误,导致查对错误,所以注射前应再次核对患儿姓名,确保无误后方可注射。

注射前应做好患儿评估工作,如是否合作、有无药物过敏史,注射部位皮肤情况等。对于不合作患儿,护士告知其家属注射部位、方向、深度的重要性,指导其家属抱好患儿并固定好注射侧肢体。观察注射部位皮肤情况,局部有无红肿,硬结,疤痕及皮肤病,如有异常应避开此部位并及时告知家属,以利患儿得到及时治疗。

3加强护患沟通,灵活运用交流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采用个性化、人性化、温馨化、亲情化的多样化服务。护士应主动问候,用心倾听、耐心解释、热心服务、精心护理。在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语言亲切、态度和蔼、平易近人,给患儿及家属一种安全和信任感。工作中经常换位思考,充分理解患儿及家属的焦虑心情,尽量满足其需求,并主动与患儿和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对患儿多赞扬或轻轻抚摸头部及拉拉小手,消除患儿的害怕、恐惧心理,这样护患双方相互理解、信任、减少了误会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4加强护理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护理人员执行护理操作正确与否的依据,是护理安全的法宝,又是预防差错事故的要素,也是解决护患纠纷的准则。由于护理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服务性很强,在对病人实施治疗护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潜在性法律问题【2】,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不断调整、补充、健全和完善护理工作环节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操作规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抓好了环节管理、全面提升了护理质量,从而减少护患纠纷【3】。

综上所述,减少注射室护患纠纷发生,必须做到多方位查对,操作规范,工作细心、耐心、谨慎、有爱心、护士还应广博多学,具备多学科知识的积累,才能与患者交流,提高沟通技巧,确保与患者有效的沟通,树立现代护理理念,提高主动服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防范措施的落实,注重护理安全,就能减少和避免儿童门诊注射室护理工作差错,最终实现以周到、热情,高效的护理服务于患儿,用真诚善良之心去关心、理解、同情和尊重患者,让患者放心,提高患儿及家属的满意度,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确保护患双方的身心健康与安全。杜绝了护患纠纷,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能有效增加患者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忠诚度,亲和力,促使医院稳稳地占据并扩大市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周立宁,营造安全文化防范护理差错,《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192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对策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医疗护理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妇产科作为存在护理安全隐患较高的科室之一[1],要求我们必须对各种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做系统的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解决,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妇产科护理工作的整体质量。本文主要针对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进行讨论。

1妇产科护理中的安全隐患

1.1护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

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足,对待孕妇未认真听胎心、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未严格执行产后护理常规,造成了新生儿窒息、死亡或产后出血等。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发错服药、接错液体、抽错血的现象仍有发生,对各种法律、法规也欠缺了解,重视度不够,出现急症时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就忙于处理,引起护理纠纷的发生。

1.2护理人员业务水平有限

目前,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服务的期望值提高,同时,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使用,各类新药的快速更新,都对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部分护士由于所学医学知识的局限性和技术水平的相对薄弱会导致一些技术问题的出现,产生一些风险。护理人员的知识欠缺、技术不熟练、临床工作经验不足,会在抢救危重患者的关键时刻,不能迅速准确地配合实施抢救措施,给护理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助产护士对静脉输注缩宫素的孕妇未能及时、正确监测产程及宫缩情况,可能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瘫;在肩难娩的过程中,动作不到位,有可能造成新生儿锁骨骨折,引发纠纷。

1.3患者自身的因素

由于妇产科病人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已经增加了医疗和护理难度[2],但是很多孕产妇对医院规章制度不遵守,不配合,如私自离院外出或者请假,结果出现了不慎摔伤、胎盘早剥、胎膜早破等现象,不得已给予急诊剖宫产,而产后又出现大出血新生儿窒息,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医疗纠纷。再者,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意外需产钳术或剖宫术,若不能及时与患者本人和其家属沟通,就容易出现期望与现实情况不符而导致患者的不满意情绪。

1.4急救药品、设备潜在的安全隐患

2防范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的对策

2.1增强护理安全意识

为了避免因护理人员法制意识的缺乏导致的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有必要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医院护理工作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护理病历书写质量,以维护护患双方权益和降低护理风险。有些护理风险的发生源于护理人员的头脑中缺少风险源于“细节”的意识,因此,护理人员要加强细节护理,如对产前孕妇认真听胎心,作好胎心监护,对产后产妇严密观察阴道出血情况,防范新生儿重度窒息和产后出血的发生,护理安全要求落实到护理工作的全过程。

2.2提高护理人员业务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由理论基础好、实践经验丰富的医生负责对护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专科知识、急救技术等,加强培训实践,并指定专人带教。定期考核以评估培训效果。鼓励护士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以增强自身知识面,改正不当的护理行为。

2.3加强护患沟通

针对患者对护理质量的高期望,护理人员必须树立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服务意识,最大程度的减少由于语言不当引起家属不满而引发纠纷。

2.4加强药品和设备的管理

完善设备和药品管理,做到急救药品和器材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对急救设备做到专人管理,随时检查医疗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定位、定量、定时保养维修,让设备在急救时随时待命,保证药品充足,对使用的药物做好记录备案,以备随时使用。

妇产科护理安全问题是不可忽视的永久性课题,它直接关系到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医院的社会形象[3]。因此,系统分析影响护理安全的各种隐患,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护理安全文化建设为基础,对风险必须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预见,对产科护理工作意义重大。

关键词中职护生职业风险意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R47-4文献标识码:A

CultivationofVocationalNursingStudents'OccupationalRiskAwareness

SUNYuelian

(SchoolofHealthCare,ZhenjiangCollege,Zhenjiang,Jiangsu212004)

AbstractHealthcareoccupationalrisksaremajorissuestodevelopnursingstudents,educationandemployment.Inthevocationalschoolnursingstudents'occupationalriskstrainingneedstocreateoccupationalriskawarenessnursingeducationprograms;financialriskawarenesseducationandcoursesteaching;improvecommunicationskills,improvenurse-patientrelationship;raiselegalawarenessandawarenessofoccupationalprotection,willhelptoensuremedicalcaresafety,maintenancepatientsandtheirlegalrights.

Keywordssecondaryvocationalnursingstudents;occupationalriskawareness;education

1概念

医疗护理风险是一种职业风险,就是指从事医疗护理服务的职业,具有一定的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担的风险。②在护理执业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医疗纠纷、护理意外等医疗风险,同时还面临着针刺、病原体感染等职业损伤。护理职业风险意识是护理人员在进行各种护理行为过程中,对自身或他人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原则认识程度。③

2护理职业风险的潜在因素

(1)护理职业风险教育观念滞后。学校对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未开设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课程。护理教师长期脱离临床实践或与临床接触甚少,对职业风险教育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只专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忽略了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

(2)护生缺乏职业素养。目前在校的中职护生均为独生子女,自理能力差,缺乏责任感,对护理职业的理解就是简单地执行医嘱、给病人打针、发药,不能充分认识护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护生的这种观念影响其对护理专业课程的学习态度,满足于一知半解,不能很好地掌握护理专业知识、技能,给未来的实践和护理工作埋下了职业风险的隐患。

(3)护生法律意识和职业防护意识淡薄。在校的90后护生比较自我,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冷静、说话欠思考、沟通能力差,冲动好斗,易激化矛盾。在学校生活中不能够遵守课堂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操作实训中,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尊重、不爱护示教模特、不注意职业防护。护生的法律知识缺乏、常会出现不能自律自控,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随意行为,必将引发今后医疗纠纷,护理差错、职业损伤等风险。

3培养在职护生职业风险意识的措施

3.1开设护理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课程,增加师生职业风险意识

中职护理学校将护理风险意识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课时来落实该课程的实施;有计划安排护理教师参加职业风险意识的培训;护理教师每年利用假期到临床顶岗实践至少2~3个月,在学习临床护理新理论、新技术的同时强化职业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学校和实习单位联合组织风险教育和医疗安全文化教育宣传,请医学会和三甲医院的医学护理专家定期授课,从临床典型、真实医疗护理纠纷案例入手,分析纠纷的原因、过失、处理方法、吸收经验教训,促进师生注重职业风险意识的培养,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

3.2融风险意识教育与专业课教学中,培养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1)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护理知识和技能。护理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性很强,具有科学性、技术性。护士业务不熟悉、专业知识缺乏、操作不熟练或操作规程不明确会对患者和自身都构成威胁。④使在校护生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护理理论知识技能,在顶岗实习期间,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强化职业素养。

(2)专业课程中增加风险意识内容。在临床专业课的教学过程中,强化护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如在基础护理学教学中,强调执行医嘱时查对制度的重要性,使学生明白护理失误可能引起的护理风险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进行护理操作演示和练习时,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技术和操作规程,及时、客观、准确地做好护理记录,为防范护理风险提供法律依据。

(3)提高沟通技能,改善护患关系。据报道有70%~80%的医疗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由于服务引起的。⑤开展护士职业礼仪培训、利用多媒体展示护理过程和沟通技巧,组织学生讨论。当学生患病时,让学生与患病学生进行真实的护患沟通,要求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语言、行为、着装符合职业规范,尊重患者、关爱患者,耐心、细心、温馨地护理患者,并对学生沟通中的优缺点加以点评,提出改进措施。

3.3加强岗前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防护意识

在护理伦理学、护理与法、护士条例的教学中,重点讲授护理行为与道德法律的关系,明确护理行为中病人的权利与义务、护士的权利与义务。在实习前和实习期间,组织护生学习《侵权责任法》、《疗事故处理条列》、护理核心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慎独精神和职业防护意识,合法地安全执业,维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护理职业风险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提高护理职业风险意是护理职业教育者、护理职业从业者、护理职业管理者共同努力的目标。⑥在校护生职业风险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促进护理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注释

①连斌,孙亚林.医院医疗风险认知管理初探[J].医院管理杂志,2002.9(6):587-588.

②恽怀英,孙亚琴.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高等职业护理教育的责任[J].护理杂志,2006.23(2):81-82.

③陶岩.护理职业风险意识研究进展[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6):116-118.

④张岫秀.强化护士的职业风险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J].全科护理,2008.6(11):3079.

门诊静脉输液是门诊护理技能操作中最常进行的一项工作之一,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加强对门诊静脉输液病人的安全管理,在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我院2005年以来门诊静脉输液工作,分析门诊静脉输液工作中易发生的不安全因素,介绍安全管理措施。

1常见的不安全因素

1.1医生方面有的医生书写的门诊病历简单,开出的处方和治疗输液单字迹潦草难认,药名的书写欠规范,有的写商品名,有的写通用名或译名。个别医生对一些药物的应用缺乏新的了解,不注意药物间的配伍禁忌,如常用的葡萄糖酸钙与地塞米松有配伍禁忌[1],而仍用于治疗皮肤过敏性疾病。一些医生对某些新药的规格.剂量及其适应证等了解不够。

1.2护士方面对工作尚不熟悉的新护士和实习护士.情绪波动和平时工作欠严谨的护士,护理工作的繁忙.琐碎及操作的重复性,也使护理差错的发生几率增多[2]。

1.3药物方面药品种类繁多,药名复杂,同一种药物有商品名.通用名.译名等[3],容易因药名混乱而引起差错。同时,药品种类繁多是变态反应的主要根源[4],如青霉素与头孢菌素存在交叉变态反应。目前对头孢菌素类皮试液的选择药典上尚未明确规定,再加上病人个体差异和对药物反应的不同,这些给护理工作均带来安全隐患。

1.4病人方面门诊输液病人的年龄跨度大;既有短期输液的也有长期输液的,对静脉穿刺技术要求高,若护士操作失误造成药液渗出或漏出,引起局部组织肿胀或坏死;还有病人在输液过程中自己更换座位,换位后又忘将未输液体带走,若护士不注意观察.查对,易造成漏输或错输液现象。

1.5其他在输液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病人来输液治疗的相对集中,易出现病人多、排队长、等候久、不耐烦现象,造成工作量大,精神疲劳,容易出现失误。

2.2加强对输液质量的管理

2.2.3加强技能训练加强护理技能训练,提高穿刺成功率,穿刺失败后及时更换输液针头。

2.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正确执行医嘱是护理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护理缺陷的发生,大多数发生在错误执行医嘱上[5]。门诊输液室病人流动大.周转快,应注意严格执行查对制度①查对病人时,护士不应直接称呼病人姓名,应问:“请问你叫什么名字?”,以防差错。②实行配药、注射、换瓶、拨针签名负责制,规定护士配药前后必须严格查对,无误后在输液单配药者处签名。

2.4做好人员管理,调配和护理安全防范教育①在输液高峰季节和输液高峰时段,护士长排班时应采取以动态调整为原则,以满足病人治疗需要和最优组合为原则的方式。同时还应做好个班次、各时段输液工作量统计,根据统计结果,随时调整护士人数,避免由于病人多,排长队引起的忙乱现象;也避免护士精神疲劳,致使工作注意力松散或判断失误而出现护理缺陷或差错。必要时应汇报护理部,借调护士帮助输液。②加强对护理差错高发人群的护理安全防范教育。护士长应重视新护士、有情绪波动的护士和平时工作欠严谨的护士即实习护生的教育和管理,加强护理差错的防范,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并强化查对制度的落实,认真做好实习护生带教,做到放手不放眼,以确保输液安全。③针对病人在输液过程中自己更换座位,又忘记将未输完的液体带走,易引起漏输或输错液体这一安全隐患,我们采取在输液前告知病人输液的瓶数,同时请病人在输液过程中不要自己更换座位,若要换位要告知护士,由护士帮助将未输完的液体连同病人一起移动;拔针时再次核对输液单瓶数并签名,同时询问病人已输液体的瓶数,确认无误后方可拔针。

2.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护士操作的一举一动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临床护理行为大多是个人独自进行,在输液治疗全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一洗手。因此,要求护士具备高尚的敬业精神和明确操作意义,才能有效减少失误.感染和纠纷的发生。

2.7加强护患沟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心理护理技能,加强护患沟通从而有效的减少护患冲突。

3效果

我院门诊输液室在院各级领导重视下,开展多部门齐心协力的安全防范管理后,使病人得到了安全、高效、快捷、优质的输液服务。2005年、2006年、2007年上半年门诊输液病人对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分别为91.25%.92.67%和96.76%,且无医疗差错发生。

4小结

2年多来,我们针对门诊输液中常见的安全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改进,同时加强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从而降低了不安全隐患,提高了输液病人的满意度。我的体会是: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要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病人的满意度,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多部门的协作以及各部门医护人员的积极参与。此外,重视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办事,才能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和减轻病人因疾病造成的痛苦,才能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参考文献

[1]宗希已,沈建平.306种注射剂临床配伍应用检索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4:1.

[2]周立宁.营造安全文化,防范护理差错[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192-193.

[3]赵升阳,李明利,王朵,等.门诊处方中存在的问题与杜绝方法[J]实用护理杂志,2005,22(12):152.

1影响护理安全因素

1.1人力资源不足,超负荷工作状态随着社会对医护服务的需求的不断提高,护士的工作量加大了,造成护理人员相对不足。护士身心疲惫,是构成护理工作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同时过度劳累会引起注意力和警惕性的下降,是导致错误增加的一方面原因。

1.3职业道德、素养方面护士自身存在问题:品德素质差的护士慎独性差,单独操作易发生差错或引起病人不满。

比如:由于护士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观察病情不仔细,各种处置不及时等都可能对病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刚步入工作岗位的护士有一个培训、适应、磨合的过程,从统计分析来看,低年资护士容易发生护理差错;低年资护士增多,导致技术操作熟练度低,经验不足,协作精神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也是对病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一个重要因素。

1.4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不严谨很多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根源,是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差错事故的发生。

1.5管理层的因素安全永远是护理工作的主题,护理安全管理是护理质量管理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监管不到位,会导致不安全护理的后果。

1.6病人行为因素护理工作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活动,护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赖于病人的密切配合与支持。由于病人缺乏对疾病正确的认识,极易产生一些不良情绪,从而不信任医生、怀疑医生诊断或护理操作等,造成护理安全隐患。所以病人能否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积极参与疾病治疗对护理安全问题具有重要影响。

1.7其他因素对护理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因素还包括院内感染、烫伤、跌倒与坠床、输液渗出及坏死、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等。

2我院护理安全管理举措

2.1强化安全教育,增强风险意识,做的预防为主

2.1.2护理部充分收集近几年院内外不良事件警示案例,重新修订了《护理安全教育读本》第三版,人手一册,作为护理人员安全学习素材,起到警示作用。科室每月最后的周五作为全院安全教育日,护士长组织全科护士学习,并对本科存在的不良事件及隐患进行讨论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

2.1.4倡导“安全文化”,鼓励上报护理不良事件,公开对待缺陷和问题。我院建立完善上报制度和流程,对主动上报者进行奖励,鼓励主动上报,这样使患者安全信息达到共享,差错事故公开交流,公开对待缺陷和问题。群策群略,积极寻找解决问题方法,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让错误成为财富。

2.1.5做到依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等各项护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在循证理念下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不简化操作规程,不越雷池一步,保证患者生命安全。

2.2明确护理安全目标,进行目标分解,人人参与安全管理我院将安全管理纳入科室的目标管理,护理部设计了《医院护理安全责任人双向工作目标签约书》,明确护理部、科室、个人护理安全工作目标,每年年初,层层签约,护理部召开全院护士大会,宣读护理安全协约内容,与各科护士长签约,护士长与科室每位护士签约,一式二份,护理部和科室备案,做到人人心中有安全目标,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以确保全院护理安全目标的实现。

2.3加强护理管理,落实三级护理质控

2.3.1护理部每年举办护士长管理培训班2-3期,增强护士长的管理水平,使其采取科学的管理,进行恰当的人力资源管理,既要保证护理人员充足、避免护士长期处于紧张、疲劳状态而发生差错事故,又要避免人力资源浪费。护士长及时组织全体护士认真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以适应形势需要。

2.3.3完善护理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护理安全制度,完善质量检查标准护理部重新修订检查标准,使标准与时俱进,紧跟临床发展。临床执行时有章可循,使各方面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医院的实际,护理部修订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安全。

如:护理部修订了医院护理管理分册第二版、护理常规(包括专科护理常规、危重病人护理常规、围手术期护理常规)、常用技术操作、护理质量检查标准等,同时完善了各项工作流程,使各项工作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2.4健全各项护理安全保障体系,评估体系、应急预案及不良事件的上报系统

2.4.1为确保病人住院期间的安全,我院设立了护理评估及危险因素评估体系,病人入院后护士即根据病人的病情,结合病史完成入院总体评估,存在高危因素的病人同时建立高危因素评估单并按时进行再评估,根据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病人安全。

2.4.2健全患者紧急状态时的应急预案,每人熟知并考核过关,确保紧急状态时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2.5严把重点质量管理,严抓重点部门和薄弱环节,确保安全。加强重点质量管理:抓好“五个重点”管理,做好八个关键环节控制,实施危重病人层级管理,保障危重病人的安全。

2.5.1抓好“五个重点”管理,即: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病人、重点员工的管理。八个关键环节:意识防范压疮,二是管路管理、三是药品管理规范化,时段防止跌倒及坠床,五是标本转运,六是病人交接,七是病人识别,八是医嘱核对。对危重病人,一是值班护士对病情全面掌握,采取护理措施,二是护士长每天评估科室重点患者。

2.5.2加强重点部门的急诊急救及危重病人的管理,我院近几年业务发展很快,许多新技术、新疗法、新仪器应用于临床,心脏手术及心脏、脑血管介入检查风险性均较高,血液透析感染要求高等,对于上述重点部门从业人员、仪器配备到位,成立了危重抢救护理小组,加强了请示汇报制度的落实,遇到重大抢救,必须立即汇报护理部,护理部及时做好组织协调,抢救应急到位。危重病人上报护理部后,及时下科室查看病人,请全院会诊,讨论,提出指导性建议。

2.5.3加强了薄弱环节的管理,午夜间、节假日各科室均安排听班,手术室、急诊科安排一二三听,年轻护士值班均安排专人带教老师,护士长每周到科室进行2次夜查,护理部对全院护理工作夜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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