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公布严惩中介人员组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典型案例

近期,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核查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线索等,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办了一批中介人员组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一些不法分子招揽参保人虚构劳动关系,在深圳市办理参保后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非法获利数万元,现已陆续被判处刑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们选取部分案件进行通报。

1.深圳社保中介黄某真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0年4月,黄某真通过经营社保咨询业务,得知深圳某诊所的社保账户和密码。2020年底,黄某真通过发布朋友圈及委托中介等方式,找到有意愿的申领人,获取其身份信息、社保账户等资料,再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入深圳某诊所进行参保,随即又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出停保,再以申领人身份向深圳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金骗取至申领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账户,黄某真再从中收取20%的费用。涉案期间,黄某真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79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9刑初1290号判决:黄某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深圳市瑞和付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某忠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775号判决:黄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深圳市金智杰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坚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4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9刑初190号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深圳市新创富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卓某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3年11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474号判决:卓某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警示

1.重拳打击中介人员组织骗保。组织骗保的,按照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总额计算涉案金额并定罪量刑。前述违法中介人员非法获利数万元,但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特别巨大,均被依法判处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广东省超过“50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有关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中介人员组织骗取失业金,后果严重,贪了小利,换来重刑!

2.请勿通过中介人员办理参保和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不断优化参保和待遇申领服务,本人可以依法便利办理。

3.广大企业要妥善保护本企业社保账户和密码,严防被他人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已经作案的,主动报告,争取宽大处理。按照规定,骗取的社保待遇依法须全额退回社保基金。参保人参与骗保,特别是拒不退回骗取的社保待遇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罚,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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