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法律法规汇编20231217.ppt

〔已于2023年修订,新法于2023年实施〕

法律章节总那么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那么新法增加章节《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1掌握环境的含义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工程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工程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案部门方可批准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2.5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水源修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修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新法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开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新法增加生物多样性新法中删除红字局部2.6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法第三章〔第36条—第45条,分别就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作了规定〕。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和海洋法,不适用本法。4.1

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接下页〕4.2.熟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2.熟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4.3.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3.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4.4.了解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4.5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重点)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5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5.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章节总那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那么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接下页〕

5.1熟悉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所以在法律上,声音要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除了扰民之外,还必须超过排放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另外,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该法,因为这属于劳动平安的保护。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5.2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6.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6.2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6.3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规定〔第27至37条〕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6.4收集利用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6.4收集利用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6.5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第50至66条(第四章)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6.6熟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平安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章节总那么规划预防治理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9.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章节总那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附那么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同时了解62条中的名词解释及放射性同位数与射线装置平安防护条例68条中的名词解释.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6.6.29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最新修订是2014年4月24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全文共有七章七十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https://www.jjqyw.cn/jiajuchang?article_id=7004&pagenum=all
2.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http://gxj.qiannan.gov.cn/zwgk_100/zfxxgk/xxgkml/zcfg/flfg/202412/t20241203_86169825.html
3.普法宣传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LOTCK50553XVU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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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及法律解释)最本书涵盖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范文本,独家梳理和收录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答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https://chuangshi.qq.com/detail/503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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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及法律解释[主 题词]:生态环境保护 -- 环境保护法 -- 中国 -- 汇编 [学科分类]:法学 [页 码]:691页 [版 本]:第7版 [定 价]:CNY98.00 [摘要]: 本书涵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http://www.yidu.edu.cn/103170/detail/book/66a381b3617cb9a5efd0b6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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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s://www.gfbzh.com/consulting/detail/?id=583
11.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汇编收录了我国自2000年以来,中央及地方出台的有关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及法规。 第一篇 综合类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https://m.jarhu.com/book.php?id=89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