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_人通过_、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_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_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_、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_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_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_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

3、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_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_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_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_人承担不超过已付_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_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_人又将该房屋_给第三人。第九条_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_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_人承担不超过已付_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_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_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

5、为由,请求确认_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_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_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

6、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_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_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_人承担。第十四条_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_或者建筑_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_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_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_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_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_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_大于合同约定_

7、的,_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_补足,_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_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_小于合同约定_的,_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_人返还买受人,_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_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_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_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

8、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_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_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_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

9、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_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_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_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_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__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_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_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_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第_条_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_人将其_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_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__,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_一条_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_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_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_人发生的纠纷,人民_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_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_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_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_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11、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_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_人应当将收受的_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_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_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_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_五条以_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_权人作为有_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_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THE END
1.江苏省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http://www.txlawyer.cn/nd.jsp?id=455
2.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9、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http://ytzy.sdcourt.gov.cn/hzcwfy/382591/382564/5934732/index.html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2017年最新版)四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2008年1月之前,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http://www.baotoulawyer.com/info/1660.jspx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http://www.peoplelawyer.com.cn/zt/property_disputes/fwzlhtjf/p-2372.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文章浏览阅读1.1k次,点赞24次,收藏16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_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新https://blog.csdn.net/qingpingguo12/article/details/142649762
6.关于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合同3 买卖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买卖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来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简单的说,买家的风险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货,而卖家的风险在于发货后收不到款。以下是常见的合同风险: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https://www.wenshubang.com/hetongdaquan/2342433.html
7.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答: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于2005年https://m.anyangls.com/h-nd-845.html
8.如何理解司法解释中“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