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民事法律溯及力问题并无法律层面的统一规范,多为单行法、具体司法解释具体规范。一般认为,《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从旧兼有利”的原则。但《立法法》旨于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具体情况仍有语境差异。
(一)一般原则。共5条,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
1.有利溯及。即旧法虽有规定,但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填白规定溯及。即旧法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新增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其预期的除外。
3.新增具体规则可作裁判说理。即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可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二)溯及适用。共14条,大体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有利溯及(6~9、19):本部分共5个条文。
“有利溯及”适用应满足“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件标准。“有利溯及”具体包含:
法条序号
内容
具体规则
6
侵害英雄烈士
《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7
抵押条款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约定抵押条款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8
合同效力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旧法无效,适用《民法典》规定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9
格式条款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19
高空抛物
《民法典》施行前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高空抛物第一案[1])
(1)关于抵押条款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或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或者质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关于格式条款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填白规定溯及(10~18):本部分共9个条文。
填白规定溯及,是指在旧法无规定,而《民法典》新增规定时,《民法典》溯及适用。具体包含:
法条
序号
10
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1
请求终止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2
保证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保证合同第一案[2])。
13
丧失继承权与宽恕继承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隐匿遗嘱、以欺诈等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等情形,对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是否适用宽恕继承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14
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且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其兄弟姐妹子(女)请求代位继承,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15
打印遗嘱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遗嘱的方式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6
自甘冒险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参与自甘冒险的文体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参见北京市朝阳法院自甘冒险第一案[3])。
17
自助行为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采取自助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18
无偿搭乘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1)关于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未明确能否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实务中有判例认为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点为判决生效之日【参见(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
(2)关于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有该条第一、二、三款情形的除外。但对于违约方此时能否解除合同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判例多认为违约方无解除权【参见最高法(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2017)最高法民申1897号】。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共8条。大体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1.持续性法律事实(20、21)。其中第二十条规范意定型持续性法律事实,尊重当事人约定,按照争议发生时点确定适用新旧法;第二十一条为法定赋权型持续性法律事实,对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的,以跨法从新为原则,适用《民法典》规定。
20
合同履行争议
21
优先承租权
2.非典型持续性法律事实(22~24):
3.期限(期间)的跨法适用(25~27):本部分共3条,分别对合同解除权、胁迫结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及保证期间跨法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1.持续性法律事实的理解
2.溯及适用与衔接适用的关系
我们认为,第二部分规定的是“真正溯及”。即法律事实的发生或者构成要件的满足时点均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纠纷均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衔接适用”(有观点称“不真正溯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的分段处理;二是对于法律后果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的从新适用。其中,持续性事实的分段处理,是指《民法典》虽然未适用于其施行前已经终结的案例事实,但却对其施行后处于延续中的事实予以影响。[5]而对于《民法典》施行后,法律后果才产生或者争议才发生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