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的社会制度总体上是以葡萄牙本土的社会制度为模式。在法律结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语言以及法律操作等方面,澳门著作权制度具有明显的葡国特征。澳门现行著作权法,即是其效力延伸至澳门地区的1966年葡
自90年代以来,中国诸区域的著作权制度一方面受政治、经济、科技诸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面临立法现代化、国际化、一体化潮流的冲击。因此,两岸四地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新技术革命与著作权立法现代化
(二)新国际经济秩序与著作权立法国际化
(三)“一国两制”模式与著作权立法本地化
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建立香港与澳门自己的法律制度,是“一国两制”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xvii].因此,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都强调,原有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抵触”即可予以保留。所谓香港和澳门的原有法律,分别是指以英国法律为基础的香港法和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的澳门法。将原有的香港和澳门的法律转化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种法律过渡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本地化。立法本地化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立法应出自本地区的立法机构;第二,立法虽考虑原有的法律传统,但应以其适用的地区实际情况为依据;第三,立法应采用与英文、葡文有同等效力的中文语言,以体现对大多数居民所具有的文化传统的尊重。就著作权领域而言,香港、澳门两地立法本地化的进程不尽一致。鉴于1997年香港回归,英国法律及
二、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
在上述相异而又相近的背景条件下,中国诸区域著作权制度既存在着法律传统的差异,又表现了某些规则的趋同。
三、中国区际著作权冲突法探讨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具有区别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内区际法律冲突的显著特点:它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区域之间的冲突(如台、港、澳之间),又有不同社会制度区域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大陆与台、港、澳之间);在四大区域内,它们既构成同一法系之区域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大陆与台、澳之间),也存在不同法系之区域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大陆、台、澳与香港之间)。此外,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区域法律或规定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表现为国际条约适用某一地区而不适用于另一地区,并由此导致一地区本土法律或规定与另一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两地区适用的不同条约之间的冲突。
一般认为,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2)各区域居民之间民事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3)各区域相互承认外区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区域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区域相互承认外区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域内的域外效力[lxxx].在一国两制的社会条件下,中国的两岸四地施行互不相同的法律或规定。这样,在区际民事交往中,“当某一事项或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时,究竟应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处理争议问题,亦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lxxxi]
著作权法律冲突的成因,除上述一般条件外,还缘起于下列两个方面:
第二,著作权实体规范的差异。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和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推动了著作权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带来两大法系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某种趋同。但是,由于各国科学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律传统的不一致,立法者在遵循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也会通过国内法保持其著作权保护的独立性。就中国诸区域而言,著作权规范也必然存在着差异,例如:在著作权主体资格方面,依据大陆法享有主体资格的非法人单位能否在未有这一规定的其他地区获得承认?在著作权客体方面,仅受香港法保护的政府作品能否在其他地区自由使用?在著作权内容方面,享有出租权的台湾人或香港人向澳门人转让该项权利,能否在尚无该权项的澳门产生效力?在邻接权方面,录音在大陆法、澳门法与香港法、台湾“法”中有着不同的规定,诸区域如何解决同一录音享有著作权或相邻权的冲突?在著作权利用方面
国际社会寻求解决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做法,或许对我们有某种启迪。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主要西方国家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确立一个为各成员国都能接受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以努力缩小与避免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差距。但是,各国立法中的实际差异,依然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法律界转而利用冲突法理论解决上述问题。本世纪初,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毕耶(Pillet)和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lxxxiii].目前,对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存在着以下几种主张:(1)适用原始国法律说,即适用权利产生国法律或有关权利首次授予国法律;(2)适用保护国法律说,即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3)综合适用原始国法律和保护国法律说,即对权利的行使适用保护国法,而对权利的产生和存续适用原始国法;(4)当事人意思自治说,即通过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5)最密切联系地说,即综合著作权关系所涉及的各种因素,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注释
[i]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1参见萧雄淋《两岸著作权法之比较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
[ii]钟建华:《九七后香港知识产权法的发展》,香港《信报:财经月刊》1996年第3期。
[iii]参见MinisterioDaEducacaoNacuonalDureccalGeraldoEnsunoedasBelas—Artes:Decre-to—LeiN.o46980.
[iv]韦柏伦:《澳门的知识产权法》,《法学家》1996年第2期。
[vi]一般认为,追续权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内容。澳门著作权法强调其人身属性,置于著作人身权之中。
[vii]立法例一般将发表权视作人身权利。发表权虽有精神属性,但往往是其他财产权利产生的基础与前提。因此澳门法特别将其列为著作财产权。
[ix]参见郑成思《著作权的概念与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xiii]参见黄三荣《表演著作?!》,台湾《万国法律》1995年第4期;杨崇森《科技进步对法律之冲击》,台湾《法令月刊》1990年第10期。
[xiv]李小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化及其影响》,香港《信报:财经月刊》1996年第3期。
[xv]参见陈昌柏编著《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xvii]米也天:《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xx]参见米也天《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第147页。
[xxi]沈关成等:《台湾知识产权法与大众传播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
[xx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9条。
[xxii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11条,第42条,第4条,第4条第1款。
[xxv]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38条,第33条。
[xxv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9条。
[xxvi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11条,第42条,第4条,第4条第1款。
[xxix]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38条,第33条。
[xxx]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11条,第42条,第4条,第4条第1款。
[xxxi]同上
[xxx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2款,台湾“著作权法”第13条,澳门著作权法第1条。
[xxxiv]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3条。
[xxxv]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5条。
[xxxviii]参见澳
[xxxix]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款、第5款,实施条例第5—7款。
[xl]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15条,第26条,第3条第5款。
[xlii]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58条,第59条。
[xli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款、第5款,实施条例第5—7款。
[xlv]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58条,第59条。
[xlv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款、第5款,实施条例第5—7款。
[xlvi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15条,第26条,第3条第5款。
[xlvi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4章第2—4节。
[lii]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liii]参见澳门第4/85/M号法律。
[liv]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5条第8款。
[lv]黄三荣:《表演著作!?》。
[lv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3、4、9、11款,第43条,第32条,第35条,第40条第2款。
[lv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3、4、9、11款,第43条,第32条,第35条,第40条第2款。
[lvii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65条,第44—63条,第67—73条。
[lix]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65条,第44—63条,第67—73条。
[lxi]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181—188条。
[lx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3、4、9、11款,第43条,第32条,第35条,第40条第2款。
[lxii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65条,第44—63条,第67—73条。
[lxvi]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第44条,第71—177条。
[lxviii]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24条。
[lxix]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第44条,第71—177条。
[lxx]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5条第1款。
[lxx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87条,第85条第2款,第91—102条。
[lxxii]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190—194条,第197条。
[lxxiv]参见中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5条第1款。
[lxxv]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87条,第85条第2款,第91—102条。
[lxxvii]参见台湾“著作权法”第87条,第85条第2款,第91—102条。
[lxxix]参见澳门著作权法第190—194条,第197条。
[lxxx]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页。
[lxxxiii]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