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承诺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1.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自2021年起中专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间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8月11日9:00-
8月21日24:00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8月22日17:00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8月23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0月13日9:00-
10月22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三)注册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审核点(见附件)。
(五)选择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对已作出承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线上重点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4.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③撤回承诺申请的;
④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⑥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
3.需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在辽宁人事考试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8位查询并下载本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九)准考证打印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六、考试大纲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023年8月3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7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口腔医学类
1004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1007
药学类
1008
100701
药学△
100801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中药学类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1009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1010
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下划双横线标注△)
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590305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630101
620102K
630102
620103K
630103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620106K
630104
620107K
630105
620108K
630106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01
护理
630201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630301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630302
中药△
620303
630306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620305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630401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620403
630403
620404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630406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6205康复治疗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附件2
考区
资格核查部门
办公地址
沈阳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024-22866188
鞍山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0412-5517323
抚顺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2楼
024-58303599
本溪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
024-47133167
024-47133166
丹东
丹东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2楼
0415-3105861
锦州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甲
0416-2118792
营口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0417-2988605
阜新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阜新市中华路79号
0418-2680093
辽阳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街6号2楼
0419-2990226
盘锦
盘锦市就业和人社服务中心人事考试科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201房间
0427-2826034
铁岭
铁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30号职业技能鉴定中心5楼
024-74830136
024-72688456
朝阳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朝阳市人事考试专用考场(朝阳市双塔区劳动大厦2楼)
0421-2651171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2楼
0429-6660762
省直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B0102
024-12333-0
抄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