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行政处罚的分类,包括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训诫罚一系列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1.人身自由罚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法律教|育网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4.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2)没收。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它有别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附加刑。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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