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全文来了

近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要求、运行机制、事项程序以及保障监督等作出规范和完善。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3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办法》明确,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军人军属就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增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规定

《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工作制度

《办法》强调,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具体如下↓↓↓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知识。

第二章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八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由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管理,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参加驻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办案交流等。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事项和程序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十九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军人军属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助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函件,说明协助内容。

第二十三条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协调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安排人员保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与所驻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沟通有关情况。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调研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发现的矛盾问题,可以向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提交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驻地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同级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第三十一条对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27277
2.[资料]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13. 《原则和准则》主要涉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有别于国际法所承认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原则和准则》所提供的保护,一概不得解释为低于各国现行法律和条例以及司法处置所可适用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公约所提供的保护,这 些公约包括但不局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http://legalaid.cupl.edu.cn/info/1083/1243.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法》分为7章,共71条。《法律援助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总结我国法律援助https://www.ilawpress.com/share/material?id=7044645430944097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https://www.meipian.cn/3wqt4xaa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该法重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各项法律事务,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法》进一步保障刑事案件中特定类型残疾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将原《法律援助条例》中“盲、聋、https://www.cdpf.org.cn/xwzx/clyw2/8f1bd97f589e44c484abae616750560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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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http://www.lx0797.cn/zc?article_id=113442
8.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发布!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http://www.tjmuch.com/system/2021/03/01/0300030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