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监管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金融管理监管,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重要性;发展前景;意义

0引言

“影子银行产品规模增长,是当前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隐忧。”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加强金融监管离地已经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在金融行业寻求和探索了几十年,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金融行业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个弱项,警钟时刻提醒着,欲发展经济必先强其金融领域。

1金融监管的定义和范围

1.1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是罗盘

金融在无形中已经渗透进我们的生活中,小到关系着每个小老百姓的日常收入,大到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无论在财政充裕的情况下还是遇到金融危机或是经济大萧条,金融监管都有相当高的作用地位。从一般理解来说,金融监管具有监督性和管理性。每个国家都从美国07年的金融危机中得到警醒: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监管的力量来成长,这种力量依靠于金融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通过监督,发现影响金融行业发展的现象,通过管理,制止现象的发生,并运用执法执政机构的法律手段禁止现象的再次发生。金融监管有发现问题的火眼金睛,有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手,通过各种手段和渠径维护金融行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氛围。

1.2金融监管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全面,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金融监管的重大意义

3金融监管的历史背景

3.1国际大背景

4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使命

4.1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4.2中国现需要的金融监管体系

现在的监管体系缺少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制约,没有相应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和金融自控机制。存在“大同小异”的缺点,应该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案和特点制定适合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使得在进行全面协调时,地方和地方上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融合出现偏差。金融监管体系有着“级别分化”,根据级别单位,分化形成以自己单位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相互协调工作不流畅,影响监管效率,也因为各个执法部门的追求利益不一样,各个监管部门监管手段不同,已形成利益冲突,影响市场正常运作,增加金融风险的可能。金融监管实施机构形成职能重叠,影响监管机构的协调运行,监管职能形成漏洞。金融监管在人力资源的平衡上缺乏专业性和精简性,一些部门没有专业的监管人才支撑,造成该部门监管体系瘫痪,人才缺乏,人员冗杂,缺乏组织性,没有纪律性,普遍素质低,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所面临的挑战。

5结束语

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定义和概念出发,涉及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谈论总结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在依据国际的经济背景下,提出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张铮.金融监管理论浅析[J].时代金融,2011年12月30日

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主体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影响自身发展的环节进行相应的变革,从而对金融要素进行创新组合,建立起新的金融机制。金融创新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包括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金融管理手段的创新等等。以此来达到消除阻碍金融主体发展因素,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金融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规避风险,能够有效的减少行业竞争,是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二、金融创新的表现

(一)金融理财业务的创新。

(二)业务领域的纵深创新。

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商业银行一直在不断的延伸业务领域,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摆脱了过去单纯的“存贷汇”业务束缚,开始将业务触角伸到个人理财业务、证券业务、电子银行和一些衍生产品领域。当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不仅仅停留在这些业务上,有部分商业银行还开始尝试组建新的金融集团,并设立基金公司,以实现银行资金的跨行业流动。这表明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金融经营的创新。

(三)金融服务对象的创新。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影响了金融业务的开展,在金融创新深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开始创新金融服务对象。很多商业银行都开始推出针对个别客户的特殊财务规划,为这些个别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大力推广。

三、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及管理

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金融行业活力的增加,还有风险的增加。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开始同质化。当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如存贷利差开始缩小之后,其不得不转而推出高风险的业务,这些高风险的业务也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等级。同时,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必然。在金融市场国际化之后,金融市场的外资可能会大量流入,会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因为当前金融机构是相互交织和联动的,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均有可能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会造成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从而诱发行业危机。金融风险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安全问题会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会突然爆发从而对社会和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而,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想规避和控制这种风险,必须要发挥多方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

(一)改变理念和方式,优化金融监管。

新时期,金融监管也应该充分适应市场需求,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一直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银行是主导行业,金融风险更多的表现为银行风险。因此,监管的重点放在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上,而在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风险结构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要想充分适应这种变化,实现对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金融行业的监管,必须要改变监管理念、革新监管方式。监管既要以规避金融风险为前提,又要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目标。监管措施上要采用先进的手段进行监管,例如可以引入金融工程实施监管。金融工程集金融理论、信息技术和工程技术为一体,对于推动金融创新活动有显著作用,对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可以利用其中的投资组合理论来分散投资风险,可以利用其中的期权理论来防范收购兼并风险。

(二)政府要发挥作用,强化金融监管。

在金融监管中,政府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政府的参与,能够有力的打击金融违规行为,能够保持金融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因此,政府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要为金融监管献力。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加大监管法规的制定,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政府在指定金融监管法规时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首先,金融监管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必然要进行创新,政府监管不能够牺牲金融机构的利益,不能够妨碍金融机构的创新。而是要发挥对金融创新的引导作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引导其完善相应的创新机制。其次,要修改完善金融监管法规。要根据当前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需要对既有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一些行业打擦边球的现象,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确保无法律漏洞可钻,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再次,对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及时进行废止。要针对金融创新后的个人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等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发挥市场制约作用,防范金融风险。

市场能够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更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各国都必须要注重市场的这种作用,将市场约束和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效。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大市场信息的披露力度、加强金融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等来实现监管,要强化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利用市场本身的经济力量来调控和约束金融活动,从而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金融主体要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自我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体,各金融机构必须要正确认识金融创新及随之而来的各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知道金融创新可以扩充自身的金融业务,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利润。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随之而来将是日显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风险。为了有效的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能够防范风险的管理制度。例如可以建立风险预测评估体系,可以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提前预判。同时,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也要谨慎决策,注意产品自身风险的规避。

(五)注重国际合作,防范规避金融风险。

(一)信息系统众多,信息源相对分散。

(二)信息关联度较低,信息共享水平不高。

基层央行承担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各对外履职部门所使用的业务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分头从监管对象获取信息,且系统之间相互关联度低,导致基层央行的信息采集渠道难以集中,信息共享水平不高。日常履职过程中,基层央行对工作信息的重复采集,一方面增加了自身工作量,另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对象的工作负担。

(三)信息采集率偏低,信息利用程度有限。

(四)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众所周知,金融管理信息化既需要熟悉管理的人才,又需要掌握信息化手段的专业人员。这对于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就现状而言,基层央行金融管理信息化人员结构逐年老化,系统化的金融知识理论和信息技术培训有限;运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较差,金融业务运行分析能力有限,缺乏金融管理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对金融管理信息化认识停留在日常操作管理层面,金融风险管理意识不强,与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金融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基层央行开展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全面深入规范推进金融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基层央行夯实金融管理基础建设、规范发展、效力提升的过程,既是包含管理目标、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职能在内的金融管理工作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又是包含管理法规边界、管理方式边界、管理协作边界和管理效能边界等金融管理工作外延得到逐步拓展和延伸的过程。在进一步夯实金融管理基础工作的前提下,金融管理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及时有效整合金融管理各种资源,提高金融管理工作效能和水平。这就客观上要求推动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而且通过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实现金融管理工作前瞻性思考与金融科技先进技术的有效结合,不断增强金融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与针对性,从而全面推进金融管理工作。

(二)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

金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是金融管理深入推进的必由之路。既要规范发展,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金融管理规范化建设,又要提升效力,不断创新金融管理方式和手段,重点是要抓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当前在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瓶颈。一方面,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工作由各层级人行具体的业务部门执行,相应的信息也存在于具体业务部门,形成横向信息分散。另一方面,上级行对各分支机构的金融管理信息多采用汇总上报的方式搜集,无法直观地看到各分支机构具体的金融管理信息,导致信息漏损,形成纵向信息分散。信息分散化导致基层央行在整体上无法全方位地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依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三)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有效提升基层央行对外履职效能的重要举措。

三、基层央行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原则。

(二)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行政、统一规范原则的客观要求,有效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辖内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信息化支撑与决策机制;按金融管理工作项目优化业务流程,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金融管理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实现金融管理方式改进与效果提升,从而推动辖内金融管理工作迈入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轨道,实现金融管理工作协调有方、运转有序、行为有制、手段有力、管理有效的目标,切实推动金融管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以此为基础,努力实现金融管理工作与对外履职工作相融合,不断提升基层央行传导和执行货币政策、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执行力、响应力和落实力。

四、基层央行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载体与路径选择

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建立完善以“一台两库”为主要载体的金融管理信息体系建设。“一台”即金融管理工作平台,“两库”即金融管理信息库与金融管理人才库。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选择合适的路径进行开展。

(一)建好信息载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建好信息载体是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重点是做好科学规划与设计。按照“先简后繁、留有开发空间、运行可持续”的原则,全面建成金融管理工作平台、金融管理人才库。金融管理工作平台的建成有利于夯实信息基础,增强非现场监管的主动性与针对性,逐步消除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时滞,从而推动金融管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金融管理人才库按管理、检查、调研三个专业特长要求,初步建成并筛选入库金融管理各类人才,努力培养成为辖内推进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边建边用、逐步完善”的原则,以目前已获得的基础信息为数据源,逐步开发建立金融管理信息库,力求实现基础信息收集、金融管理信息整合、金融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和金融管理科学决策等不同层次目标。确定金融管理信息库总体思路和整体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金融管理信息库需求设计调研与论证,形成金融管理信息库设计方案。

(二)加强信息维护,注重系统运行管理。

(三)突出信息使用,提高系统运用效率。

关键词:大数据理念;构建经济金融管理体系;探讨

中国的经济在进行了改革开放以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变化是随着市场的作用和机制在不断变化,对于市场运行的规律做出了一些有效判断。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了要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模式,政府不能强行去干预市场,在运用好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资源在市场中的指导性作用,也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个决定给予了市场极大的刺激,在注重效率和机会的现在,有了发展的几率,强力的刺激了投资市场的主体,在另外的层面上进一步激发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

一、大数据的概述

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需要处理新的模式才能中具有更强的决策能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美国记者舍恩伯格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指出,数据不再运用随机分析法,而是采用对所搜集到的全部的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管理,对此总结出规律和特点,进而能更进一步的研究所在领域的特点,大数据拥有的四个特点:分别是大量;高速;多样;价值。从技术上来看,大数据和计算机的云计算关系密切,其实实际上在数据的收集和计算上,是利用计算机的分布式计算结构,一台电脑很难承受如此巨大运算量。2013年阿里巴巴的马云在淘宝的十年晚会上,也说到了大数据的使用,在海量的数据中提取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浪潮,将会在很多领域进行翻天覆地的改革,经济金融也是其中的重要的一个环节,并且未来的发展前景也十分广阔。

大数据的理念也有几点:首先就是考虑到自己本身的业务。麦肯锡的全球研究中,数据就是业务,这句话很对,在各行各业中,对于数据把握的越多越好,也越来越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不是仅仅依靠原有的客户资源,在新的时代需要不断变换自己的行动准则,将慢慢的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将影响着未来经济金融管理体系的发展方向和技术手段。在自己的行业中,了解的越多,也越来越有掌握主动去权,三分管理,七分数据,得数据者得天下。其次,利用数据的再生值。由于信息在现在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有的企业会收集到很多的数据,那么怎么充分利用这些存在的数据,其中的蕴含的信息价值,是显得相当重要。

二、当前的经济金融管理体系的现存问题

虽然在全国各地早就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这些或者那些的问题。在实现机构职能的有效运转上还是有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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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经济金融管理体系是不太一样的,都是符合各地的发展特色,其中的权利有一部分是来自中央授予的,对于地方对经济管理体系的创新,如对有一定杠杆、向社会特定的对象去募捐资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实施准入备案管理。在总体上看,地方享有的管理权限是很小的,在现在的发展速度上,很多的问题都一一浮现,中央和地方权责不对等的现状日益突出,这种垂直的管理模式很缺乏一定的应急措施,在面对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就显得十分的被动。

2.管理体制运行不畅

各地的经济金融管理体系的运转是实行多头管理,打击非法集资,管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审批都是在很多方面有所体现的。其次是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不完全,很多省金融办管理条例多如牛毛,但是对于实际业务却不对口。很多的金融进行系统的职能定位不一致。银监会界定联社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要求联社发挥行业中积极管理、良好运行的作用,二者之间更多体现的是母子公司关系。但是在实际中,存在着定位差异和工作中尴尬为难的境地。

3.重复监管缺失监管共存

地方政府在对金融管理的边界和职责一直是不清不楚,即管理边界交叉模糊。重复管理的现状很严重,同时在监管缺失上也是存在的。调查中发现,有的农村合作社也在开展金融合作业务,但是这些业务是需要金融部门的批准的,尽管在合作社中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害怕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给予其批准,这也就是说为什么在监管上总是存在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真空。

三、基于大数据理念的经济金融管理体系

大数据技术理论带来了很切实可行的机遇,对于很多领域都是很有利的,尤其是经济金融这块。大数据的核心在于一切都是可以进行量化的,数据运用时,追求的不是精确,而是在一堆杂乱无章的数据中寻找最佳的实效性,那么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预测。这就符合了政府想要在市场中进行一定的控制的需求,有时候,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是建立在一些重要的基础上,包括货币供求、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等。如果其中的一个方面遭到破坏,那么其他的也会随着变动,而大数据所包含的金融体系就已经在其中了。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1、离岸金融市场

1.1、概念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专门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国际化与经营自由、先进的结算方法和独特的利率体系。

1.2、离岸金融市场风险

1.2.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首要风险,即交易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因素而未履行合约中的义务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即资金的贷方因某种因素不能还本付息,造成资金借方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偏离。非居民性的特征导致离岸金融市场存在信用风险。鉴于离岸金融的运行环境比较复杂,离岸金融机构很难对非居民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交易方的道德水平、所借资金的规模、交易方的运营情况和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都会影响信用风险的发生。

1.2.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汇率等波动体现。当市场预期发生变化时,外资会抽逃,导致本币汇率下降。为了应对资金外逃,金融当局提高市场利率,增加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给经济金融的运行造成巨大冲击。

1.2.3、流动性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概念,银监会将其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岸金融机构的现金支支付能力较低;另一种是离岸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企业等机构的转账需求。

1.2.4、法律风险

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活动中因无法满足或违背法律需求,使得市场主体无法遵守合同约定,给市场主体带来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健全进行投机,破坏市场秩序。

1.3、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和退出监管三方面。各国当局根据国情选取了不同模式。根据业务范围,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避税港型、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分离渗透型。

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

2.1、1989年,招商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标志着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始。按照离岸金融的开展情况分为:

(1)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始阶段(1989年一1994年)

1989年,招商银行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家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初始阶段只有招商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开辟了良好开端。1994年,招商银行的离岸存款为32283万美元、离岸贷款为43766万美元,是1991年对应的3.12.倍、2.23倍。

(2)离岸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阶段(1995年一199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批准其他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1994年,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获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到1996年,我国共批准了6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不过1997年12月底,工商银行的离岸逾期率为13%,暗示着资产质量有恶化的趋势。

(3)离岸金融业务的整顿阶段(1999年一2002年6月)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香港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香港的低迷也使得离岸金融业务进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离岸贷款远远超过离岸贷款,银行的呆坏账比例过高。1999年央行叫停了离岸资产业务。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进入清理整顿阶段。

(4)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新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6月,央行恢复允许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四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将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政策为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证。

2.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问题

(1)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针对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离岸金融机构出现哪些经营问题或者哪些离岸金融机构应该退出离岸金融市场。在业务监管方面也隐藏着一些缺陷。有的离岸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超出标准经营离岸业务,给离岸金融市场带来隐患。

(2)尚未以风险控制为核心

(3)较大的国际差距

3、加强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措施

3.1、外部监管

我国外部监管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银监会、社会组织等。离岸金融市场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要继续保持离岸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特点:优惠的税率。银监会在监管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组织的监管是指具有专业学识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离岸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我国的监管主体必须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对于申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在网上公布其信息。金融当局可以借助外力更充分的了解金融机构,还可以不定期抽查申办的离岸银行的经营情况。

对于业务监管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设立银行分级制度。根据业务的开展范围,对申办银行发放不同的执照。不过根据离岸银行和离岸市场的发展,离岸银行的级别可以晋升,从而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亟需加强离岸金融退出监管。首先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确定退出监管的标准。比如可以规定离岸银行不同的利润标准,连续几年未达到安全标准,金融当局可以采取劝退的方法。其次需要规范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形式,尽量较少因退出而导致的损失。

3.2、内部监管

离岸银行人员是离岸金融业务的直接参与者。防范离岸金融风险最基本的是提供员工素质。与国内传统的金融相比,离岸金融面对的环境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离岸银行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目前我国银行工作人员还和这一要求有加大的差距。严格规范员工的基本素质,未达到审核标准的严禁参与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机构自身需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离岸金融机构要集中更多的精力建设风险监控部门,提高自律水平。建立全面的银行考核机制,实时对机构的资本、存贷款业务、经营利润等进行考核。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行业组织对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3、国际合作监管

国内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结合,更全面的防范风险。在国际合作监管方面,可以借鉴伦敦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我国监管当局应增加和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联系,强化对国际设在我国分行的监管。各国监管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加强合作可以共同规避离岸金融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版,2002.1.1.

[2]沈光朗,宋亮华.《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5.12.

[3]崔光华.《论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与监管》,《华北金融》,2008年第10期.

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应用基本情况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制约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应用推广进程。以池州市为例,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应配码金融机构数为355家,截至2014年10月末,池州市金融机构信息共配码326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00家,证券保险机构18家,其他类金融机构信息8家(见表1所列)。

二、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息赋码工作被动滞后

《规定》第三条明确了“适用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的六大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即属于第六类“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予以赋码。但因缺乏对小贷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手段,加之这些机构主动接受监管的意识欠缺,大部分小贷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没有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机构信息编码常出现遗漏和滞后。如至2014年10月末,池州市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21家、融资担保公司9家,典当行6家。上述36家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都没有主动向人民银行池州市中支申请金融机构信息编码,都是在涉及人民银行业务时,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目前系统中仅有8家机构信息,还有1家小贷公司已倒闭,但系统未给予撤销,尚有28家未予赋码。

(二)信息采集不及时

(三)用户权限设置不合理

(四)缺乏明确罚则致约束力不强

目前,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尚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规定》第七章“罚则”部分对金融机构信息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处罚均表述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由于没有明确的罚则措施,基层央行在实际操作中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机构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怎样的处罚,至今没有具体规定与实施细则。由于处罚依据、处罚尺度和处罚程序尚未明确,《规定》的贯彻执行存在较大难度。

三、建议与对策

(一)修订完善《规定》

随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升级,功能不断扩充,以及金融业机构编码的扩展应用,建议总行及时修订完善《规定》。

(二)加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应用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地方金融办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加大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普及金融机构编码作为金融机构“身份证号码”的重要意义,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加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信息采集工作

(四)开放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访问接口

一是建议将分支机构较多的银行信息录入关口前移,为金融机构特别是接入城市金融网的所有金融业机构增加用户、限定权限,使金融机构可实时查询,变更各自所辖分支机构信息,人民银行根据提交的纸质材料负责复核、审核及归档。二是在充分做好信息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便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查询信息,增强互动,总行可将管理系统移植到互联网。

(五)加大信息管理力度,明确罚则具体措施

【关键词】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金融服务

1某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1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职能工作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充分重视此项金融管理实践工作,通过任命行长为小组组长,成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任命了专职主任,配备了管理人员,由此建立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并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内容实践了金融管理服务工作。

1.2组织人才培训,加强工作宣传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年度工作会及其业务办理时对此项活动进行宣传,明确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管理的实践需求及法律依据,强调了在基层人民银行扩大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此期间,该银行组织了多家金融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参加了3期金融管理与服务培训班,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了94名有着较高金融管理水平、丰富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构建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人才库,占市县行职工人数的28.2%。为了锻炼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前后选派了28名业务骨干参加了该市组织的4次综合执法检查,在实践中收获了金融管理与服务建设的诸多经验。

1.3完善工作制度,汇编规范文件

该地级市人民银行对“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标准进行了统一,完善了《××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等6项囊括了金融机构日常管理、日常执法检查及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制度;汇编了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法律法规文件,并编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手册》。

2目前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面临的问题

2.1金融管理制度效力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2金融管理程序不完整

2.3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人员匮乏

随着金融机构新业务的陆续推出,新系统和新技术的应用更新也随之加快,金融管理者们就需要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过就目前而言,自从监管职能在2003年被剥离后,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转向了金融服务,分设出的银监部门配备了许多一线优秀监管人员,从而导致人民银行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对匮乏,综合素质水平日趋下降,常常只能查处发现表面上的问题,不能揭示深层次的问题,检查之后所得出的检查结果也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进一步提升金融管理与服务效能的建议

3.1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提升金融管理的效力层级

应当统一地级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和操作流程,以明确的金融管理内容、方法、标准和程序执行管理职能,增设处罚、惩戒条款,明确地级市人民银行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以提升金融管理效力层级,在地级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工作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金融管理的管理效果。同时,放宽地级市人民银行的管理权限,银行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综合检查、风险评估、暂停金融服务、暂缓接入系统等金融服务监管手段,使金融管理工作具备权威性、法定性和严肃性。

3.2完善监督管理程序

目前的金融服务管理多以现场监管为主。因此在监督管理手段上,应该既要重视现场监管也要注重非现场管理,多层次监管手段同等对待,不仅要有监测手段也要有评价手段,同时考试、谈话、通报等行政监管手段也需要开展起来。

3.3加强培训力度,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对所建立的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当地的实情调整人才库的组成、并定时更新、完善;针对重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集中学习、日常和现场培训,加强培训力度,提升金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岗位轮换制,加大轮岗力度。同时根据干部的工作阅历及专业等情况,有针对地培训与人才选用;加强外部交流,特别是地级市人民银行同金融机构人员之间的交流,适时适当地派遣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促进两者间的业务联系,为日后全面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提供帮助,使执法检查水平得以提升。

4结语

地级市人民银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包括进行完善管理制度、创建管理机制、增设考评指标、加强人才培养力度等工作,履行了金融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也对辖区内金融稳定的维系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取得一定成效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思考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进一步提升地级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效能的建议,希望地级市人民银行能采取相应措施,更加稳定有效地推动辖区内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1]邵成来,周利兴.履行基层央行职能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纵横,2009(11):35-36.

内容提要: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2]。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第二个方面是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显然,如果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有所区分的话,那么相应地,具有更高资质的从业者将获得更大的业务范围,而资质较低的从业者则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业。对于从业者资质加以区分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资本金要求。在那些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规定的离岸金融市场上,满足不同资本金要求的从业者将得到不同的业务范围许可。前面已经说过,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从持牌银行到有限持牌银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在业务范围方面,香港的持牌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它们不仅既可以从事离岸货币业务也可以从事离岸证券业务,而且接受存款的数额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它们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而注册存款公司的业务限制最多,它们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三、交易对象的限制

所谓交易对象的限制,是指依据市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离岸金融从业者在某一离岸金融市场上,仅能同限定的主体进行离岸金融交易。

因此,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比如伦敦和香港)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交易。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尽管存在以上多种考虑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本币是否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之所以禁止本币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国货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在本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前提下,其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就是大势所趋。因为,既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就不可能被隔离,外币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到本币市场;如果硬性地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之外,反而会妨碍本币充分发挥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此外,市场份额少不是限制本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原因,相反,较少的份额恰恰意味着本币业务在离岸金融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

具体到各国而言,美国IBF和日本JOM都允许使用本币进行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也多数是本币交易,大量本币的回流不仅改善了两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而且巩固了纽约和东京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其中,日本当局为了确保交易的本币是从境外回流的,还规定离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和每天从境外账户的净流入要控制在上个月非居民所运用资产平均余额的10%以内,同时在当月中净流入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净流出额的合计。

相比之下,由于伦敦曾经主要经营欧洲美元,基本没有本币业务,故而英国政府规定英镑不作为伦敦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脚,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英镑却不能参与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等于将一大块业务拱手让人。事实上,从1997年开始,伦敦的银行开始经营欧洲英镑存款业务了,只不过这种交易需要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由此可见,只要市场所在国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那么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本币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注释3: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发达目家离岸市场的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个趋势。参见连平著:《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但是,在本币仍然不可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本币也不能成为交易货币。比如在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上,离岸银行一般不得从事涉及林吉特的业务。因此,本币是否可以成为交易货币,取决于其可自由兑换的程度。

五、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从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方面进行监管。

(一)资本金要衷

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通常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而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其加以间接控制,有的国家还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这种间接控制的做法,我国是可以采纳的。

具体来讲,在准人形式上,我国可以要求跨国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4],由于对这些分行的资本金无法规定,故而我国只能就其总行的资本金作出规定;但即便如此,对于总行拨给这些分行的营运资金,也应规定一个最低的限额。一般来说,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划定不同的档次,全能型银行的资本金应当最高,限制璎银行次之,离岸银行再次之,其他离岸金融机构最低。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所要颁发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离岸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全能型银行为1亿美元,限制型银行为5000万美元,离岸银行为2000万美元,其他离岸金融机构为1000万美元;而且资本金的50%必须实缴,资金应在两年内到位。对于离岸金融分支机构从其总行或总部获得的营运资金,笔者认为其最低限额应当达到总行或总部资本金的10%(注释4:据中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日前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外资银行在我囤境内设立的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也是10%。)。

(二)业务范围

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我国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注释5: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堪管QFII和QDII还小是真JF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l}l陶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I仃场,都具有较强的围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醇要的是。这两款涉外汪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此外,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离岸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利用离岸业务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某些监管真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除了需要解决目前的监管真空问题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高度霞视对业务范围的监管,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离岸市场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交易对象

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我国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可以参与交易。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于离岸金融、№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町从事交易;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酱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

由于我国很可能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巾.场模式,故而对交易对象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为了符合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并保障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交易对象应该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

(四)交易货币

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我国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众所周知,有的国家不实行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主要是为了保持本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并防止国际会融市场剧烈波动危及本国金融秩序与安令。就目的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仪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7]。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本币,成为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中,应规定:“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应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人民币(至少在试点地区)实现可自由兑换,就可以在我国离岸市场上成为交易货币。

注释:

[1][7]罗国强.论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J].经济界,2009,(1).

[2][5]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2).

在学的分类中,金融监管还没有成为一个分支。我现在讲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是一些观点,不是一个体系,也不是一种。

1.人类有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体系,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我们发现是有的。原来纯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如原来的中国、现在的朝鲜这类国家,全只有一个银行,而且是中央银行相商业银行混合一起。一种货币,所有产品按照计划生产,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这家银行,所有代款都由这家银行发放,全社会的出纳、核算、支票结算都由这家银行办,完全垄断的银行。利息由政府决定,利差很大,银行完全可以用这个利差弥补它的成本。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原来的中国金融体系是没有风险的。它的每一笔贷款都能追回。因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都能卖得掉。但它的代价是,效率极低。一个无风险的金融体系,得付出很大代价:效率极低,普遍的短缺。

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但对金融监管应该找些什么指标比较呢?你可以说把中央银行跟美联储进行比较?很难比较出是你干得比我好还是得比你好。现在很多制度变量,很多不确定因素,没有办法把它还原成像邮电监管这么清楚。邮电监管很清楚:每分钟中国多少价格,美国多少价格,上网速度美国几秒、中国几秒,很多技术指标可以提出来,清清楚楚;中国监管效率比其他国家差远了。

按现行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们认为,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不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过快、金融风险较大等特定条件下的正确选择。近年来,这种选择对规范金融程序、防范金融风险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变化了的情况也在呼唤我们适时作出新的抉择。“十五”时期我国应逐步考虑构建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管理体制,这是关乎“十五”时期我国金融业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一,社会资金供求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宏观调节机制基本建立,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直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这可以说是对金融市场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果。

第三,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历史最为悠久。进入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当然,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也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全方位开展业务,除了少数金融寡头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仍是以一业为主或单业经营。

第四,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

目前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保险证券业。虽然我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竞争力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营销方式落后、经营规模偏小等,但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和不允许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无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国近几年来新组建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今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主要是允许企业投资入股,即产业资本进军金融资本。这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剥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金融资本进军产业资本。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第五,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作为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客户要求,确定适合各自的经营发展策略和发展重点,以体现灵活、开放的原则;而作为政府分设金融监管机构,同有利于对各类金融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对策。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金融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论述,特提出如下建议:

1.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定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为此,必须重建银行内部机构,大力充实产业分析和项目评估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企业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2.借鉴国际规范,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消除沟通梗阻,提高整体效率。在货币市场方面,一是改革结算方式,大力推广使用资信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签发的商业票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增发短期国债和企业债券,为央行运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创造条件。当前可考虑允许现有房地产公司和汽车销售商以现有房屋和汽车为抵押,滚动发行商业票据,以消费者分期付款收入为偿还保证。二是继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保持拆借规模较快增长。在资本市场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一定要以确保间接融资这个大头的稳定为基本前提,避免顾此失彼,得不偿失。二是通过配售、回购等方式,在充分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平稳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三是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培育高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升级。

3.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根据绩效原则,减少冗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职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与增加盈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使金融从业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改变当前不少银行简单地通过提高贷款条件消极防范风险的不恰当做法。同时,加强以企业为重点的资信评价体系建设,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大力整饬社会融资的外部环境。超级秘书网

4.健全中小金融机构,全面发展各项金融业务。一是在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的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中小金融机构,重振其经营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贷款需要、促进金融竞争、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针对存款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存贷款不匹配的状况,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存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支付能力,有效防止局部金融风险的扩散。三是大力扶持综合类证券公司,继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显著提高机构投资者比例,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四是采用国际通行的营销方式,加快发展各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降低经营费率,规范发展信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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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7日 10时06分 来源:新华社【字体: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中国法律大全中国法律分类检索 宪 法类 经济法类 财务税收法规 刑法类 医药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 民 法类 海洋法规 房地产及建筑 行政法类 劳动法类 公务员法律法规 反腐倡廉 知识产权类 关于个人所得税 环保类 新闻出版类 司法诉讼程序类 劳动教养 文物保护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http://www.jincao.com/t1.htm
3.百利电气(600468)上市公司新浪财经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向机电 控股和泰康实业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6、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以四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审议 2 通过了发行数量的议案;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6,875.37万元,按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71216/22191863757.shtml
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摘要:本文较全面介绍了资产评估法出台的背景,较客观评价了该法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较前瞻性地指出了要防止和避免其施行后可能出现的以下问题:一是狭义与广义的资产评估概念混用而引起更大混乱,二是将估价与评估混淆而要承担过多过大的法律责任,三是法定评估业务不具体而造成评估机构和人员违法,四是因评估委托不合https://www.cirea.org.cn/content/6130
5.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6.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2022年2月)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排查经营用途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工作方案》(银保监办便函〔2021〕537号),披露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两大类七种典型模式,分别为: 第一类:借款人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用于购房 1.借款人从银行获得经营用途贷款,违规将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再从银https://www.gzlawyer.org/info/c341b6bec9ef4987ab7e2090efe739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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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4年卫生降宣传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坚持预防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05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https://www.meipian.cn/534d6dqa
9.中国法律的七大分类许桂娟律师普法视频中国法律共分为七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https://www.lvshuolvda.com/sppf/14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