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1分钟58秒)
单选题
1.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5分)
A.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网络主管;
C.电子技术专家;
D.网络服务商
2.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5分)
A.永动机
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一种游戏新玩法
D.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3.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5分)
A.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4.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5分)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强制注册
D.申请单一性
5.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5分)
A.CNNIC
B.WIPO
C.NGO
D.IETF
6.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5分)
A.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多选题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5分)
A.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D.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由以下哪两种制度(5分)
A.合理使用制度
B.减免使用费制度
C.法定许可制度
D.自动保护制度
3.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5分)
A.作品只有发表,才能享有著作权
B.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D.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A.时事新闻
B.数学公式
C.财政部的一项决定
D.行政法规
5.域名和商标相比,具有很多显著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5分)
A.域名只能由文字、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而商标的组成还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相互之间的组合。
B.域名具有国际性,商标具有地域性。
C.商标由商标局管理,域名则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属不同的机关管理。
D.由于域名所处互联网环境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与商标相比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6.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下的复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特征(5分)
A.复制的分合性
B.复制的暂时性
C.复制的自动性
D.复制的多元性
问答题
1.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为什么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20分)
(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受到保护
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的权保护。
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
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相同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
(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5)、著作权保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
2.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哪几个要件?(20分)
答: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包括一位作者和多位合作作者)自己进行选择、安排、构思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剽窃过来的。它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它并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也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只要求具有创作成分。
(2)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爱憎等情感和主观认识的,由此形成了文字、美术、摄影等不同种类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思想、观点属于主观领域范畴。其本身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是隐藏在作者内心的,必须将它们以文字、语言、绘画、摄影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感受、欣赏,才能形成作品。同时这种表达形式应是法律所认可的形式。
(4)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应当能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由一份复制多份,这样可以使作者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一件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并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