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同的规定出现在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该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按照该规定,当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该将选择权交给被告人,谁退出,由被告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也就是说,现在上述问题有了更明确的答案,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案件后,出现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那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法》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让法援律师撤出辩护,从而让委托律师开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