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十二五]“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的进展与成效

为深入宣传“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辉煌成就,迎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共产党员网整理推出“辉煌十二五”系列报告。

10月12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同志围绕“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的进展和成效作报告。

“十二五”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快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水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一、中国共产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深化法治认识、丰富法治理论,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入回答了我们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坚持什么样的法治理论、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主张,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遵循,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概括起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我们党在认识上的升华、在理论上的创新、尤其在战略上重要的部署。

(一)明确了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定位

(二)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旗帜鲜明地反对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法治模式、用西方的话语体系来解读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生活中,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对立起来,提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其目的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盅惑群众,搞乱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但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要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因权力滥用而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

(三)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根据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党中央还提出了“两个发挥”,用以指导新时期的立法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积极发挥两个作用

刚才前面提到,中央提出两个法规,从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就按照中央的要求来积极发挥这两个作用。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良善之法,根本途径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到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努力使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是,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努力探索新的调研方式和方法,通过实地考察、暗访、蹲点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摸清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地为立法掌握第一手资料,将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彻,使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比如,在旅游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前,有关领导同志亲自带队,没有与地方和部门打招呼,没有透露真实身份,以暗访方式进行调研,对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零付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有了真实了解,看到了真实情况,增强了调研实效,为修改好旅游法草案打下了良好基础。又如,为修改好行政诉讼法,立法工作机构的同志到地方人民法院行政庭蹲点调研,深入行政审判第一线,直接获取第一手材料,努力为立法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四是,更加注重统筹考虑立新废旧、修法释法并举和法律间协调衔接,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手段,推动落实改革任务,促进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本届以来,先后5次一揽子修改法律53部,这已逐步成为一种立法新常态。一揽子修改也叫做打包修改,而且先后出台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与婚姻法有关规定的8个法律解释,立法、修法、废法、试法并举,来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实施。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重点领域立法任务,修改制定了一大批重要法律。

五是,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时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和(九),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今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还根据人大代表的方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强对人身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组织考试作弊这个犯罪,同志们还可以再查一下,它将会成为法律引领推动作用又一个里程。国家规定的18类考试,你替代别人考,或者你请抢手为你来考,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不仅是舞弊作弊链条的组织团伙,就是个人情节严重的同样是犯罪了。切实加强社会治理等等。同时,适应反腐败形势要求,强化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戒,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执行措施,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

监督宪法法律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法律,没有法律的严格实施,法律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威。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注重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

一是,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落实四中全会要求,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等问题作了规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因为这个涉及到人数众多,所以还要有实施的办法,各个地方都要依据这个决定来制定相应实施的办法。宪法宣誓制度是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

二是,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很多同志说,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哪儿?实际上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根据中央要求,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做到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要跟到哪里,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及时督促修改、纠正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扩大审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探索开展审查建议的反馈和向社会公开举措。比如,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报送备案的12件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15件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还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的43件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对发现存在同宪法法律相抵触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着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举措,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取得突出进展。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政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改革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具体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第一,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执法谋私等问题。第二,完善执法程序。国务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各地方、各部门不断强化执法管理,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完善政府内部监督,国务院加强行政复议及法规规章备案管理、审查工作,并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或修改。第四,贯彻实施2014年修改并于今年5月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四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将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等重大事项列为公开重点,征询社会意见,接受公众监督。2014年,国务院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2013年共办理申请34.86万件,其中按规定公开信息26.16万件,占申请总量的75%。我国政务公开初步形成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工作格局,有力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第一,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等文件,人民法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2013、2014年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无罪。把过去历年来积压下来的一些案件清理完毕。第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单位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细化法律规定,完善救济机制,强化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关于律师的辩护权在几个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确实还需要有像中央出台的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出台的具体的规定来予以细化。第三,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程序。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严格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最后,全面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三是,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主要包括:第一,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试点。2014年以来,上海等地就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开展综合试点,中央政法单位印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初见成效。第二,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参审、监督案件的职权和工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有职有权、履职尽责。这两项改革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第三,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民守法这个问题最主要的是要有领头羊,就是领导干部观念这个少数。落实依法治国,必须抓住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个关键,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这个“关键少数”,也就是抓住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牛鼻子”。领导干部是领头羊,羊群效应。中央还明确要求,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我体会,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制工作者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在思想观念上尊崇法治,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体制机制和党的建设上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十三五”规划即将描绘崭新的改革发展蓝图,并对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为实施“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不懈努力。

(焦健据央视网《“十二五”系列报告会全面依法治国成效》文字实录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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