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研究领域是中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律史。代表作有论文《私人喊冤及国家应对——英国普通法上的控诉状》(《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刑罚适用和处理程序》(《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汉“苛人受钱”及其法律规制试探》(《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译著《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2018)。
Email:vividvim@sina.com
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构造再审视
Email:seerecht@sjtu.edu.cn
法律制度与经济:近代早期英国与中国之比较
内容提要:以往制度经济学家将西方经济增长的原因主要归因于民主制度,然而,从社会史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近代早期英格兰和中国,可以发现法律制度是国家建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众综合利用包括法院在内的一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债务纠纷。如此,民众会形成一种法律意识,他们会期望法律为其纠纷解决提供制度保障,这可促成在经济层面节约交易成本。到了18世纪,英国信用市场的正式化得到加强,建立了处理债务诉讼的新型公共法院。法律不仅是规则,更是社会关系的组织方式。制度安排不仅关乎经济增长,还影响着不同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方式。
克雷格·马尔德格鲁(CraigMuldrew),英国剑桥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1500—1700年英国经济和社会史,著有《义务经济: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信用文化与社会关系》(TheEconomyofObligation:TheCultureofCreditandSocialRelationsinEarlyModernEngland)(1998)和《食物、能源和勤劳革命:1550—1780年农业英格兰的工作与物质文化》(Food,EnergyandCreationofIndustriousness:WorkandMateiralCultureinAgarinEngland,1550-1780)(2011)。
Email:jcm11@cam.ac.uk
李珂译
变化与延续:近代英国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布罗迪·沃德尔,英国伦敦大学伯贝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近代早期英格兰经济与社会史,著有《1660—1720年英格兰经济生活中的上帝、责任与社区》(2012)等。
Email:b.waddell@bbk.ac.uk
周星钰译
法律理论与法制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理论基础的历史考察
内容提要:俄罗斯历史上曾制定三部民法典,即1922年和1964年的两部《苏俄民法典》和1994—2006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公私法划分理论、民法经济法论争和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乃是制定上述法典的理论基础。俄罗斯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曾深受大陆法国家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影响。但俄罗斯民法学者并不满足于追随欧陆法传统亦步亦趋,总尝试有所突破和超越。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为这种突破和超越奠定了制度基础,于是,传统上属于私法的民法具有了公法性,属于公法的经济法大行其道,民法对象理论兴盛一时。但是,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转向,私法复兴,经济法理论销声匿迹,民法对象理论则进一步得到发展。这对曾深受苏维埃法影响的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王志华,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比较法、俄罗斯法。有《我的父亲贝利亚》(2001)、《犯罪与刑罚哲学》(2016)、《人格权法》(2023)等译著,《俄罗斯公司法》(2010)等专著;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中国商法百年1904—2004》(《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俄罗斯与欧洲人权法院二十年:主权与人权的博弈》(《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Путькодификациигражданского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вКитае”(LexRussica,no.3[160],2020)等论文50余篇。
Email:imwang333@sina.com
近代法国的司法改革与诉讼率变化
内容提要:在近代早期欧洲,尽管司法系统在理论上为民众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实际上,高昂的费用和复杂的程序限制了他们诉诸司法的能力。简化法律程序和降低费用是满足民众司法需求的关键。近代早期欧洲计算诉讼率的复杂性因书面和口头程序的不同而凸显。法国大革命期间引入的改革旨在解决民众的司法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但其影响因地区和实施的具体改革而异。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诉讼费用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数量,这表明法律障碍曾限制了人们诉诸司法的机会。近代早期欧洲在制度和司法方面的多样性,以及17、18世纪管理者和立法者在改善司法救助方面的兴趣,表明了法律改革与社会需求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虽然从16世纪到18世纪,一些地区的诉讼量有所减少,但要了解整个欧洲更广泛的诉讼模式,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杰里米·海霍(JeremyHayhoe),加拿大蒙克顿大学历史与地理系教授,研究方向为18世纪法国法律史与经济社会史,著有《陌生人与邻居:18世纪北勃艮第的乡村移民》(StrangersandNeighbors:RuralMigrationinEighteenth-CenturyNorthernBurgundy)(2016)等。
Email:jeremy.hayhoe@umoncton.ca
赵佳琳译
法院移植:都铎时期英格兰海事法庭审级与陪审制改革
内容提要:海事法庭是英格兰法律史上适用欧陆民7内容提要法的独立法庭,但都铎政府对其移植了具有英美法特色的审级和陪审制。一方面,都铎时期建立起审级,审理上诉案件的资格成为国王可以授予的特权之一,以人(而非机构)为核心的上诉制度成为海事司法中审级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都铎时期建立起“海事陪审”制度,该制度的特点是无需申请令状、仅负责审判案件事实等,这使得使用陪审团的海事法庭独立于普通法体系。在功能和目的上,海事司法“审级”和海事陪审似乎都是“失败”的;但若以现代各类评判法律移植是否成功的标准来看,它们却似乎又是“成功”的。回归比较法与法律移植理论,这种“成功”可以论证以司法能动性或法院能动性为核心的“法院移植论”的可行性,在其指导下,可以为解决当下部门法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移植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韩晨光,上海海事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代表作有论文《中世纪欧洲海商法典中的海上合伙》(《海交史研究》2022年第2期)、《论14世纪末英国海事法庭的性质与定位》(《新史学》第29辑)等。
Email:cghan@shmtu.edu.cn
英国《大宪章》“保留生计”原则“正名”与“探流”
内容提要:1215年《大宪章》第20章确立了“不得科以过重罚金”的普通法传统,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科处罚金的“保留生计”原则。对“保留生计”原则的核心概念“contenementum”的各种理解代表着不同历史时期学者对该原则的渊源与演变的不同认识,而取“生计”义项有助于理解第20章的制定背景及其价值倾向。“保留生计”原则自颁布以来不断得到制定法的确认,罚金卷宗、早期年鉴等司法记录也显示出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积极适用。该原则曾在星室法院滥用司法权的历史中被遮蔽,但其后被1689年《权利法案》的刑罚条款直接继受,成为当代英美法系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张秋实,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外国法制史、英美法律史。著有《英国程序机制的变革对普通法的影响》(2013)。
Email:true0822@126.com
法律善治:文化视角
近代早期英国治安法官群体与国家治理的兴起
内容提要:英国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仰赖治安法官群体的支持与合作,以推进国家有序治理。治安法官群体是以乡绅为主体的地方人士,他们自愿充任治安法官一职,他们是无薪俸、业余的官僚。治安法官群体在近代英国的崛起,与英国国家治理的需求相契合。中央政府将地方治理的权力下放给治安法官群体,以简约治理的风格,实现社会秩序的维系之目标。近代早期英国国家治理的兴起绝非仅仅是中央政府强化对治安法官群体控制的结果,也是治安法官群体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结果。治安法官群体通过法庭履职,体现了近代早期英国行政司法化的国家治理机制。
初庆东,南京大学与英国约克大学联合培养博士,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英国史,著有《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近代英国劳资冲突与化解》(合著,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棺材船:爱尔兰大饥荒时期海上的生与死》(译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
Email:qingdongchu@126.com
理解法律与治理:近代早期欧洲法律工作者、法院和诉讼当事人
内容提要:本文重新考察法律职业者在促成所谓的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法律革命”中的作用。基于最近关于近代早期欧洲诉讼和法律使用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研究成果,笔者同意其他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旧有研究夸大了法律工作者在促进正式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使用方面的贡献。相反,我们应该把法律制度的扩张和正式法律的发展理解为一个由普通人的利益和活动驱动的过程,他们利用法律来组织和管理他们的家庭、社会和经济生活。吊诡的是,近代早期法律的多元性,相互冲突且重叠的法院和法律权威网络,以及多数法院只具备有限强制力,却使法律对诉讼当事人更具吸引力,他们将法8律资源纳入更广泛的纠纷解决和冲突处理策略中。无论如何,本文认为,律师确实在推动“法律意识”和合法性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他们很少以法庭顾问和法律代表的身份这样做,而是更多地通过新形式的法律出版物,邀请更广泛的公众来讨论和评判由官方法院和在其中任职的法律从业者所执行的司法质量来做到这一点。
迈克尔·布林(MichaelP.Breen),美国里德学院历史学与人文学教授,研究方向为近代早期法国和欧洲社会、政治和文化,著有《法律、城市和国王:近代早期第戎的法律文化、市政政治和国家形成》(美国罗切斯特大学出版社,2007年)。
Email:breenm@reed.edu
马继红译
法律文明视域下的中世纪英格兰罚金刑
内容提要:罚金刑是中世纪英格兰司法判决中常见的一种经济处罚,由法庭按照习惯法的判例来征缴。诺曼征服后,罚金刑制度取代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赔偿金制度,12世纪末出现了最早的以罚金刑处罚商业违法活动的记录。1215年的《大宪章》明确提出了罚金刑的征缴原则和方式,即罚金刑要与罪行一致、当缺少判例时,罚金刑必须评定才能征缴。罚金刑以不同世俗法律体系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衡关系为主要司法参考。从法律文明的角度来看,罚金刑按法律征缴具有客观性,罚金刑代替血亲复仇具有司法进步性。
高瑞,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世纪英国社会经济史、司法制度史。
Email:mei521jian@163.com
日本特殊诈骗犯罪团伙末端共犯量刑问题——关于是否适用缓刑的判断
内容提要:在日本,“特殊诈骗”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年轻人被犯罪团伙雇来扮演“跑腿马仔”“取钱人”等角色。有学者指出,对他们的判决往往更严厉。然而,在最近的法庭案件中,法院对此类人的判决给予了一定缓刑。本文根据统计数据,介绍了日本特殊诈骗的动向,并研究判断缓刑与否所考量的事项以及考量的方向性。犯罪未遂这一事实对评估有重大影响,即使其他因素不利,也可能导致缓刑。一般情况下,受害者金钱损失不大且损害赔偿足,被告人年龄较小,没有前科时,也可能被判缓刑。即使某些因素不好,也可以根据其他因素判处缓刑。
吴本和香奈,神户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当前研究领域是刑法理论中的共谋、不作为犯罪和有组织犯罪。
Email:192j215j@stu.kobe-u.ac.jp
包云清译
世界法治与国际法
从普世国家到无政府社会——永久和平设想的法律构建
内容提要:随着观念变迁与人们对均势的反思,永久和平设想应运而生,并衍生出普世国家和无政府社会两种范式。圣皮埃尔神甫作为此设想的开创者,计划建立联邦制的普世/欧洲共和国,且在条件允许时改变成员的内部体制。但现实主义的考量使后继者转向无政府社会范式。边沁尝试将传统的万国法替换为以普世效用为旨归的国际法,认为统治者垄断对外政治是国际和平的障碍,主张借助共和化宪制改革予以铲除。而康德则在边沁双重法权变革的基础上,将共和制、国际联盟和自由造访作为设想的三要素,认为唯有落实源于实践理性先天立法的三重公共法权才能带来永久和平。康德的方案完成了永久和平设想的法律构建,为其后来的落实创造了前提。
任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比较法、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