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版)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