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15点至16点,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暑你有约、典滴真情——重温民法暑期公益讲座”第九讲以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此次讲座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祥生教授主讲,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鲁晓明教授主持。
今天曾祥生教授为我们讲授的题目是“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创新与发展”。讲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典型合同的调整情况;二、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编编撰之争议;三、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典型合同具体规则的创新;四、评价与展望:典型合同之发展趋势。
首先第一个部分讲的是“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典型合同的调整情况”。所谓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定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对其类型、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除了合同法的15种典型合同外,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并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
1.增设保证合同【第十三章第681-702条,共22条】。保证合同实际上是传统合同,各国民法典一般都会规定。我国原来是规定在《担保法》特别法中,这次纳入了合同法分编中。
2.增设保理合同【第十六章第761-769条,共9条】。保理合同是我国民法典合同分编唯一全新增订的有名合同,是最高法院提议的。从比较法角度看,保理合同入民法典也只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及乌克兰、匈牙利等原苏东地域内部分国家的民法典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商法典,其他大陆法国家并未将此类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对待,在保理合同发源地及保理业务特别活跃的美国、英国等,也未将其成文法化。我国立法机关解释增加的原因是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制度保障。
4.增设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第967-978条,共12条】。合伙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极为普遍,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合伙合同,使得合伙行为“有章可循”。
5.将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第961-966条,共6条】。居间合同的称谓,起源于1898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1929年10月10日颁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目前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也是采用居间合同的称谓,这次民法典将其改名为中介合同,理由是更通俗易懂。但中介的含义明显要比居间宽泛的多。
第二个部分讲的是“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编编撰之争议”。
1、关于有名合同入典标准。第一:“重要且必要”,在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客观上缺乏规范,确有入典调整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应能从体系上弥补现行法不足,丰富合同编有名合同的具体类型;第三,应考虑列入民法典合同编还是通过特别法来规范。
3、关于有名合同入典的主要争议。第一:商事合同应否入典,以及民商合一体例下合同规则的商化程度争议;第二:混合合同能否入典的争议;第三:是否设置类合同种类的争议。
第三个部分讲的是“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典型合同具体规则的创新”。
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4、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全新合同,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依是否向债务人发出应收帐款债权让与通知,可区分为明保理(通知型或揭露型保理)和暗保理(不通知型或隐蔽型或保密型保理)依帐款承购商(保理人)对供应商(债权人)是否具有追索权,可区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及无追索权的保理多重保理的解决规则: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第四个部分讲的是“评价与展望:典型合同之发展趋势”。编在民法典中不仅篇幅巨大,更是体现“民商合一”的最重要领域之一。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数量不足。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法律交易中,当事人发展出许多适应生活需要的、较成熟的合同类型。这要求法律对其进行规整,再加上学者对一些合同类型特征的专题研究,也使得进行法律上的规整成为可能。正是基于这个需要,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规定的合同类型都达到了30到65个。二是一些方面的融合尚为粗略,对民事合同、消费合同和商事合同区分得不够,或者偏重其中一个方面,这些可能导致适用上的困惑。三是对有名合同的类型化不足。就合同法典型合同的发展趋势而言,曾祥生教授认为主要有:(1)合同类型日益复杂化与类合同立法方法;(2)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区分与适度融合;(3)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的相互补充;(4)标准示范合同的作用日趋重要;(5)典型合同与混合合同规则、无名合同规则的联动。
曾祥生教授的讲解细致全面,让我们对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创新与发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各位听众受益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