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援助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容之一而且也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把握时代脉搏和实践要求,必须坚持以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引领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努力构建中国式法律援助制度。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的国家法律,也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从此法律援助进入国家法时代。法律援助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的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要求。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工作亟待提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怎么样制定标准?要围绕高质量发展进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核心目标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必须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法律援助改革发展的硬道理。法律援助质量既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援助整体建设水平的“晴雨表”。法律援助法的大多条文都以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法律援助现代化进程中,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本质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以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推进和拓展法治现代化。
法律援助的改革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法律援助的宗旨、原则、工作机构、服务人员、实施程序、流程管理、经费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援助质量。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地区之间法律援助发展水平的差异、地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制度建设欠缺、硬件设施不达标、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服务人员能力不足、平台服务功能不强、经费管理不严格、业务管理不科学、不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不严谨等问题。法律援助事业的改革发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持续用力。
一、牢牢把握法律援助司法为民的宗旨这一根本问题、根本标准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在“为了谁”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神圣使命。法律援助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着眼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环节。法律援助为民标准必须要始终聚焦为民利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法治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提高法律援助供给质量,提升法律援助公信力,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落到实处。
二、不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改进
三、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激发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紧紧扭住办案质量这一生命线核心问题不放松
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加强质量监管是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应有之义。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法律援助公信力,事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评价,事关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落实。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持续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制度,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综合运用跟踪检查、受援人回访、案卷检查、派员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严格规范,努力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围绕法律援助质量体系建设,司法部出台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办理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把控以及质量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从整体上牢牢抓住了法律援助法关于保障服务质量的核心理念,力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
从近年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案件质量评估评查情况看,全国区域间质量工作不平衡的问题相对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短期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要着力提升质量管理“软实力”,推进业务管理科学化,强化底线思维,将关口前移,有效管控风险,减少不合格案件产生的机会。据质量通报显示,2023年度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对从各地抽取的部分案件进行了质量同行评估评查,从评估结果看,优秀案件占比18.74%,良好案件占比21.25%;合格案件占比55.5%;不合格案件占比约4.5%。较以往3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案件质量总体呈现持续向好态势。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达标争优”任务艰巨,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
五、推动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在机构设置方面,全国依法应设法律援助机构3248个,截至2023年4月,已设机构2821个,还有427个地区未依法设置法律援助机构。从单位和人员性质来看,行政单位与参公管理单位占比,省级87.5%、地市57.6%,县区41.1%。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职责定位、单位性质以及人员的身份待遇等问题与履行法律援助“国家责任”不甚匹配,也是绕不开的问题。依法设立机构和推动落实机构人员身份待遇是推动法律援助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依法设置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在县(区)层面展开,直接面向人民群众,2023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县(区)级占比70%以上。加强县(区)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近年来,机构改革对法律援助冲击较大,一些地区在机构改革中撤并了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身份性质和与之相对应的待遇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要求,没有机构的地区应当依法设立机构,原被撤并的机构应尽快恢复。有难度的地区可设过渡期,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机构编制。
争取推动各地机构人员落实身份待遇。近几年,机构改革后,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同程度地出现编制压减、职能调整,特别是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人员待遇低、人才流失的状况明显。落实法律援助法,各地党委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尽可能落实机构人员实行行政或参公管理身份。属于公益型事业单位的,要以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为导向,健全绩效考核制度,落实工资待遇,调动积极性,增强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理顺法律援助机构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马克思曾有一个科学的论断: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于法律援助管理来说,处理好内部外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是法律援助机构之后出现的,当初的定位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职责划分不清、定位不准,政出多门现象,甚至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法律援助法从两个方面加以明确: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是硬性要求。二是调整了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的职责,即将原来的“监督管理”职责调整为“指导和监督”职责,从“管理”到“指导”是一个非常大的改变。由此,二者的职责定位有所不同,各级要立足于法定要求,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改革发展。
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当前,多数省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归口法律援助中心管理和运营,主要担负网上咨询、网上申请、12348热线、农民工讨薪维权等任务。当前,网上平台不同程度地存在办事不规范、不顺畅的问题,各地应该统筹好网上办事入口,建好网上办事平台,推进网上办事便利化,实现“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推动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整合掌上移动端应用、解决移动应用程序(APP)数量多、重复注册的问题。提升网上办事深度,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办案进程、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