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全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最新解释)

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某初中男教师何某以“作业不认真要重写”为由,让该校两名初二年级男生(均年满14周岁)到其房间补做作业。到房间后,何某先对两少年训斥了一番,声称要罚打屁股。其间,何某心生歹念。何某连吓带诱对两名少年在椅子和床上先后实施了“鸡奸”,.两少年只能忍着泪任其摆布。其中一少年回家告诉家长,家长报警。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诸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社会刑法的最基本的特征,这里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于罪刑擅断而言的.罪刑擅断是封建专制社会刑法的基本特征,是人治精神在刑法中的体现.在罪刑擅断的刑法中,刑法不具有可预测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当权者根据个人的主观好恶来决定的,所谓言出法随.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处于绝对的恐惧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感。

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被奉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现代各国法律普遍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也逐渐被不少国际公约所确认。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重申了前述规定。

我国1997年在修订后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事法治事业的重大进步。

罪刑法定原则在整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都具体表现出来。这种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类推及其类推解释;二是事后法,即指刑法不得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三是禁止习惯法;四是刑法的明确要求,不明确则无效。

在1997年《刑法》中,何某的行为与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两罪较为接近。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精神,何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2)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其犯罪对象包括男童与女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本案中的两名被害人都已年满14周岁。因而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条件。

对于这种猥亵已满14岁的男童的行为,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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