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
对此,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大致明确了三个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同渠道的法律援助工作,都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有的关于诉讼事项,还有许多关于非诉讼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为以后或者地方探索拓展新的形式提供空间。
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等,都是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开展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痛点、难点问题。
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关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有关事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
为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
便捷法律援助申请的手续。包括: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方式上,除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外,还增加了申请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由申请人作出说明。
保障法律援助高质量水平发展
法律援助法通过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让当事人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更有获得感。
同时,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受理受援人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原标题:《江淮普法行丨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