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贡献者回答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部份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1---9条)

一、关于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大不相同,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是10天,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天之内,但是,对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什么具体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进一步规定了被告不举证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但对被告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若干解释仍没有具体规定。证据规则进一步规定了这一问题,即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准许的,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二)、关于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三)、对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现象。违背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因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告的委托,代被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受委托人的权力不能大于委托人的权力,这是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既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了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关于原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原告的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同意延期提供的,最迟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三、法院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职责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举证事项:1、举证范围,2、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3、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的应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第二部份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10---21条)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伤笔录六种形式的证据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形式的证据,但是,没有对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法官质证和认证带来困难,为了规范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审判效率,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中各种形式的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书证,1、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盖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二、物证,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份。

(四)、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2、有证人签名或盖章。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和法院收取证据的手续要求

二、法院收取证据的手续要求: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收据要注明每一份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注明每一份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三、明确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

在理解证据交换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交换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证据规则第21条只是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2、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应在开庭以前。3、证据交换情况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三部份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22---34条)

一、关于法院调取证据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三点,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核心,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处于辅助地位。二是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是法院不能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收集的证据(对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

(二)、法院调取证据的二种情况。一是依取权主动调取,二是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要严格把握调取证据的范围,即是证据规则第22条规定的二种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是涉及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如法院依取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项的。法院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要注意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范围、期限、形式、申请书的内容以及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如何处理。1、条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范围:一是由有关部门保管而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是涉密证据。三是当事人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3、期限:举证期限内。4、形式:书面形式。5、申请书的内容:一是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是申请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6、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在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法院经调取未取得证据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关于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6条只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规定的很原则。证据规则进一步规定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形式、申请书的内容、担保以及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措施。1、期限:举证期限内。2、形式:书面形式。3、申请书的内容:一是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二是保全的内容和范围。三是申请保全的理由。4、担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不是申请的必要条件)。5、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九种措施,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的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有证据或正当理由表明该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错误。二是对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由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勘验的有关规定

第四部份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质证)

(第35---52条)

一、质证原则

证据规则第35第明确规定了二点:一是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此规定出台以前,若干解释第97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已基本上按上述规定来操作。但从若干解释第97条规定的字义来看,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而言,是一个选择性条款。证据规则作了上述规定后,则质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强制性规定。使在行政诉讼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的原则具在更强的法律效力。再一点,根据现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已成为庭审程序的一部份,因此,证据规则规定: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直接认证(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开庭审理时无需再重复质证,二是要对当事人作出说明)。

二、对被告不出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而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则作此规定有二个原因,一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体现了保障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不出庭,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大,有必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被告一定压力,促其依法出庭应诉。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一)、证人资格,只需符合一个条件:能正确表达意志。

(二)、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只有在以下情形下,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三)、对证人出庭的具体要求:一要表明身份。二要诚实作证。三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四)、对证人陈述的内容要求: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事实。“亲历”不仅限于在案件事实现场耳闻目睹的具体事实,也包括听别人转述的事实。也就是说“亲历”不限于直接经历,也包括间接经历。(99页例子)

(五)关于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四、关于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出庭的基本要求同证人出庭的基本要求相同,当事人要求其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出庭。出庭要表明身份,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要如实说明鉴定情况。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41条的规定。

五、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

证据只要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之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某个证据明显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则继续质证已无任何益处。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证据规则规定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法庭可以在庭审中径行排除,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部份证据的审核认定(认证)

(第53---73条)

一、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

审理案件,就是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运用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什么要求,以往都是讲要达到“客观真实”,但诉讼证明是事后证明,其只能与客观真实接近,而不可能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以客观真实为证明要求,有许多案件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法院处在两难选择中,要么所有的判决都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判的,要么拒绝裁判。这两种情况又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证据规则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在司法解释上得到正式确立。

二、明确规定了法官认证的基本方式。

证据规则第54条规定了法官认证的基本方式,这一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认证的主体是法官。

2、认证的对象是证据,法庭需要先认定证据,然后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法官认定证据的主观态度是要全面、客观、公正。达到上述要求的具体方法是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证据认证。

4、认证方式可以逐一认定和综合认定。

5、证据的关联性是认证首先要解决的任务。

三、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关于合法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1、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行证诉讼法的规定,行证诉讼中的法定证据形式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只有这七种形式的证据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要求。其他形式一律不能做为证据使用。2、证据的取得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五部份57-62条所讲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的排除等,照此规定即可排除)

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是: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原因。

四、最佳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

最佳证据规则解决的问题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多个证据证明同一待证事实,但证明的结果又不同。比如,原告的亲属讲原告没有横穿公路,其他证人讲原告有横穿公路,这时候应采用哪一份证据的问题,就涉及最佳证据规则的问题。

五、当事人自认效力和本证证明效力的规定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已不利的事实向法庭明确表示认可。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提出证明其主张存在的证据,即对其主张起肯定作用的证据。

根据证据规则第65-67条规定,自认的法律后果就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无需其他证据对自认事实加以证明,法院对自认事实可直接加以认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本证的证明效力,如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直接加以认定其证明效力。如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其证明效力。

六、关于司法认知和推定的规定

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是可以司法认知的事实,即法官凭借自已的知识可以直接加以认定的事实。证据规则第68条第一款(三)、(四)、(五)项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属于推定的事实。推定的发生根据是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依据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七、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方式和纠正当庭认证错误的程序规定

认定证据的方式:能当庭认定的,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合议时再认定。

纠错程序: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当庭重新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第六部份附则

(第74---80条)

一、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的具体保护措施

如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证人、鉴定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据规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专门规定,最高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与本证据规则不一致的,自2002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2002年10月1日起新收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均应适用本证据规则。2002年10月1日之前受理,之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不适用本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本证据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不服,以违反本证据规则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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