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这是由于本条是从所有制的角度对物权主体分类规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尚有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等,因此规定了“其他权利人”。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变动,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二是物权公信,由于物权是排他的“绝对权”“对世权”,须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除有相反证据外,确定物的归属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物权编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各国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大同小异,方法简单,一目了然。如果不采取这种方法,必然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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