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8年——(引题)
有法撑腰勇敢向家暴说不(主题)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施行8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家庭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为专业家事审判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梳理涉家暴案件中当事人常问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为大家解读,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
第一问:什么是《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有人说夫妻间吵架、互相推搡、拉扯就是家暴;有人说孩子不听话被父母打了也是家暴,那么如何准确识别《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在明确规定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同时,使用了一个“等”字,给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界定家庭暴力留下司法适用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要达到什么程度?
我们结婚5年了经常吵架,一言不合他就随手抄起东西砸向我。那天我们在家吃晚饭,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他拿起桌上的热汤向我泼来,我的手臂被烫伤起了水泡。我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他却说这都是你自己不小心烫伤的。我该怎么举证?
答: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防范暴力升级转变为恶性刑事案件。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以及能够快速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家暴侵害的功能,《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在事实审查上,法官会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常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事实是否存在较大可能性,是否具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证明标准无需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需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法院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第六条同时列举了11种证据形式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具体为: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三问:离婚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同于已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
答:为了给受害人提供一道法律上的“隔离墙”,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律程序上不依托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具有独立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基于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和快速及时的程序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远低于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且实践中一部分保护令是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作出,故在离婚诉讼中,仅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规定》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四问:特殊主体遭遇家暴,谁能帮助他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收集证据?
答:一些涉家暴因素的家事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害人通常为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导致案件具有伦理性、隐蔽性等特点。现实中,因年老、年幼、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受害人不敢或不能亲自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充分保护特殊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反家暴法》规定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主体范围。
第五问:法律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何惩治?
今天我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上面明确写着责令他迁出我的住所。但我还是很担心,要是他不履行裁定,一直不走怎么办?
答:目前,由于部分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够了解,难免会对保护令作出后的法律效果产生多种担心。为了消除受害人的顾虑,鼓励受害人勇敢向家暴说不,人民法院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与惩治方面有如下措施:
1.多主体协助,共同共责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2.多层次释明,督促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六问:因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这婚还能离吗?
在法庭上他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我们的感情还能够修复,让法官再给他一次机会。他还当面对我下跪,痛哭着想挽留我,并表态以后绝不再打我了。虽然我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我坚决想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第七问:离婚诉讼中,施暴方能直接抚养孩子吗?
答: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八问: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家暴方有没有相应的惩罚?
我听说离婚诉讼分财产,就是一人一半。但是他对我进行家暴,我要求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予以多分,能得到支持吗?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第九问:家暴让我身心受伤,我能得到赔偿吗?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项请求权专属于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身体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需要提示的是,男女双方若是协议离婚的,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除非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第十问:家暴带来的心理创伤如何修复?
我起诉离婚了,但家暴让我对两性关系产生畏惧,谁能告诉我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