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基础上修改共107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5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49条。
一、《物权法》第一编总则主要内容
1、第一章基本原则
2、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二、旧法与民法典草案对照修改表
第一章一般规定
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删除《物权法》第1条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205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删除《物权法》第2条第二款、第三款
民法典强调平等保护物权,将“单位”修改为“组织”,扩大范围。
删除《物权法》第5条
删除《物权法》第7条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限定为“不动产”
第219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
门规定。
第223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删除《物权法》第22条第二款
第二节动产交付
民法典删除“依法”
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将“双方”修改为“当事人
第三节其他规定
民法典将“委员会”修改为“机构”,将“人民政府”删除
民法典删除“受遗赠”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新增“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
事责任。
民法典增加“依法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239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