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范文大全(通用18篇)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x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投诉人姓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通讯

地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编

被投诉人名称

(姓名)必须全称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邮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抚养,严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作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严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应当支付给宋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严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应该由严负责抚养。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中山市人民法院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1)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1)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x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x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x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x《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五)西人劳(x1)2x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x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x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x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1)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二○xx年六月十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x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x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x%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x%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x%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x%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x%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x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民初字第x2号民事判决书和(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申诉人: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

住所:xx市x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

法定代表人:彭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x年12月16日,xx市x区人民法院向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沙法民执字第2260号】。x年2月27日,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向x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理由如下:申请人滨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被执行人是彭,而位于xx市x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的厂房所有权人是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并且具有合法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彭和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贵院不应该直接执行异议人,而应该终止以上案件的执行。

x年2月6日,执行局招集x区征地办公室、x村委会、滨江开发公司和本厂法人代表到执行局,其目的是弄清楚当初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到底是按照什么价格补偿的。x区征地办公室主任坦言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应该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x村x年负责协助征地工作的薛家林证实:当年花生堡社集体农转非,所有社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全部都是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执行的。有证和无证的全部是一样的补偿价格。执行对象全部是针对农村的经济合作社,没有单独针对企业进行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没有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第十二条执行。

国土局征地办在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中,具体实施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谈,任何人都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你家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开发商不与你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谈如何补偿,而是和并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人商谈怎样补偿,不知道国土局征地办这样做是依据什么文件规定现今的政策文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避开房屋所有权人,我们实在是搞不明白,这只有你们执法者才能判断是非,请给我们一个公断。

农转非前,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x村级集体企业,因为所有人员农转非,x村决定撤销该企业。因农转非人员不再是x村的村民,不能继续留在村集体企业工作。农转非人员政府不安置工作。征地工作人员在动员会上宣读文件时说办经济实体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划拨土地,我们当即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工作人员说研究后答复我们。于是我们自筹资金重组了梨盛金属杂件厂,改制为民营集体企业。当我们找征地工作人员划地时,征地工作人员说xx市没有执行这一条,于是我们去信找国土局,国土局征地办给了我们一纸回函,【根据市政府64号令第二十四条三款;被征地单位自愿并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城市规划安置人数10人以上的,承担安置责任的单位可以将就业安置费拨给接收单位,并按人平20平方米的标准划拨土地〔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用作修建生产经营场地,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劳动力。你厂的一群农转非人员来信所反映划拨建厂土地的问题,可根据上款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的手续】。

x区征地办公室〔公章〕

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专门针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只要是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就应该不折不扣的遵照文件规定执行,怎么可以视文件规定而不顾,反而要被征地的老百姓去起诉去申请去告状非要逼老百姓去上访去静坐示威去阻断交通文件中载明是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那些掌握着执行权的官员们熟视无睹,难道这世上就无真理正义之分了吗也许我们如今落到如此地步,也真怪我们农民太老实,太相信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初农转非时,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文件规定划拨土地,我们就不在农转非的协议书上签字,农转非的工作就无法进行。在那种情势下,他们不划地也得划地。我们也就没有后来的这些诸多的烦恼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相信政府,相信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不会是一张废纸!我们要求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条款对本厂实施补偿安置。

此次搬迁,我们也并没有提出什么非分要求,只是提出我们能修的起厂房,可以安全的搬移设备,能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连这点起码的要求都得不到解决,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我们怎么搬迁

《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政府是为了企业可以利用补偿费重新修建厂房,好让企业搬迁以后可以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如今我们已经进退危谷,法院执行厅强要我厂搬迁,无人愿意依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费。融汇公司深夜派人闯入本厂使用的配电房,切断了高压电源,砸烂了配电房里的所有设施,挖断了本厂进出的唯一公路,切断了本厂使用的自来水管道。我们认为融汇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希望高院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要生存!我们要活命!请给我们一条可以活下去的路走!

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

x年2月27日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要求撤销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x年xx省某市因城区改造,申诉人丈夫杨某将房屋搬迁至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号)。x年申诉人与杨某结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进行原址改建,经被申诉人同意并测量,申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积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过户给申诉人女儿杨某某),被申诉人于当年收取申诉人征地管理费和工本费总计1600元,同时收走了申诉人所持有的旧证,并承诺很快按测量面积(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为申诉人换新证。

x年元月,在申诉人的多次催促下,时隔两年之久,被申诉人才给杨某颁发了安土国用[]字第4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经申诉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才将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77.13平方米分别过户到申诉人(安土国用[]字第07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和申诉人的女儿杨某某(安土国用[]字第072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13平方米)名下。

申诉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间,与被申诉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均遭到被申诉人的拒绝。x年1月28日,申诉人以请求被申诉人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上诉期间,为申诉人补办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于x年7月16日为申诉人换发新证(安土国用[]第06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475平方米),后申诉人撤诉。

x年8月,申诉人以被申诉人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x年9月,申诉人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裁定。

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属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违法行为”应从广义理解,其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即包括了违法的不作为。被申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给申诉人换新证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和权力滥用原则,即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事实认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错误地将申诉人诉求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据是《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但是被申诉人违法的不作为行为,应该依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及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原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原二审法院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逻辑错误。

同时,原二审法院还在终审裁定结尾部分,适用了一审程序才会适用的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原二审法院程序错误

原二审法院以未经违法确认先置程序为由,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应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但是原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均未通知申诉人开庭,也未向申诉人调查和了解情况,而是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从而让申诉人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权利。而且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据此,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错误。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_________

罗某

x年月日

附:1、行政申诉书副本1份;2、证据清单1份。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诉人名称:张某文书送达地址:虹口区*路*号*室邮政编码:被诉人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邮政编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被申诉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五)西人劳()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x年六月十日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31号。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梅陇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接受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提供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1、要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张三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x年1月9日一审作出()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20xx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x年3月1日

x年12月31日,xx区人民法院对刘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区法院以()伊区刑字第57号判决,对刘重审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又将刘终审改判无罪。

法院对加害人刘终审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诉人依照当时实施的《刑诉法》()第148条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之规定,向xx市检察院申诉。

结果,市检察院却向申诉人告知:对市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诉而不能向市检察院申诉,因为判决不是检察院作出的,市检察院不予受理对市法院上述刘无罪判决不服的申诉。

申诉人无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诉。正如民间谚语所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诉人:“驳回申诉”。

最近,申诉人经过多方咨询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得知,市检察院当年拒不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是错误的,是违反当年法律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故现在依照现行法律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事实与理由:xx市法院认为(《判决书》第2页):“刘单独和伙同陈刚等四人两次去张家,目的是索要劳动报酬和要求张领其看病,并非寻衅滋事,系属民事纠纷而发生殴斗,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显然,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是本案基本事实。按市法院自己的逻辑,欠,就是索要劳动报酬而并非寻衅滋事,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问题恰恰在于,法院对“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之本案基本事实——根本就没作审理,自然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所谓“现查明”(《判决书》第1页)“刘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时许,去个体养车户张家索要工钱”完全是毫无证据的凭空认定事实,实属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故请求支持申诉请求,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也请求向申诉人“当场书面答复”受理本申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x年二月二十日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请的;……(三)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以及该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1、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2、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一二审判决对“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之规定,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定被申诉人的损伤为“工伤伤残九级”,以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共有三类伤残鉴定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三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但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申诉人的伤病情况,其行腹腔镜下异物取出手术,完全符合“工伤九级”的鉴定标准,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认定其“工伤九级”的鉴定意见,原一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诉人“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本案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诉人的损失情况达不到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因此,被申诉人便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工伤进行了评定。

2、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居住的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城镇居民”,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虽然提供了一份xx县大汉松骨保健会所和元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其证明内容也不能够证实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xx县楚米镇元田村位于xx县城附近,该证明的内容首先不真实,同时也不客观,而且,被申诉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够得出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的居住地情况为城镇事实错误。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居住地也为城镇,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除此之外,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472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750.80元”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一二审判决适用“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法律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原审判决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判决申诉人承担“工伤九级”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按照工伤计算,那申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被抚养人抚恤金等等,并不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可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九级鉴定标准的同时,又按照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判决上诉人赔偿一次性残疾赔偿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2、原一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及抚养人均居住在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申诉人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和判决,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支持申诉人诉请为感!

申诉人:xx县某某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一二审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x月26日生,住路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城北路x3号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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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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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城北路x3号的面积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x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

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x4年x月16日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据此,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申诉人:刘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机械配件厂职工,住xx市小沟镇乔庄。被诉人:xx市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继进,职务厂长,住院内。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70.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刘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刘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劳动局对刘作出诸劳社工定字()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因工受伤,配件厂为事故单位。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xx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刘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配件厂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刘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

提交仲裁申诉书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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