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著作权保护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确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有效性的具体对策
2.2确保保护模式更加契合计算机软件
2.3提升大众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认识程度
2.4坚持引进先进经验
3.结束语
关键词:传统文化;著作权;法律保护
从秦皇称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千年来的文明汇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无数的中华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祖先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经过世世代代的努力、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从而创造的宝贵财富。今天,我们借助着木偶、皮影、戏曲、杂技等民间技艺认识了我们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从而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中华的悠久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一、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意义
中华民族是拥有着56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个民族皆拥有着属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点;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着约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每个地区亦存在着自己的特色文化传统。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形象生动、具体、全面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现实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对于传统文化的改编现象日益加剧,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从美国的《themonkey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画,人们对于以包括《西游记》在内的中国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经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虽然有关部门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许多企业、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还很有限。同时,由于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显得薄弱,认识模糊、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约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如今,如何保护、传承、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是我们当今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重视和保护传统文化能促进人的世界观发生转变和提高思想意识。它们将成为中华民族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浑茫厚重的精神动力,保护传统文化势在必行。
二、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二)现实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问题
1.进行传统文化宣传的场所少,设备短缺,经费严重不足。以承德市为例,其中,丰宁、围场、宽城3个民族自治县以及滦平、隆化和平泉3个民族县都已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每县收到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都达4000多万元。但各县财政对文化方面的投资依旧寥寥无几。据统计,6个自治县、民族县的127个乡镇,30%的乡镇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如丰宁满族自治县26个乡镇,有南关蒙古族乡等8个乡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乡镇文化业务经费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乡镇大多没有电脑、电视,乐器道具短缺、陈旧,科普图书少。
2.缺乏传统文化管理或专业人才。国家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同样是关键。可是,“目前只有少数老年人通仡佬族语言。”贵州民族学院文化学院院长龙耀宏坦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两个自治县的仡佬族已基本没有会讲仡佬族语言的人。”由此可见,现今拥有传统文化人才极度缺乏。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也是同样是政府没能较好的管理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现。
无论是民族民间文艺人才,还是对这些资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国都是极为不足的,这也严重制约着对传统文化著作权的继承和创新。
3.忽视传统文化著作权商业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提出至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那么,现如今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是否也能有这样一条商业化的道路呢?《蓝色生死恋》赚够泪水;《大长今》又把观众的目光吸引到韩国历史第一女御医身上。为什么荧屏“韩风”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韩剧都充分的表达了传统文化对儒家思想、家庭观念、协作意识的肯定,对自律自立、坚韧上进、务实诚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对仁、义、礼、廉等品性的张扬,在韩剧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这些恰恰是一些国产剧所欠缺的。因而,虽然我国蕴含着丰富传统文化,但是我们并没有较好的将它们塑造成为我国的“品牌”,例如:将富含传统文化的历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于改编或使用我国传统文化,并将其运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是需要依靠商业的力量的,而现如今,人们很少将目光投放于传统文化的整合、传播,并将其投放于市场。由于没有市场的推动,从而,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传统文化传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仍然显得薄弱,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传统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学建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认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培养传统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促进我国各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传统文化特殊权利
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现今是由多部门协作管理的,但是,从更好、更有效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展工作的方面来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传统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同样,为了应对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展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需要一定的职能部门的,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用于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护我国传统文化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部门,更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权益。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传统文化的著作权的保护,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知识产权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张梅颖.弘扬传统美德铸造民族精神[J].中国统一战线,2003(5).
1学位论文的价值
2.1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于学校还是作者之争
著作权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著作权人分为两类,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例如清华大学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
2.2关于导师是否拥有署名权之争
近期,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复旦大学药学院闻韧教授与其学生张建革博士的署名权之争又在网上掀起了关于学位论文导师是否拥有署名权的热烈讨论。
笔者在中国律师网络联盟论坛中看到与后者相同的观点。在知识产权部分关于导师署名权的咨询中,律师们普遍认为虽然导师对论文的最终完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学位论文不享有任何著作权。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适当的方式提及论文导师及其所作出的贡献。
我国《著作权法》施行自动保护原则,即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就给予保护,学位论文自写作完成就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发表权。在学位论文作者未公开其学位论文之前,学位论文就属于未发表作品。许多人认为答辩是作者发表的一种方式,但笔者认为答辩不能算作发表,学位论文的答辩具有强制性,是取得学位证书的必经过程,并且答辩只局限于一定范围,并没有为公众所感知,因此不能视为发表。
本人(姓名):学号:专业:
所呈交的论文(论文题目):
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福建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的学位论文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自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签名日期:
然而在学位论文提供利用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侵权行为的就是在商业模式的运作当中,学位论文收藏机构在与数据库运营商的合作时侵害作者的利益。
最后,许多数据库运营商在具体使用某篇学术论文或某批学位论文的时候试图以公众需求为由挤压著作权人利益。许多数据库商宣称利用它们的平台传播科技知识能够使有关资源更好的发挥作用,作为一己之私的著作权理应让步。但是这样的说法本质经不起推敲,因为商业运营的本质就是营利,因此数据库运营商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廉价甚至免费利用他人的成果来实现自己的营利。实际上在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著作权这一平衡上,《著作权法》已经规定了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内容。
(一)侵权主体
(二)侵权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所谓的独创作品应该包括“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两个特性,学术作品一旦完成,原创者对其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允许任何媒体、个人、平台在未经原创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私自的转载、使用其研究成果。[7]
(三)侵权的行为方式
(二)社会大众对数字时代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到位
(四)倡导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五、结语
[2]蔡永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实务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3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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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陶海波.我国网络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沈阳:沈阳工业大学法学院,2015
1科技论文与开放存取
11科技论文的作用
12开放存取定义
2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2)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目标是一致的。科技论文开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实现学术成果的广泛传播,促进科技进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技进步,由此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在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第一条都有体现。科技论文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扩大知识成果的广泛交流与传播,促进科技的进步、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著作权;剽窃
正文:
一、学生论文造假的原因分析
由于工作的原因,本人每年都要接触到上交的毕业论文,对论文造假的原因进行了一些研究。大致上,论文造假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张冠李戴型
(二)、移花接木型
(三)、数字罗列型
还有其他一些,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学生论文造假的危害
论文造假,不仅仅是造假者个人的问题,而且,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它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论文的剽窃,将原作者的辛勤劳动所创作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严重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研究成果是原作者多年或毕生的心血,所以,这种造假的行为,极易引发原作者的民事诉讼,并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的例子,已屡见不鲜,当引以为戒。
其次,它是对论文读者的亵渎。
第三,它是对作者自身的伤害。
人总是要不断进步的,总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深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才能不断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如果总是出于应付的观点,那么,上交这样的论文,就使自己失去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失去了激励自己研究的动力,长此下去,学生的水平会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也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最终,会对个人的发展构成伤害。
最后,它会对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学术氛围造成不良的影响。
创新,是一个社会前进的动力。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是历史发展的大忌。在一个抄袭成风的学术环境中,在一个应付官差的论文考核制度下,很难想象,人们会废寝忘食地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名利、地位的熏陶,对学术环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三、学生论文造假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二)、应付官差
(三)、不学无术
缺乏基本的论文写作能力,囊中羞涩,无话可说,不知从何下手。
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比如制度、教育、审核、责任追究、素质等,但主要是这些。
四、遏制学生论文造假的对策
鉴于以上论述,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遏制学生论文造假行为:
(一)、健全制度
(二)、加强教育
(三)、严格审核
对于上交的论文,指导老师要严格要求,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借鉴高校管理的模式,进行经常性的网上核对工作,发现抄袭者,报送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实行承诺
笔者以为,实行论文作者书面承诺,很有必要。论文的作者在向指导老师报送论文时,应当签署一项书面承诺,保证该论文的著作权为论文作者所有,并承诺,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由论文作者承担。这样一来,将会使学生在报送论文时,有所顾忌,会有效地遏制论文造假行为的发生,提高论文的水平。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保护方法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等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由于客体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具有扩大化,开放性,跨国性,无形化等特点。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分为静态客体与动态客体以及特殊客体三大类,其中静态客体又可分为文字形式与图片形式。动态客体可分为音频文件与视频资料两类。复杂客体专指计算机软件。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管理者或网站运营者对一些被上传至网上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的侵权,网络管理者或网站运营者未经作者允许将作者的文字作品放置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浏览或下载。即未经允许对作者的作品在网络中大规模传播或使用。以营利或获得网络流量为目的
3.针对音频作品的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下有许多的音频作品被创作出来并上传至互联网上。也应运而生了许多供此类音频作品下载的网站。网站将音频提供给用户下载获得了丰厚的盈利。以理论上来说,这些盈利必须要给著作权人给付合理的费用,但现实中著作权人并未获得报酬。
4.针对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大家所熟知的互联网上的盗版电影。
四、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现阶段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大缺陷,主要有三大方面:难以定性、难以取证、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随着日益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应该针对现实中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实特定探讨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完善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托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相应的方式进行管理。著作权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可以规范网络服务传播,使网络作品的使用效率提高。
3.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没有确定的标准,无法具体使用哪种计算方法,由权利人和法庭考虑最有力于保护著作权的原则决定。
4.培养专门性的网络监督管理人才加强和完善网络技术保护,使他们熟练掌握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识别与技术反制。网络著作权侵权是利于网络技术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具备很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因此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对有关部门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只有监管部门技高一筹才有可能有效遏制此类高科技侵权行为。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孙晓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制与社会,2012年1月。
[3]苗雪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09.(8)。
[4]张砚,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
一、乌苏里船歌案案情简介
1999年,歌唱家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晚会上演唱了《乌苏里船歌》,央视主持人在该晚会上强调该歌曲由郭颂原创而非赫哲族民歌。之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发售了标明郭颂为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出版物。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乌苏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对三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歌而来的改编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并指出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二审法院肯定了乡政府的原告资格,维持一审判决。至此,乡政府在本案中胜诉。
二、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以乡政府作为原告所存在的争议
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拥有原告资格十分值得探讨。一审法院将乡政府视为有资格的原告。二审法院则就被告的上诉理由具体阐述,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府可以作为赫哲族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赫哲族群体利益的一部分。故乡政府拥有原告资格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规定了两种形式,区分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无论是哪一种集体诉讼,都以推选代表人作为诉讼进行的基础。根据1992年的司法解释,对代表人的人数进行了规定,因此推断此处的代表人一般认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作为乡政府原告资格的依据。
(二)以著作权作为保护手段所存在的困境
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关键词: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1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馆藏资源的数字化是调整图书馆馆藏结构的主要方式之一,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只涉及到
馆藏资源的存储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创新的成分,是一种完全复制工作。而复制是知识产权
1.2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图书馆的网站有着引导读者访问和浏览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作用。网站的网页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作品,网页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网站能为图书馆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图书馆要重视保护自己网站的知识产权,同时尊重其他网站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3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4图书馆馆藏资源在网络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5数字参考咨询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现有的网络资源环境下,网络信息资源为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手段。而在网络参考咨询服务中,需要对文献内容进行摘录和引用,如果没有严格的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要求尊重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那么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文件规定,专利技术在受保护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实施。因此图书馆在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应加强咨询委托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避免涉及专利侵权纠纷。
2图书馆如何在数字化建设中规避知识产权纠纷
2.1提高图书馆员的素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3恰当利用“合理使用”原则规避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2.5使用技术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高科技时代,对知识产权进行的维权行为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对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进行技术武装,达到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目前比较成熟的有防火墙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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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穷竭艺术作品
2012年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了追续权。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对其创作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在后续转让提取一定费用的权利,是保障作者利益而突破所有权绝对原则。
一、追续权概述
(一)追续权的概念
(二)追续权的性质
关于追续权的性质,著作权理论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人身权性质说,财产权性质说和双重属性说。人身权性质说认为享有追续权的主体仅限于作者及其继续人,并且追续权有不可被剥夺、不可被转让,也不可自动放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说则认为追续权的实质在于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允许作者从后续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直接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经济补偿,此种方式又有鲜明的财产权性质;折中说则认为追续权兼具人身权性质和财产权性质,一方面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又是财产权的体现,是介于这两种权利之间的一种权利,其实质是以财产形式体现人身权或是作者人身权在财产权中的延伸。但实施追续权又是有很多限制的,如不得转让和随意抛弃,且客体对象仅仅是作品原件或是满足特殊条件的作品复制件,从这个侧面来考察,追续权又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了。
笔者认为追续权虽然是财产利益的体现,并且兼具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但不是绝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是较为特殊的著作权。追续权应是著作权的下位概念,而不是著作财产权或人身权的下位概念,是以财产形式体现的人格利益。
二、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
1.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和成熟。20世纪80年代以来,艺术品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并随着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繁荣起来,为艺术品交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安全的交易环境。通货膨胀导致国民的投资需求和投资意识加强,艺术作品的投资更加成为其他金融产品之外倍受青睐的投资对象。确立追续权制度,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使艺术家的创作热情保持高涨,实现艺术产业充分发展、艺术品市场可持续发展。
2.与国际艺术品市场接轨。《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追续权,各成员国之间实行互惠原则,我国当前未承认追续权,随着各国艺术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交易,若追续权制度仍不确立,则我国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外国艺术家的利益在我国也难得到保障,这不利于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艺术品文化的交流,同时易引发矛盾,不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外交形象。
3.我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仍不够完善,追续权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的缺失。若不提早建立起追续权制度,则无法全面实现按劳分配,会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艺术创作是一项创造性很强的脑力劳动,艺术品的价值主要是艺术家辛勤的脑力劳动结果。只有确认追续权制度,才能使我国著作权法更加全面、更加实际地发挥它的作用!
(二)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3.国外实践经验。在追续权制度的实践方面,国外有较之我国更丰富的经验。虽然各国在关于著作权的属性、特征、主体、客体、行使方式等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已基本达成共识。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一些细微的差异正是各国、各地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而归纳出的最恰当的方式。这些都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了必要经验。
三、我国追续权制度构建之设想
上文论述了著作追续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下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法模式和体例的选择
(二)追续权的主体
追续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及其继承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及其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均不可适用追续权的规定。追续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将作者的继承人也列入追续权的主体是由于相当一部分艺术品是在作者离世后才价值连城。尽管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关于追续权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将著作权人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及其继承人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也是立法的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另外对于没有继承人的而作者,受遗赠人(限于自然人)也应当成为追续权的主体,没有继承人的艺术家并不少见,如果不允许其遗赠给他人,那么追续权的对于没有继承人的艺术家是不对公平的。
(三)追续权的客体
我国应将追续权的客体限定为平面及立体的艺术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再如我国特有的书法、篆刻、雕塑等,在立法中可采用列举式来规定课题范围以避免概念和使用中的矛盾分歧,欧盟即采用此种立法方式。但文学艺术作品的手稿不应列入追续权的对象范围,手稿是否具有文物价值较难判断,操作难度较大,故排除其适用。较为有争议的是复制件是否能成为追续权的客体,笔者认为普通的复制件不能成为追续权,但若该复制品极其稀少,与原件的价值相当,则可成为追续权的客体。
(四)追续权的保护期
(五)追续权的行使方式
1.后续转让方式。由于私人交易信息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转让价格无从查询,难以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故追续权应只适用于公开拍卖或通过中间商出售的公开交易行为,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使转让价格有账可查,如此才不会使作者的利益收到减损。
2.提成方式、提成基数及提成比例。提成比列上英国、欧盟均采用了阶梯法,即按照交易所获利益的比率关系进行提成,获利百分比越高,则提成比例随着降低,笔者建议仿照英国的做法,提成基数若规定为总额,则提成比例应相对较低;若提成基数为增值额,则提成比例应适当高一些。笔者认为应以增值额为基数,它更能代表中间商获利的情况,提成比例按照艺术品的类别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