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租金减免?
可以。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对于承租人而言,在非因商业风险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需全额支付房屋租金,会导致双方权利的失衡。
对于所租用房属于国有资产的,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我们建议双方通过协商酌情减免承租方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
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直接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有的法院规避该观点,直接使用公平原则处理纠纷。如在(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终审判决中,二审法院即回避了认定“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适用“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免除了承租人3个月房租。故,在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公平原则寻求救济。
71、商铺、酒店、餐厅、车辆船舶等的承包经营方,能否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断崖式下降而主张减免承包金?
可以。本问题可以参照上一个问题即承租方要求减免租金的解答进行处理。
72、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否豁免逾期付款责任?
不能。在当前支付方式多元且十分便捷的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会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迟延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但是,受疫情影响,当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共渡难关。
十一、建筑工程
73、本次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什么影响,如何处理?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法律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权利义务本身的处理,特别是持续性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停工双方将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会增加系列的工作等,这些问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无约定情况下就应按兼顾公平的原则分担。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条就对不可抗力停工后的损失分担进行明确:“(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即原则上各自的财物因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双方公平分担。
74、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借款合同即将到期,是否可以和银行协商展期或下调贷款利率?
因此,建议企业在贷款到期之前,及时和贷款银行进行联系,商量有关贷款到期的优惠安排事项。但企业应该本着基本的诚信原则提供相应受影响的证明,不得借全社会危难之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
十二、投资融资
75、受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是否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支付利息等违约事实时,金融机构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如果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会严格审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是否系因疫情导致的。如疫情导致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对于金融机构提出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公司运营风险
78、公司因发展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因疫情不能以现场开会的形式举行,应该怎么办?
79、公司高管因居家隔离、防控要求等原因无法到单位履行自身职责,应该怎么办?
8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举行怎么办?
81、公司经营困难面临解散应该怎么办?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义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于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82、疫情发生前公司业务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会支持吗?
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企业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多措并举尽快恢复生产或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和决心。
83、因疫情影响,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无法开展的,破产程序是否就不用继续进行了?
84、因疫情影响,债权人现场会议无法召开的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四、诉讼仲裁
76、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上诉期等,是否因疫情影响而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上诉期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上诉期等除斥期间、法定不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7、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该如何处理?
疫情结束后及时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主张权利。
其他方面
十五、个人信息保护
86、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披露个人信息?需遵循何种原则进行披露?
87、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避免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十六、员工权利维护
88、疫情期间,企业如何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利?
十七、刑事法律风险
89、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劣质仿冒“3M”口罩,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物资的行为若达到法定的数额,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口罩依用途的不同,可以被归入普通产品或医疗器械,故生产、销售假劣口罩的行为,既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
9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或有效期不明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此类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且都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将从重处罚。
9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护目镜、防护服,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或在销售时明知其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若达不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罪标准,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涉案商品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则应在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92、在疫情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如何定罪处罚?
93、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通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94、某私营企业经理,将公司为复工作准备而购买的三百箱口罩私自扣下,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的手段将原本属于企业采购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口罩据为己有,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95、在疫情发生期间,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将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96、患者不配合疫情管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患者不配合疫情管理,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7、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9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对疫情采取防疫、强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此类人员正当合法的疫情防疫举措,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仍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00、在预防、控制、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假借抗击疫情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救灾物资的,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