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民法典》婚姻编继承编规定是什么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六编继承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层政务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pdf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浏览器插件, 或下载本PDF文档 [鼠标右键点击此处“链接另存为”]。http://www.tja.gov.cn/grassroots/content/1260461254
2.民法典app官方下载民法典软件下载2023民法典软件上还有非常多能够帮助用户们使用民法典进行维权的工具,帮助用户们能够正确的认识民法典,正确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便捷。这里给大家带来了多个类型的民法典app,有需要的用户就赶紧来下载吧。 2024-12-01 19:29:52 共10款 电脑http://www.downcc.com/k/minfadianapp/
3.2024年第九届全国中小学“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内容提供方:喜芝 大小:149.75 KB 字数:约1.01千字 发布时间:2024-12-07发布于湖北 浏览人气:0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2024年第九届全国中小学“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ppt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https://m.book118.com/html/2024/1206/7046013013010005.shtm
4.民法典正式全文2022电子版我来帮你一网打尽在2022年的一天,民法典正式全文电子版发布,这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重大好消息。终于,我们可以轻松地查阅到最新的法律条款,无需再去图书馆或购买纸质版。 我记得以前,如果想要了解某个法律条款,通常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去找寻相关资料。但现在,只要打开手机或电脑,就能一网打尽所有的信息。这对律师、研究者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59212.html
5.法律研究会丨每日法条推送(2024.12.6)法律研究会丨每日法条推送(2024.12.6) (2024.12.6) 2024年第293期 立案庭佟赟康推送 供稿:佟赟康 编审:刘焱 二审:于姗姗 三审:王 雪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齐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法律研究会丨每日法条推送(2024.12.6)》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7577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版全文)下载另外,各地市、区、县等基层政府也在法律法规查询平台上提供了相应资料,您可以在所在地的市政府或者区政府官网上查询,找到相关文书下载链接即可。扩展补充:除了上述提到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和地方政府官网,还有一些权威部门发布的官方民法典全文下载渠道:1. 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https://wen.baidu.com/question/929884889282959859.html
7.民法典解读电子版官方版app2024免费下载安装最新版民法典解读APP作用: 民法典解读是一款专业的法律知识解读平台,民法典解读app拥有完整的民法典资料,用户可以在民法典解读app进行知识难点学习,民法典app帮助用户解决不懂的法律问题。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软件亮点: https://m.liqucn.com/rj/153145.wml
8.202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第四版)(金牌汇编系列联通网通下载地址 中国电信下载地址 移动铁通下载地址 其它网络下载地址 内容简介 1. 收录民法典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等, 内容全面。 2. 收录民法典标准文本, 并附有“条文主旨”, 方便读者根据需要迅速找到相关条文。 3. 全文收录与民法典密切相关https://topbester.com/ebook/view/236842.html
9.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研究【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以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统一规范终见于我国实体法之中,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十条对“合法利益”的范围予以具体规定,但仅以此不足以全面阐释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立法的空白使学界和司法界产生颇多争议,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403-1024488496.htm
10.某街道在2024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某街道在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为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根据省、市《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文件要求,决定在全街道组织开展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贯彻落实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深刻领悟的决定性意义,增https://m.7en.cn/doc_524549.html
11.路易斯安那民法典2024pdfepubmobi电子书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图书描述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2010年1月版)》内容简介: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才能经得起上百年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计划在近几年内、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打算在2010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https://onlinetoolsland.com/books/4861085
12.民法典手册手机版2024下载下载民法典手册2024最新版v1.4.0发布时间:2024-05-19 来源:由CourtesyCall上传 应用介绍 软件简介: 软件是一款专为普通公众提供民法知识学习和查询的移动应用软件。通过该应用,用户可以轻松了解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和解释,方便快速查阅和学习。 软件特色: - 简洁清晰的界面设计,用户友好的操作体验; https://m.eduzzy.com/soft/717986.html
13.2024民法典全文阅读叶享14734718715》2024年民法典对遗失物作了哪些规定 喻柔226……》 ⒈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https://www.da-quan.net/ti/2024%E6%B0%91%E6%B3%95%E5%85%B8%E5%85%A8%E6%96%87%E9%98%85%E8%AF%BB.html
14.民法典宣传图片大全民法典宣传背景图片我图网为您匹配到民法典宣传素材专题,提供大量民法典宣传图片,民法典宣传图片大全,民法典宣传素材在线下载。更多民法典宣传图片素材,尽在我图网。我们提供高质量正版图片供您使用,商用版权放心下载。https://www.ooopic.com/subjectinfo-148226/
15.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义精简版PPT模板及讲稿下载【说明】宏锦图提供独家原创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义精简版PPT模板及讲稿,下载后可用PowerPoint 2010 及以上版本(.pptx)软件编辑修改。 【注意】"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义精简版PPT模板及讲稿"模板下载,其他内容仅为参考,在正式场合使用请先认真校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网页预览图https://wdkppt.com/product/view3843.html
16.98858vip威尼斯下载98858vip威尼斯下载手机版v82.925.42024年11月27日CBA常规赛深圳vs新疆直播【24直播网】485.766 MB动作手游 万柏林区全力推进民法典宣传86.397 MB动作手游 凯尔特人vs热火东部决赛G5裁判出炉:844.179 MB动作手游 05月24日 中超第9轮 梅州客家vs天津津门虎 全场录像回放178.215 MB动作手游 2024年11月27日CBA常规赛深圳vs新疆直播【24直播网】241.33 MBhttp://www.share.ykibox.com/lhb/detail/rcxvqu.html
17.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pdfepub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发表于2024-12-06类似图书 点击查看全场最低价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9876 版次:1 商品编码:11613746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典译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71 字数:645000 正文语种:中文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 epub 下载 mobi 下载 pdf 下载 txt 电子书 下载 https://windowsfront.com/books/1161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