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自然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0O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破产法适用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自然人中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虽然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但其第135条规定却无疑在法人破产制中撕开了一道口子,使我们看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将自然人纳入调整范围。对此,有人认为,自然人破产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为目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还没形成个人破产的市场;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银行体制建设也不完备,个人破产的监控难以实施;最后个人破产会给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与法人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逐渐发生转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自然人破产是大势所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产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消费者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消费品及办公设备、教育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个人资产不断增加。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营利,营利必然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个人消费借贷债务日益膨胀,自然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废债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规范自然人破产问题。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破产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概括地、一般地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人要么通过私力救济自己的权利,要么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执行程序来保护债权。当自然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可能出现转移、隐匿资产等逃债行为,或者有选择地偿还债务,或者恶意拖欠。私力救济会导致非法拘禁或绑架人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法律所不容。就算债权人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破产债务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在先的当事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对于申请在后的当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偿债的机会。此外,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现象长期存在,使得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受到损害和威胁。这些都影响着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私法原则。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运用破产手段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权人利益。
(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社会,破产法的保障本位开始由传统破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向倾斜。破产制度除了强调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强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当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适用破产,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如果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给予自然人选择破产的机会,债务人获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摆脱债务的困扰,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融通。自然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代表了世界破产法的方向和趋势。随着我国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如果我们仍然排斥自然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阻碍扩大对外开放。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加强外国国际经贸交往和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慎重考察自然人破产现实可行性,必然要结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缓行。尽管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不足以成为否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充分现实可行性。
首先,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人们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自然人财产状况逐渐清晰,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现今,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之中,这对掌握自然人的个人资信状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认为,虽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基础,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体制完全健全完备之后才讨论自然人破产的可行性。
其次,我国已建立了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自然人破产结果使得破产人信誉受损,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再就业制度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了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会导致自然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允许自然人破产绝不是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不是无原则免除债务清偿责任,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
最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国外及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能够为我国自然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和理论成果,实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三、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考虑到与法人主体的差异,尽量减少破产带来弊端,构建更为严谨科学的自然人破产体系。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密切联系,自然人破产后容易出现个人财产隐匿和非法转移,这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才能解决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问题。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从而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将财产用于破产分配。同时,鉴于我国个人财产相当大的部分是银行存款,因此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十分必要。2000年4月l目起我国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通过存款实名制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并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二)建立破产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该制度是避免债务人背负沉重债务包袱,鼓励债务人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当然免责制度和许可免责制度。前者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许可免责制度是指破产人是否获得免责,应由破产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笔者建议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采取许可免责制度。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免责条件,只有那些诚实守信、没有从事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予以免责,规定申请免责的程序、提出免责申请的条件、规定非免责债务等内容。
(三)建立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四、结语
我国现行破产法相比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实现了许多方面的突破,但仍然将自然人排除在了破产范围之外,不能不说这是一大缺憾。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现代真正意义的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诚然,立法机构鉴于立法的稳定性,在近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不大,但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不仅应具有稳定性,更要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笔者建议我国在今后修改破产法时,注重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将自然人的破产纳入其适用范围,规范债务清偿秩序,使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2]耽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
从历史上看,国内外数学界对于0是不是自然数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0是自然数,另一种认为0不是自然数。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材一直规定自然数不包括0。目前,国外的数学界大部分都规定0是自然数。为了方便于国际交流,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和单位》(11-2.9)第311页,规定自然数包括0。所以在近几年进行的中小学数学教材修订中,教材研究编写人员根据上述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即一个物体也没有,用0表示。0也是自然数。
思考之二:最小的一位数是“1”还是“0”?
0是最小的自然数,那么最小的一位数是“1”还是“0”?在0没有归入自然数以前大家都很清楚,最小的一位数是1。那么,现在0也成为自然数了,最小的一位数还是1吗?这是许多教师提出的疑问,笔者认为最小的一位数还是1。
因为,0表示一个物体也没有,在记数法中是表示空位的一个符号,如3005里“0”就分别表示这个数的十位、百位、都是空位。这次调整虽然将“0”划归自然数,然而对几位数的概念并没改变。关于“几位数”是这样定义的“只用一个有效数字表示的数,叫做一位数,只用两个有效数字,其中左边第一个数字是有效数字来表示的数就叫做两位数……”假设0也算作一位数的话,那么最小的两位数是“10”还是“00”呢?那么最小的三位数、四位数……又是多少呢?
《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八册教师教学用书》第98页“关于几位数”是这样叙述的:“通常在自然数里,含有几个数位的数,叫做几位数。例如,2,含有一个数位的数,叫做一位数;30含有两个数位的数,叫做两位数;405含有三个数位的数,叫做三位数……但是要注意:一般不说0是几位数。
所谓最大的几位数,最小的几位数,通常也是在非零自然数有范围来说。所以,最大一位数是9,最小一位数是1;最大两位数是99,最小两位数是10;最大三位数是999,最小三位数是100……”
综上所述,“0”虽然是最小的自然数,但仍然不能称为“一位数”,更不能称为最小的一位数。
思考之三:自然数的计数单位还是“1”吗?
大家都知道,0是自然数中最小的一个。0加1得1,1加1得2,2加1得3,……这样继续下去可以得到任意一个自然数。而从自然数的排列顺序可知,后面一个自然数比前面一个自然数多1。因此,任何一个自然数都是由若干个1合并而成,所以1是自然数的单位。0可以看成是由0个1组成的自然数。
思考之四:0是其它非零自然数的倍数吗?
《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中,关于“数的整除”及“约数和倍数”的定义并未做任何改变,教材第54页就有这样的叙述:“因为0也能被2整除,所以0也是偶数”。以此类推,0能被所有非零自然数整除,根据约数倍数的定义,0是任何非零自然数的倍数,任何非零自然数都是0的约数。但考虑到研究分解质因数、最大公约数、最小公倍数时,一般限于非零自然数范围内,如讲最小公倍数时,是把0排除在外的。为此,《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十册50页明确指出:“为了方便,以后在研究约数和倍数时,我们所说的数一般不包括0”。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过去的一些说法就必须加以纠正了。例如:“一个自然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自然数的约数的个数是有限的”等,这样的结论必须纠正。
思考之五:0是不是合数?
过去,在教学中,关于自然数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所有奇数和所有的偶数组成自然数集合;二是所有的质数与所有的合数及1也组成自然数集合。现在0也成为了自然数集合的一员,因而有许多教师提出这样的问题:0是不是合数?
关键词: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深刻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和谐对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变化,并深入理解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从而充分认识统筹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立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生态文明新构架。应当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完全符合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潮流。
一、生态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是:肯定人是自然界的相对主体,人类的社会经济必须继续向前发展。同时,要清醒认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努力做到在与自然和谐共处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人类社会的新的文明——生态文明。
1、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内涵
人与自然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关系,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人与自然关系史。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之中,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自然,必须以大自然为依托,利用自然;同时又必须改造自然,让大自然造福于人类,服务于人类。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包括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与空间,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向环境排放废弃物;二是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包括资源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退化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类对客观自然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在人
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类对人与自然的认识有显著的不同。在原始社会,人类以狩猎和采集方式从事生产活动,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强,主要体现为依赖和适应,人类生产和生活受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约明显,人对自然曾保持了一种原始的和谐关系。在农业社会,从事农业劳动是人类主要生产方式,由于生产规模小、强度低、其负面影响较小,人类与自然保持一种融合的非对立关系,但是在一些局部区域也出现了过度开垦与砍伐等现象,特别是为了争夺水土资源而频繁发动战争,使得人与自然关系在整体促使相对和谐的同时出现了阶段性或区域性的不和谐现象。在工业社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显著提高,人类活动范围已扩张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并且不再局限于地球表层,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层空间,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并极大地提高了认识自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但是,全球性的人口急剧膨胀,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和谐。当前大规模的、无序的人类活动已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结构,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地球生态系统的演变路径和方向,对人类生存安全构成了极其严峻的挑战[杨多贵,2005]。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兴起与蓬勃发展,可以说是人类发展观的一次质的飞跃,它既是划时代的发展观、又是崭新的世界观、文明观和自然观,它深刻地揭示了经济社会繁荣背后的人与自然冲突,对传统的“征服自然”等不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了挑战。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102位国家首脑出席了这次“地球高峰会议”,会议通过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它标志可持续发展观被全球持不同发展理念的各类规矩所普遍认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人类的共同使命。
人与自然和谐,从理论层面上看,它应是人与自然互相适应的辨证统一、互动和谐;从实践层面上讲,它应有人与自然双方均处于既被改造又应保护的关系之中。历史经验表明,当人类与自然处于平等、互利、和谐关系的时候,自然也能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正如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总之,人类社会是在认识、利用、改造和适应自然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从和谐到失衡,再到新的和谐的螺旋式上升过程。
2、生态文明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
西方的工业文明从其产生的时候起就因其诸多弊端的存在而成为许多思想家反思和批评的对象。卢梭曾对使工业文明过分膨胀的工具理蚀人的道德理性、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发出警告。马克思、恩格斯更是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所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异化进行过深刻的反思。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人们开始了有意识地寻求新的发展模式的过程。对生态文明的选择,可以说是人类对灰色文明泛滥和恶果的积极反思以及在推崇绿色感召下的积极实践。它大大拓展了人类文明的含义和内容。这一大功绩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天成的。人不能选择脱离自然的道路,只能选择某种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的能力空前提高的今天,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人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协调和谐。生态文明发展到今天,不能不说是人类开始了为有效遏制生态危机,为自己重建一个可以使儿孙万代永续发展的绿色家园做了一次有益的伟大尝试。
具体来说,生态文明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类要尊重自身首先要尊重自然。生态文明所提供的基本观念是全球生态环境系统整体观念和系统中诸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观念。人类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以损害自然界的生物种群来满足人类无节制的需求,只能导致整个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枯竭,最终危害人类自身。因此,生态文明要求人类重新认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的角度说,人与自然是平等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更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在评价自然物种的非经济价值时,要承认物种有其自身天然生存的权利。人类要尊重自身,首先要尊重自然,否则必然会遭到自然的报复。
(2)价值观的革命。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类开始意识到自己并不是自然的主宰,而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价值观并不能仅仅以人本身为最终目标,人类的功利和幸福不能逾越自然所允许的范围。人类只有在与自然协调和谐相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真正持续、健康的功利与幸福。但是,功利与幸福及其程度的界定又是由人的价值观所决定的。生态文明是人类价值观必然的选择。
(3)保护生态环境是伦理道德的首要准则。生态文明的伦理道理是以维护地球生态环境系统正常运转,保护自然生态的良好状态为伦理道德的首要准则,人类其他的一切行为,首先必须以服从这一道德准则为前提。重新学习在地球上生活的艺术,生态先于一切,告别传统的“物质主义”,这是生态文明条件下,生态伦理道德的主题。
(4)生态文明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发展结构理论把生态环境资源作为社会结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政治、文化“三领域”框架中加上“生态环境”,建立起“四领域”的总体框架,因为优美的地球生态环境是人类文明繁荣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文明必须把保持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正常运转作为其重要标志之一。
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
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已处于主动地位。当人的行为违背自然规律、资源消耗超过自然承载能力、污染排放超过环境容量时,就将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因此,人类为了持续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必须充分认识自然规律。人类发展到今天,应该而且已有能力主动调整自身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①
从深层次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看到,虽然现代人类已处于主动地位,但人始终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的生存、繁衍、发展,要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与能量。人与自然应始终保持共存共荣关系。因此,建立生态文明,必须着力培养人们正确的资源观、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点,教育人们保护好人类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形成新的生态伦理。
但是,新的生态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我们对生态问题呼吁了多年,但人类为了满足自己日趋膨胀的欲望,仍然在许多方面以主人的态度“粗暴”地干预自然,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了内在平稳,出现了诸多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面对生态环境遭受的巨大破坏,人们不得不深刻反思自身的非理,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以热爱自然、保护生态、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的生态道德观为核心,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自然是人类之本、人类之根,是人类的起点与归宿。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的发展相和谐的思想,表达了对人与自然的本原性和谐的向往和追求。正如《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一书导言中所说[P15]:
整个自然界、整个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在某种意义上数十亿年来都在无意识地、自然而然的“寻求”优秀和卓越,并确实通过它的无数尝试和进化,而终于产生了人,产生了人的意识和灵性这一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确实可以说,“人是万物之灵”,但正像罗尔斯顿所言,我们正要因此而感谢整个生态系统,就像花儿和果实感谢整棵树、感谢整个大地。人是“万物之灵”,但不是“万物之主”。人今天恰恰是要运用自己的“灵性”来摆正自己在自然的位置,处理好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善待自然,善待非人类存在物,这样,他才真正配得上“万物之灵”的称号,而在人类的“灵性”和“知性”的历史和现实的构成中,也确实蕴藏着能够使人恰当地认识和处理自己与自然的关系的丰富资源,有待于我们去深入挖掘。
从表面上看,生态伦理所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质上仍然是指人与人的关系,行为者与他人的关系,以及现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在今天,人类再也不能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而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这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和道德规范。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来实现的,就是说,它是以自然为中介而表现出来的。生态伦理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涵盖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中去,比传统伦理学的内容更丰富了[陈敏豪,2002,P132]。
三、确立生态文明的新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针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人口、环境与发展悖论,应该确立一种新的文明即生态文明,也就是人与自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文明。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是一种文明范式的根本性转变。生态文明继承和发扬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长处,以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为中心,强调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是在这个基础上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之中,我们必须总结人类在处理与自然关系过程中的经验得失,避免传统工业文明发展中出现的弊病,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的自然观与社会发展观
首先,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按照的观点,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和谐的统一,即提倡把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统一起来的自然观。人类中心主义倡导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在工业文明中,长期居主导地位的传统价值观认为,自然财富是无限的,人的物质需求也是无止境的,人类只要不断地征服自然、扩大消费,就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在这种旧的价值观支配下,人们片面追求经济数量上的增长,提倡无节制的消费和肆意开发自然资源。正是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导致了生态危机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发达工业社会的一个显著表征,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异化状态。自然不是被当作与人亲和、协调的对象,而是被当作征服、统治的对象。人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并以功利主义、不计后果的态度掠夺自然,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一方面是人控制自然能力的增强,人化自然的扩大;另一方面则是自然界对人的报复,人的生存环境的恶化和缩小。这样,不仅人有自然的关系异化了,而且人本身也异化了。
2、全民动员,培养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
其一,加强生态文明观念的教育。生态文明观念的核心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塑,即必须认识到:人既是自然的主人,又是自然的存在物;人既利用自然,又必须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最重要的是转变环境教育观念。要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高度树立正确的自然观、环境价值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法规,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大幅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力度。同时环境教育要求人们依据环境法则,逐步树立起“一个地球”的意识,树立起人与自然平等、国际间和代际间公平的思想。因此,提高生态意识,进行环境教育应当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其二,加强生态道德教育。生态道德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大力培育全民族的生态道德意识,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才能解决生态保护的根本问题,才能为生态文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面对生态环境的渐趋恶化,需要把生态道德教育提上议事日程。通过这种教育,增强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道德意识,使之认识到,生态道德是人类道德的重要方面,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所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与责任。生态道德既包括人对自然的道德,也包括人对人的道德。从“人是自然”的观念出发,人对人的道德亦是人对自然的道德的表现。合理调节与控制人类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不断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全人类真正和平相处,这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要求。
其三,加强生态法制教育。保护自然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不仅需要人类的道德自觉,同时更需要社会法制的保障。目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开始制订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公约。如联合国于1993年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21世纪议程》在全球的执行情况,目前有8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了执行《21世纪议程》的国家报告。与此同时,不同国家也根据各自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了各种独具特色的环境保护纲要和法规。目前环境法学已成为人们研究的一个新视域。生态法制教育的根本宗旨是,让人们了解各种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法规与条例,从而能更加自觉地遵循自然生态法则。
3、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谋发展
建立生态文明,就必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来办事,改变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可持续消费之路;就必须在全社会培养环境伦理和道德,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形成善待自然,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风尚。只有人与自然相和谐,才能给人类带来福祉,否则,就只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与贫穷。我们要把生态文明观贯穿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推进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民用工业道路。
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这种理想需要我们在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方面进行变革、创新,这是一项艰巨、持久的挑战性工作。在新世纪,我们要把这种理想作为指引经济社会发展的灯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新飞跃。
当代生态文明理念的产生,不仅引起人们自然观的新变化,也延伸到社会政治经济方面。许多人都意识到,生态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甚至还存在于精神心理方面。许多人除了研究自然生态之外,还研究社会生态、政治生态、经济生态,而且提出了精神生态的概念。还有人提出,生态文明在当代,应该成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或政治)文明并列的四大文明。因此,生态文明将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并正在从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迅速转化。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71年版,P519。
1、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2、路甬祥:把握人与自然关系实质深入探讨和谐发展规律,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
2、李景源、杨通进、余涌:论生态文明,《光明日报》2004年04月30日。
3、〔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杨通进译:《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4、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
5、郭艳华:走向绿色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6、黄鼎成、、康晓光著,人与自然关系导论,1997年7月第一版,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7、陈敏豪编著:归程何处——生态史观话文明,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8、廖福霖编著: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一)自然辩证法简介
自然辩证法是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门类,它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而不是自然界发展的某一具体规律、科学技术某一学科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中具体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它吸取了历史上自然观的精华,摒弃了旧自然观的糟粕,研究和认识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科学图景及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并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科学技术观是关于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看法、总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想象来考察,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成果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科学技术方法论是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理论体系。科学技术方法论对社会认识实践具有重要的自导意义,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系统阐述了我们在实践中所用的方法、技术和逻辑过程。
(二)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出:“一个名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哲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他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度,需要一个正确的哲学理论来指导我们进行研究,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提供这一整套理论,要求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自然辩证法
(一)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目标。
工程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对象通常是有着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系统。项目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由许多子项、分项和工程活动构成,项目管理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管理。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过程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等。项目管理应该包括全部的管理任务,有工期、费用、质量(技术)、合同、资源、组织和信息等的管理。
(二)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把握和控制对象,综合探索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规律,以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阐明问题目标选择系统方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决策实施计划。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并将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1.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在要求性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系统性、产品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体积庞大、操作空间有限、技术复杂、规模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从而对立项的正确性和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许多的子项目,也包括管理项目的人——管理者。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经营素质与方法等,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导因素。
(1)现代项目管理具有特征:“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这是现代项目管理最显著的特征。现代项目管理吸收并使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具体表现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最显著的是计算机的使用。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由于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多,使得项目管理日趋国际化。”
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在某一工作区域内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会对另一个工作区域产生影响。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可能是很明确的、可以把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由于存在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所以需要管理者对各种项目目标进行权衡。在各种管理中,要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任何一个子系统、子项目都不能脱离整体,一旦脱离整体,其组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系统不仅是整体的,也是开放的。系统的内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到管理者对项目的管理。如何处理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工具,其哲学依据就是开放性原理。SWOT是在进行项目选择时最常见的对项目优劣进行分析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左右框代表内因,上下框代表外因;Ⅰ、Ⅱ代表积极因素,Ⅲ、Ⅳ代表消极因素。框内内容表示:(1)上边的Ⅰ为内部积极因素,即自身优势(Strength);(2)左边Ⅱ为外来积极因素,即外部机会(Opportunity);(3)下边Ⅲ为外来消极因素,即外部威胁(Threat);(4)右边Ⅳ为内部消极因素,即自身劣势(Weakness)。
在承接一个项目之前,以项目团队为中心进行SWOT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其方法是:
(1)列出团队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优势,并填入Ⅰ。
(2)列出该项目提供了什么外来机会以及如何充友情提醒:分利用这些机会,并填入Ⅱ。(3)列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威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威胁,并填入Ⅲ。(4)列出团队自身弱势以及怎样将影响降至最小,并填入Ⅳ。
SWOT方法就是如何利用内部的变化去适应外部环境。项目目标要能实现,就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的范畴里。“‘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话动范围。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是有‘度’的,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它能保持事物的稳定状态,维系事物特定的质。此时,事物总体上处于协调、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取得一个成功的项目,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协调可以使矛盾的各个方面居于统一体中,解决它们的界面问题,解决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在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
三、结语
工程项目由于诸如市场条件越来越苛刻,项目变得越来越大,行业变化速度加快等原因,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级、更系统地进行管理,自然辩证法对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管理理论基础。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我们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自然辩证法贯穿在我们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传统园林景观中的道法
三、道法自然对现代景观设计的影响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当我们为20世纪的世界经济发展划上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够否认全球化是主导这个世纪经济活动的主旋律。在所向披靡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金融资本作为经济发展基本要素,率先实现了大范围的跨国界流动,金融市场边缘日渐模糊,日益一体化。但是,就在人们弹冠相庆金融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全球化功绩的时候,新兴市场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为全球化的进程蒙上了阴云,促使人们反思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利弊善恶,并提出疑问:金融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还是个别发达国家别有所图quot;阴谋",进行所谓"运用金融杠杆掠夺财富的战争"?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是如何推进的?这个过程的性质如何?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如何自处?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资本流动全球化历史进程中驱动因素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对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属性作出初步判断。
一、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内涵与表现
金融资本全球化是国际资本流动发展的重要阶段,是资本跨越国界的大规模活动,表现为多向及多边的资本流动,是资本实现全球范围重新配置的过程。金融资本全球化过程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国际转移及实物形态的生产资金的国际转移两种形式。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促使资本流动由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形式为主转向货币资本的国际化过程,并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及无边缘化。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不是一帆风顺的。本世纪初,资本流动一度达到很高的全球化程度,1929-1933年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大萧条和世界范围的战争与动荡使这个进程戛然而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资本流动重新走上了全球化道路,经历了欧洲资本时期、石油资本时期、债务危机时期等阶段,最终进入资本的全球化流动时期,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扩张,资本跨国流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从具体内容看,金融资本全球化具有如下表现形式:
1、资本跨国流动规模急剧扩张。
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总额由1988年的3694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8322亿美元,增长了一倍以上,到1998年,以国际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其它债务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额达12247亿美元,比两年前增长了近50%。
2、资本跨国界流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大幅度上升。
在资本流动总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资本跨国流动与其经济规模的相对比例显著提高,国际清算银行依据国际收支统计资料计算的证券跨境交易资料显示,1975年到1998年间,西方国家各类证券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总额相对于GDP的比重迅速上升,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意大利由1%上升到640%,日本由2%上升到91%,其中,增长最快的时期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3、资本流动的速度快速提高,资本流动性上升。
在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的大量使用,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和普及,大大提高了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到1998年4月,全球外汇市场的名义日交易金额超过1.5万亿美元,比上次统计的1995年增长近50%,三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4%,大大超过1992到1995年的9%。显然,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扩大表明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在不断加速。
4、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最近几年间,新兴市场国家再度成为资本流动的重要目标,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条件显著改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融通资金的国家越来越多,各类资本市场进入的障碍和藩篱纷纷消除。
5、国际资本市场的价格呈现趋同趋势,利率的波动具有明显的联动性。
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使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趋于一致,不同国家的利率差距缩小。过去20年间,主要工业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差距不断缩小,进入90年代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央行基准利率一度收敛于6%的水平,尽管此后又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但总体升降趋势基本同步,利差趋于稳定。此外,随着欧元的出台,欧洲主要国家利率水平率先趋同。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积累、推动和扩张,国际贸易的发展先行于国际资本输出,但是,当资本可以绕过贸易保护壁垒而自由流动时,其对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上升。可见,资本流动的全球化是一系列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结果。其中,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变化构成了资本流动全球扩张的客观基础。
1、经济周期与资本流动
1973年以来,全球资本流动以显著的波动性快速扩张。国际资本市场的年度筹资额一度以50-70%的速度增长,转而又出现-0.14%到-12%的下降。从长的周期上看,资本流动的高速增长往往出现在全球GDP上升时期,而GDP的周期性低谷,也往往伴随着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扩张速度的降低,甚至出现负增长。
2、全球通货膨胀与资本流动
相应地,过去30年间,全球通货膨胀水平经历了1969-1974年的大幅度上升,1974-1986年的逐步下降并在较低水平的企稳,1986-1990的再度上升,以及1990年以来的快速下降等几个时期。
3、全球贸易增长与资本流动
三、国际利率水平的调整与资本流动全球化
国际利率水平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资本全球流动的结构和变动方向。
增值是资本运动的内在动力和唯一目标,如果资本投资于国内能够获得多于投资于国外的利润,也就没有必要流向国外。利润驱动是主导资本国际流动的首要动机,因此,各国利率差异必然引起国际资本的频繁流动。
过去30年间,发达国家率先实现了利率自由化,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把放松利率管制作为金融深化的主要措施,市场决定正在成为国际利率确定的基础,市场利率格局基本形成。
过去30年国际利率的调整周期与全球性通货膨胀的变动紧密相连,70-80年代的高利率是通货膨胀居高不下情况下西方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直接结果。90年代以后,尽管西方经济曾在1992到1993年间出现短暂的衰退,但通胀得到抑制,利率基本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
利率作为资本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资本全球流动的总量和结构。
首先,从总量上看,在利率水平大幅度调整时期,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额也出现比较大的增减变动,而在90年代以后利率波动幅度明显收窄之后,国际资本市场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显然,利率的波动性高低直接影响资本流动的波动程度。
其次,国际利率的相对水平变动对资本流动的结构产生很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当国际利率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时,国际资本往往流向收益率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而当国际利率水平显著回升时,国际资本往往从新兴市场国家撤出,转向西方工业国的金融市场。90年代初期,美国和日本普遍实行异乎寻常的低利率,与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衰退相互作用,发达国家不动产和证券市场的收益出现萎缩,国际资本被吸引到高投资收益和经济前景看好的亚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可以说,工业国家经济不景气、低利率,是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条件明显好转的重要因素。自1994年2月起,美国开始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国际利率转入上升轨道,发展中国家资本大规模流入的趋势开始逆转,国内外平衡受到影响,为金融危机的最后爆发埋下了伏笔。
第三,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其他条件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水平的差距是决定资本流入规模及结构的重要因素。
四、资本帐户管理政策与资本流动全球化进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化,国际资本需要自由地、迅速地流向全球回报率最高的地区,为此,取消外汇管制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不断高涨。事实上,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可兑换范围的扩大成为促进私人资本流动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多数成员国在战后初期对资本项目交易实行某种形式的限制。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主要工业国家开始了资本帐户可兑换的过程,到1994年,主要工业国基本实现了资本帐户的开放。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直严格限制着资本外流。80年代初期以后,在国内金融体系逐步自由化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帐户可兑换方面开始取得进展。1991年到1993年,部分拉美和亚洲国家相继实现完全的货币可兑换,而更多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步放松对长期和短期证券投资流入的限制,并对商业银行和居民的外汇业务管制实行自由化。
目前,在资本交易控制方面,控制资本市场证券的成员国为133个,控制货币市场工具的国家为115个,控制共同投资证券的国家为103个,控制衍生和其他工具的国家为87个,控制商业信贷的国家为105个,控制金融信贷的国家为112个,控制担保等备用金融工具的国家为88个,控制直接投资的国家为149个,控制直接投资清偿的国家为52个,控制不动产交易的国家为134个,控制个人资本移动的国家为82个,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实行特别条款的国家为155个,对机构投资者实行特别条款的国家为82个。
此外,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统计表明,许多原来对外资采取限制和管制政策的国家纷纷修改其外资法或颁布新的外资法,以更有利的条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入。1991-1998年间,修改外资法律法规的国家年平均超过50个,其中,94%的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度,只有6%的修改是加强了对外资的管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承诺实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国内和外部金融交易的各种限制等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樊篱逐步消除,大量的国际资本用于弥补工业化国家巨额的财政及经常帐户不平衡所产生的融资需求,工业化国家之间资本流量的净额得到迅速的增长,资本流量的增长同样显著。
五、国际货币体系与全球资本流动
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是全球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各国国际收支平衡、汇率调整、国际借贷安排等对外货币政策和法规的集合,构筑了维持自由贸易运转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
国际货币体系主要包括可供选择的汇率机制、储备资产和由其构成的国际清偿能力,以及一个调整和筹措资金的机制。
过去200年间,从本位货币和汇率制度的选择看,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金本位时期、以美元为本位的固定汇率时期,和浮动汇率三个主要时期。
全球性金本位时期开始于1879年,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金币可以自由铸造或熔化,自发地满足流通中的需要;金币可自由兑换,以保证黄金与其他金属铸币和银行券之间比价的稳定;黄金可自由输出入,以保证外汇市场的相对稳定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统一。20世纪后,金本位制的运行规则受到严重挑战,经济危机的不断发生使各国的商品输出减少,出于保值目的资本外逃增加,各国纷纷限制黄金流动,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受到严重制约。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实行黄金禁运和停止银行券的兑现,古典的国际金本位制走向终结。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前后漫长的国际货币混乱时期,1945年,建立了国际货币史上第一个带有正式约束性的国际货币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美元为核心的固定汇率制。在前20年间,布雷顿森林体系运转基本顺利,汇率的基本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而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控制,相应放松了成员国的政策约束,使政策制定者可以在保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追求国内经济目标,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在缺欠--"特里芬之迷"始终困扰其运行,而战后国际经济的重建和新兴市场的发展,以及交易技术的提高,不断侵蚀着各国控制资本流动政策的有效性。面对伴随着资本流动性提高的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的快速膨胀,官方储备的相对规模持续下降,已不足以维持汇率钉住及钉住水平的有序调整。在外汇市场连续出现抛售美元,抢购黄金和其他硬通货的美元危机后,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新经济政策",美元停止兑换黄金,敲响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丧钟。
自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达成"牙买加协议"起,国际货币体系进入"无体系"时代,其重要特点是汇率安排和储备货币的多样化。在汇率安排方面,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偏好独立选择汇率制度。实际运行结果是,从各国汇率制度名义安排上看,管理浮动及独立浮动国家增多,实行钉住制国家减少,尤其是钉住美元的国家数目更是下降了半数左右,但是,从各国实际执行情况看,实行管理浮动的国家接近半数在具体操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转换成了变相地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而针对单一货币有限度浮动的国家事实上也在根据美元汇率变动调整其汇率水平,加上名义及实际均钉住美元的国家,在1997年7月初,至少有超过60个国家的货币与美元保持相当紧密的联系,约占报告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显然,以浮动汇率制为特征的"牙买加体系",仅仅解决了部分发达国家对美元的过度依赖问题,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其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美元的汇率变动,汇率制度的不均衡程度日益严重。
上述三种不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各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因而带有其各自鲜明的特色。同样,在三种货币体系下,资本的跨国流动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
首先从汇率的波动幅度看,金本位时期,西方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程度很低,英镑对美元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波动幅度仅为-0.59%到0.70%,美元对法郎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的波动幅度为-0.68%到-0.62%。在以美元为本位的固定汇率时期,英镑对美元汇率的高低限相对与平价的变动幅度扩展到上下各1%,同样美元对法郎汇率高低限相对于平价波动幅度扩展到上下各0.99%。而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主要货币汇率波动率大幅度提高。
其次,不同国际货币体系下,西方主要货币利率的波动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基本规律是,长期债券利率波动率的历史上最小值出现在金本位时期,美元本位时期居中,浮动时期最高;短期债券利率波动率则以美元本位时期为最低,金本位时期居中,而浮动汇率制时期最高。
第三,从资本跨国流动的相对量来看,在金本位制度下,金币形式资本可以流向任何地区,资本跨国流动常常受到输入国的鼓励,外国证券在大多数股票交易所自由交换,利润回流不受阻碍,资本跨国流动发展迅猛,以跨国资本流动总额相对于各国GDP的比例衡量,1880-1914年间平均为3.3%(Taylor,1996),其中,英国的年平均资本流出量占同期GDP的5%到9%,法国的资本流动占GDP的2%,德国为3%。而由于控制资本流动成为美元本位时期有效实施的前提,资本的跨国流动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资本流动的相对规模明显低于金本位时代。而在浮动汇率制下,黄金与货币正式脱钩,国际货币制度实际上真正进入信用本位制,这就为资本的无限度膨胀打开了方便之门。随着资本帐户管制放松浪潮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传递,资本重新获得了实现全球流动和布局的动力,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流动速度显著提高,流动形式出现巨大调整,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大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
总之,在国际货币体系由金本位到美元本位再到浮动汇率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全球资本流动经历了高度流动到高度抑制再到重新流动的发展过程,其变化的关键在于,本位货币、汇率调整以及资本流动管理政策,决定了资本在跨国流动的法律地位和难易程度,从而直接影响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
六、跨国公司及国际组织政策调整与全球资本流动
(一)、跨国公司是资本流动全球化发展的助推器
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出口增长大大超过全球产出增长,全球直接投资增长又大大超过全球出口增长。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或几个国家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跨越国界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现代经济实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世界上共有4万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子公司多达17万个,每家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国外子公司多达7家。世界总值的1/3、世界贸易的2/3、直接投资的70%都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世界上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掌握全球3.1万亿美元资产,占世界跨国界直接投资的50%。这100家跨国公司中,美国占了32家,其余主要分布在西欧和日本。
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和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其不断加剧的竞争及购并行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以商业贸易为主的国际经济交往,正在被全球范围的国际分工和资源配置所取代。
跨国公司海外活动的增加,要求并推动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实现国际化。而跨国银行的国际网络逐渐遍布全球,为资本的全球化流动提供了巨大便利。跨国公司及其主导的资本流动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有助于保持贸易收支的平衡,但也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程度,削弱各国货币政策的效力,甚至引发通货膨胀的国际传递。
(二)、国际组织和区域金融集团全力推动资本流动全球化进程
在资本流动规模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国际货币组织、OECD和一些区域经济金融集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资本流动的政策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布雷顿森林体系实施之初,基金组织认为,经常性国际支付应该是自由的,而资本转移从法律上看可以是限制性。基金组织协定没有就管理大规模的资本流动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与转移作出说明。因此,根据基金组织协定,成员国有权限制资本转移。
但是,尽管在协定中没有明确区分短期投机性的资本流动和生产性投资的资本流动,基金组织协定的目的并不是阻扰长期性的国际投资,基金组织明确表示应当取消管制不仅限于直接与经常性国际交易有关的支付转移,而且还包括阻滞生产性的资本活动的管制。
世界关税贸易总协定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规则,对于直接投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其他一些区域性经济与货币安排等机构也相应建立了有关资本流动的管理规定及新的游戏规则。如阿拉伯经济同盟1970年通过了《阿拉伯国家相互投资及资本自由流动协议》,此外,1987年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东盟国家投资协定》,1994年亚太经济合作理事会通过了《亚太经济合作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等,北美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非洲有关国家签署了《东南非共同市场协定》。尽管这些协定或文本在法律约束力方面有一定差异,并且多数以贸易为主要内容,但是,这些协定至少在地区内部为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提供了法律支持。
七、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推动全球资本流动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及世界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际贸易发展,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及利率变动、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资本帐户管理政策,国际货币体系,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方面。有关动力的属性又可以划分为: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人为推动两部分。
在一般情况下,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本身的推动力应归入客观必然性类别;金融活动快速上升产生的内在推动力则兼具客观必然性和人为推动两方面的属性,但是,相对而言,其客观必然性的色彩更强烈一些;在资本帐户开放进程中,发达国家的政策推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开放过程又是更多的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联系不断扩大的结果,因而同样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一面;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国际货币关系的准则,其总体政策取向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意愿;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政策调整可以全部归入人为推动的范畴。
在上述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设下,由上述七大因素推进的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总体上看是世界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必然结果,但是,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意志,具有人为推动的一面。
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是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相互联系又各具特点的组成部分,资本运动的自由化意味着居民可以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也意味着国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本国金融机构可以为外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从内外两个角度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其最终结果是资本效益的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的最佳化,这就是金融全球化的市场表现形式。
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收益分配的不均衡性。从全球资本流动的地域结构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继续保持在资本全球流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资本全球化布局的出发点和目的地,尤其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相互间的资本流动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资本多向流动趋势日益显著。即使是金融危机的大范围爆发,也不仅没有影响发达工业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动,反而促使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规模流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最终目的地,大量持续的资本流入促使其金融实力超强发展,使其对国际资本市场未来格局的影响力不断上升。
金融全球化以资本自由流动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等形式,促进了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推动风险报酬趋向于平均水平,并通过资产价格的迅速调整保持市场均衡与稳定。同时,资本自由流动促使金融中介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扩大技术转让的范围,其结果是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此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一国有关管理当局切实提高经济金融政策的可信度和有关政策组合的协调能力。
当然,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看,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资本扩张仅仅是个开始,资本的全球化扩张还处于初始阶段。80年代后期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开始逐渐暴露出金融资本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但是,与我们传统认识相背离的是,即使不同资本流动工具的变动规模呈现此起彼伏的波动特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全球资本流动持续增长的趋势并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融资的增长成为一种不断持续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将不断地向更广阔的范围、更深入的层次发展,因此,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扩张是一个不间断的持续过程,这个过程还将不断地继续下去。
戴相龙,关于金融全球化问题,金融研究,1999年第1期
厉以宁,全球化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6期
李扬,面对金融全球化,中国外汇管理,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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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chengreen,B:GlobalizingCapital--AHistoryoftheInternationalMonetarySystem,PRINCETON,1996.
二、“自然辩证法”教学改革的内容
根据前面总结出的问题,中国矿业大学“自然辩证法概论”的主讲教师与学校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分析和论证,总结出一套较为合理的操作方式。
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经过十余载的修订,终于定稿成律,展现在了世人面前。手捧新破产法,在欣喜之余,也略感惋惜,因为在立法过程中激烈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最终也没能被立法者所采纳,在新破产法中仍不见该制度的踪影,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然而,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致认可与赞同。
一、自然人破产的概念
同企业破产制度相同,自然人破产制度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从罗马法时代开始,自然人破产制度就在不断进步与完善,一直延续至今,并且目前在各国的法制体系中,仍积极地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人破产呢?学理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不一。而问题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自然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即对于“什么样的人才能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学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那么,什么是自然人破产能力呢?自然人破产能力这一概念源于德国,是指“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被宣告破产的资格。”一旦一个人具有了该种资格,就意味着其被纳入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因此,享有破产能力是探讨自然人破产的前提。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按照适用范围的大小,学理上将自然人破产分为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中破产主义。在该问题上,笔者赞同一般破产主义的观点,并认为我国在设计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承认任何自然人都有破产能力。因为我国在传统上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任何人均可从事商业行为,商人与非商人的界限并不严格、清晰,故我国没有建立商人破产主义的必要;此外,一般破产理论的适用范围最广,可使各类人群均能受到破产法的规制,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各方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一般破产主义是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新破产法之所以对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避而不谈,是因为在学理界,对于该问题看法不一,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持反对意见者,为数不少。因此,在定稿的过程中,关于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就被删除掉了。但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既符合我国的现状,大势所趋,又具备了相应的设立条件,十分可行。具体阐述如下:
(一)必要性
首先,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要求我国引进与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广泛存在于各个法律部门,破产法也概莫能外。而审视我国破产法律现状,当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破产制度为之提供了一条解决途径,即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结束现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同样作为商事主体的自然人也有可能受困于债务泥淖之中,但法律却没有赋予他们同等的权利,使之无法脱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上债权债务关系大量形成,而一旦出现自然人有多个债权人且支付不能的情形,目前我们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来解决。而由于该制度在设计与实施上存在着的诸多局限性,导致了我国时下债务拖欠成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与落实,甚至在司法界出现了“执行难”的顽疾。但依据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申请自然人破产之后,所有债权人都可提起债权宣告,法院也可依据债权的清偿顺序与比例,公平有序地分配财产,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再次,自然人破产制度也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及时切断债务膨胀的同时,还充分保障了债务人的人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个获得新生的机会。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重整旗鼓,获得新生。这对于商自然人进入市场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不得不提的一点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也初步完成。而国内外经济的不断融合,不可避免地要带来法律的融合,如果我国坚决逆大潮流而为之,将会出现诸多法律问题。此外,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缺,会使很多潜在的投资者知难而退,放弃在我国投资建厂,而转投其他对于自身权利保障更加全面的国家或地区,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会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二)可行性
首先,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我国征信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各类征信服务行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等部门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已经开始对企业及从业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这将对个人资信状况提供重要参考,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
还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排除了后顾之忧。自然人宣告破产后,各种不利于破产人的后果将由此产生。如果基本生活水平无法保障,那么自然人必然不会选择启动破产程序。而我国现存的医疗、失业、养老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为破产个人提供了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有效地转移与化解了大量的市场经济风险,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稳定进步以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顺利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我国应及时通过立法将该制度落到实处。
三、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与构想
我国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时,有一些个性化的制度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予以注意与考量,下面,笔者就该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建立自由财产制度
所谓自由财产,是指在个人破产制度下,由法律规定的,或由法院酌情决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不得查封和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自由财产这一概念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他体现了人权与债权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上的一种平衡。而在关于自有财产制度的立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因为如果自由财产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则会过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债务拖欠、逃避债务的恶习;而如果规定得过于狭窄,则债务人的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进步,不仅如此,对于债务人过于严苛的处理会导致大量的商自然人对于进入市场望而却步,从而不利于市场的经济运行,对于经济发展无疑也是不小的损失。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建议立法者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如各地区经济状况、发展程度、福利状况等因素,做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
(二)建立破产免责制度
所谓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以说,破产免责制度是所有破产法设计中的灵魂,在各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该制度几乎均有所体现,因为它不仅体现了对诚实债务人人权的保护,而且能使其尽快从沉重的债务中摆脱出来,从而也对防止债权人债权的进一步恶化,有不小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破产免责制度是一个多方受益的立法选择。必须指出的是,破产人如欲申请免责,必须不能违背免责的限制性规定。即如果破产人在破产清算、分配过程中,破产人实施了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伪造、隐藏经营账户、交易记录等非法行为的,则破产法则可以宣告其不能免责,由其继续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此外,在破产人被免责后,又发现之前存在某些免责限制情形的,破产法也应设立免责撤销的规定,以回复这类人的清偿义务,甚至予以严惩。
(三)建立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
(四)建立破产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虽然不是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独创,但是它的作用也是十分显著的。尤其是在我国千百年来“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的社会理念与处世思维中,和解制度的作用更是难以估量。反映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破产和解制度旨在从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社会等多方面,创造一个多赢的局面。当然,由于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有所涉及,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在设计该制度时,可以多多吸收国内外和解制度的制订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而结合我国的和解司法实践,制定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破产和解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如果我国能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与立法例,结合我们的基本国情,建立起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那么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法律建设的推动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希望通过我们全体国人的不懈努力,尽快建立属于我们中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1]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