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00份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为分析样本①
[关键词]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写作要求
[摘要]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的质量事关申诉人对审查结论的接受程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存在释法说理不到位,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准确,引用法律不规范,基本用语、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审查结论的可接受性较低。一份优秀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应在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的基础上,还能够讲究文理,做到文采斐然,令人阅后赏心悦目。对此,可从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素质、加强文书释法说理、建立优秀文书写作激励机制等方面提高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质量。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14年10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废止)进行了修改。《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制作文书的要求,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所使用的三种法律文书即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合而为一,统一使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原则。检察机关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均应制作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结果通知书应当根据申诉人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并进行释法说理。但实践中,结果通知书的质量总体上不尽如人意,申诉人对审查结果的接受度不高的问题较为普遍。笔者从2019年以来所承办的刑事申诉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份省级检察院制作的审查结果通知书、复查通知书、复查决定书(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将统一使用“结果通知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有所裨益。
一、结果通知书中的多发性问题及原因
笔者对照《规定》有关结果通知书的制作要求,②对样本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结果通知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四是基本用语不规范。基本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上。如,关于申诉人与原案的关系,在申诉人为原审被告人一方的80份结果通知书中,使用“原审被告人”的有18份,使用“原案被告人”的共51份,另有11份未列明申诉人与原案的关系;④关于当事人身份证件号码,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4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1份,“居民身份证号码”的4份,“身份证号”的5份,“身份证号码”的42份,未注明公民身份号码的44份;⑤在申诉对象上,使用“不服某某法院XX号判决书、裁定书、某某检察院XX号不起诉决定书”表述的共有35份,另有3份使用了“不服某某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的表述。⑥
五是格式不规范。样本中,45份结果通知书对申诉处理过程或未予列明,或列明过于简略而看不出完整的申诉处理过程,有的则是列明不够准确。如,在张某坤刑事申诉案中,某市检察院作出的结果通知书中叙述:“申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称……”而张某坤则称其从未向某市检察院提出过申诉。后经核查,实际情况是张某坤向某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因原案系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省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将张某坤申诉案移送某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有的结果通知书只有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本院认为”部分,案情部分用“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句话带过。有的结果通知书只有申诉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和“本院认为”部分。还有的结果通知书甚至只有申诉人基本情况和“本院认为”两部分,不但没有释法说理,连申诉理由、基本案情都完全忽略。
六是语句不通顺,出现常识性错误或错别字。样本中,29份结果通知书不同程度地出现语句不通顺情形。此外,有的结果通知书出现常识性错误,如,陈某昌刑事申诉案结果通知书中“某某省某某市高某区”均被写成了“某某省高某区”。还有的结果通知书中出现申诉人名字被写错、错别字等低级错误情形。
结合实践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不重视。一些承办检察官存在“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采取的是“能说能不说的都不说,非说不可的尽量少说”的做法。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作为内部文书的案件审查报告很详细、具体,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以及对申诉理由的评判都很到位,但送达给申诉人的结果通知书却惜字如金,非常简单。还有的承办检察官认为,只要是维持原裁判决定,无论怎样进行释法说理,申诉人都不会满意,还是会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做多少工作都是无用功,于是干脆简单应付一下。
二是专业能力不足。结果通知书是承办检察官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上综合能力素质的全面反映。结果通知书中出现的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些承办检察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承办检察官面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有针对性地对原裁判决定进行分析、判断,对原裁判决定是否正确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有的承办检察官内心确信原裁判决定应予维持,但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争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应对不充分,讲不明白;还有的承办检察官法学理论素养和知识储备不足,法律适用能力不强,缺乏结合实际分析判断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释法说理的能力,导致审查结果不当。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结果通知书中出现的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反映出承办检察官工作责任心不强,敬业意识不强,工作粗心马虎。这些低级错误特别是将申诉人名字、性别写错的问题,往往容易成为申诉人质疑承办检察官是否审慎公正客观办案、审查结论公正与否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查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成为申诉人新的申诉理由,甚至引发舆论炒作。
四是文字表达能力欠缺。结果通知书中出现语句不通顺、病句、逻辑错误、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承办检察官文字表达基本功差,对一些词语的含义和基本用法、词语之间的搭配、句式选择和正确适用、段落之间的起承转合和前后呼应、标点符号的作用和使用等基本知识掌握不够,运用不熟练。
五是缺乏激励机制。关于结果通知书制作,现阶段尚没有完善的奖惩机制,特别是缺乏激励承办检察官制作优秀结果通知书的奖励措施,存在“重追究、轻激励”的倾向,导致实践中出现“文书写得好不表扬,写不好无所谓,出大问题才可能追究”的现象。2017年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仅明确对经复查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刑事申诉应当着重进行说理,并规定对不履行说理责任或者在说理工作中发生重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规定》亦只是原则性地明确结果通知书应当针对申诉理由分别进行释法说理。实践中,承办检察官既没有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积极性和动力,也没有结果通知书质量低下带来的压力。写好写差一个样,自然容易出现不重视结果通知书质量,应付了事的问题。
二、结果通知书应当达到五项要求
《规定》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审查后认为原处理结论正确,予以审查结案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制作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结果通知书是检察机关通过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中的疑点、争点进行说明、解释、论证,从而得出审查结论的法律文书。申诉人提出的疑点、争点,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原裁判决定文书释法说理不到位引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结果通知书需要对原裁判决定的理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作更加具体、详细的阐释,是对原裁判决定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具体化。
笔者认为,结果通知书写作要求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合格,应当做到语言规范,阐明事理,释明法理,即做到文书格式符合要求,没有语言文字上的低级错误,把事实讲清楚、证据讲明白、法律讲透彻。第二层次是良好,即在阐明事理、释明法理的基础上,能够讲明情理,做到情理并茂。第三层次是优秀,优秀即在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的基础上,还能讲究文理,文采斐然,令人阅后赏心悦目。具体来说:
一是阐明事理。事理是事实认定需要说明的理,即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是如何认定的。“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础,一个案件的事理不清,其他道理就没有根基。说事理就是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代清楚,通过裁判文书认定的确实充分证据,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事理充分的标准是使人看了裁判文书以后,感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可信,不产生合理怀疑,确信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⑦基于此,要通过对认定事实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分析,向申诉人充分展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申诉人确信原裁判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所能反映出的案件最大限度的客观真实。对于申诉人提出的有疑点或者矛盾之处的事实,必须进行证据分析,体现出承办检察官是如何运用证据去证明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从而让申诉人清楚地了解为什么采信此证据而没有采信其提出的证据或理由。
三、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几点建议
第五,建立激励机制,是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的重要保障。应建立结果通知书刚性说理机制,通过制度保障和鼓励来提高结果通知书质量。积极开展优秀结果通知书评比活动,评选出一批格式规范、说理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情理并茂的结果通知书,给予奖励,年度业绩考评中亦应作适当加分,并将文书结集成册,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样本。同时,对结果通知书中未进行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当甚至错误的,一律退回原承办检察院重新办理,并在年度业绩考评中扣除承办检察官相应考评分;对被发现有低级错误或因低级错误引发申诉人投诉、信访的,给予通报批评等。
(郑小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③之所以称可能在场,是因为郭某志及徐某某均称案发时徐某某在现场,但侦查机关未予取证;徐某某在该案申诉期间提供了书面证言。
④关于被告人在申诉案件中与原案的关系,有观点认为应当使用“原案被告人”,实践中很多结果通知书中亦使用“原案被告人”这一称谓。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使用的是“原审被告人”。
⑤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刑事申诉审查的范围包括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通常来说,申诉人不服的应该是某某法院某某号刑事判决、裁定或某某检察院某某号不起诉决定。不服某某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不能作为刑事申诉的对象。
⑦参见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x检x部刑申通〔〕号
申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在原案中的身份)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是被害人的,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写明原案被告人、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xxx不服xxx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xxx(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对经过下级检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写明每一次审查或者复查的经过及结论)。申诉人xxx仍不服,以……为由(写明申诉理由,申诉理由可概括叙述,分项表述。如果申诉理由字数较多,可以在“向本院提出申诉”后单独列明),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或者复查查明,……(写明审查或者复查认定的事实)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针对申诉理由分别予以说明,进行释法说理)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原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原案处理是否适当,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等内容)
本院决定,……(根据案件类型、处理程序、结案方式等不同,表述应有不同)
(对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后,如决定抗诉,表述为:本院决定向x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表述为:本院决定向xxx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如决定不予抗诉,表述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对于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表述为:xxx人民检察院决定向x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表述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对审查结案的,可与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表述。本院认为,xxx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xxx[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xxx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或者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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