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长期收稿,来稿原则上在1万字以上(鼓励富有真知灼见的长文),不以任何形式向作者收取费用。所有投稿在形式上应当符合国家著作权规定、公认学术规范和本刊注释体例(是否符合本刊注释体例不影响稿件最终采用,但将影响稿件审读的优先性)。
二、审稿规则
三、投稿方式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刊坚持“唯质量用稿”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
第二条
对于疑难稿件,必要时可征求编辑部外的专门研究人员之意见,以供编委会和指导教师参考。
第三条
所有来稿,均经分稿环节、审稿环节与回复环节。本刊于回复环节将进行稿件审读后最终形成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
第四条
第五条
初审编辑,由各审稿组组长担任。
对于字数较少、选题通识性较强且论证并不复杂的简单稿件,主编、副主编可以指定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
第六条
所有来稿,均施行编委会下的主编责任制。主编、副主编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承担责任。
主编、副主编承担责任后,有权针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上述错误问询、批评各审稿组组长,必要时可撤销其组长职务。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的,参照审稿组组长的权责办理。
二、分稿规则
第七条
所有来稿,由主编依据稿件选题、稿件基本内容、稿件规范性、稿件审理难度、各审稿组审稿状态与时限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内分发至各初审编辑。
第八条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编委会审查的第二篇稿件之审稿期限自第一篇稿件的初审程序结束后起算。
第九条
出于对作者负责、尊重编辑劳动成果、保障审稿机制可持续性运作之考量,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来稿,编委会可以要求作者提供专投承诺,以此作为启动初审程序的前提:①一次性向本刊投递两篇及以上稿件;②先前曾向本刊或者其他刊物一稿多投后又中途撤稿(以确有证据为前提);③存在一稿多发行为(以知网检索情况为准)。
第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具备基本法学研究价值的来稿,主编、副主编有权在收稿的10日内回复作者,并终止审稿程序,不再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来稿,编委会应向指导教师、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保有向投稿者的导师、领导或所属单位予以通报的权利:①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在40%以上的;②一稿多发或者做出专投承诺后再撤稿的;③冒名投稿的。
三、初审规则
第十二条
审稿期限原则上为30日,自分稿之日起算。在初审期限内,作者投稿后又投递针对同一篇来稿的多个修改版本至本刊采编服务平台的,以首次分稿日期为准。
初审编辑应在规定的审稿时限内将审稿意见发送给主编、副主编。
第十三条
所有来稿,初审编辑在完成审读后,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种审稿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
初审编辑撰写的审稿意见应区分为供主编、副主编复核的内部意见和供作者阅读的回复意见。前者应言简意赅、清晰直观地反映出初审编辑对该文的倾向性意见;后者应说理充分、逻辑完整而严密地指出该文值得肯定之处以及问题所在。
第十四条
主编、副主编在收到初审编辑提交的审稿意见后,应与其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倾向性意见。
除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外,主编、副主编无权改变初审编辑给出的未通过初审以及修改后复审这两种倾向性意见。
对于初审编辑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这两种倾向性意见的稿件,主编、副主编应终结初审程序并在10日内组织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可以较为简洁和严谨,但须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见等实质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由主编、副主编将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馈给原初审编辑。原初审编辑认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过初审的,交由主编、副主编组织复审程序。原初审编辑认为仍不能通过初审的,给出需继续修改的意见并发回至作者继续修改。作者放弃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初审编辑可给出终结审稿程序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所有最终决定录用的稿件(含一般稿件及译稿),主编、副主编必须再次进行实质审读。
第十八条
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的,应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审编辑进行再审;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不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应明确回复作者,坚持初审编辑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终结审稿程序。
第十九条
四、复审规则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由主编、副主编、所有初审编辑参加。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参加复审程序的编辑应当对来稿是否通过复审进行表决。绝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通过复审。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是否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决定。不足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未通过复审。
编委会应当对复审情况进行记录,对各编辑不同复审意见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来稿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修改后用稿通知书或者用稿通告书。来稿未能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拒稿通知,简要阐述拒稿理由,审稿程序终结。
复审程序一般自通过初审之日起25日内结束。对于疑难稿件,编委会讨论后认为需征求编委会外专门研究人员意见的,复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于收到该专门人员的意见后再行做出复审决定。
五、终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复审通过的稿件,在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复确认并提供作者信息后,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主编、副主编应通过终审,并在做出终审决定的7日内将用稿通知的扫描件发送给作者。
六、审稿意见使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完成终审的稿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稿件,不适用本规则。
附:
脚注序号后不空格,书写脚注内容,如:“〔1〕龚柏华:《中国与WTO争端解决:2011年回顾与2012年展望》,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第2期,第5-13页。”
(一)著作类
一般格式:作者及著作方式,书名、版次(若为第1版,可忽略),出版方及出版年份,引用页码。
作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重复出现时可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样。著作方式包括著、编著、编、主编、编译、译等。
1.专著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2.编著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00页。
3.教材
〔1〕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5版,第43页。
4.译作
〔1〕[德]菲利普黑克著:《利益法学》,傅广宇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0-51页。
5.卷次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3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页。(注意不要写成“2017年第63卷”)
(二)论文类
〔1〕张守文:《减负与转型的经济法推进》,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第199页。
〔1〕陈彦良:《市场创新背景下董事责任之再建构》,载赵万一主编:《市场创新背景下的公司法与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
〔1〕张平华:《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精神与制度现代化》,载《检察日报》2020年6月22日,第3版。
4.学位论文
〔1〕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页。
5.会议论文
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中国行政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
(三)网络类
(四)法律文件及司法案例类
1.引用法律文件
援引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
〔1〕《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第3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援引法规、规章,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年份。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引用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文件号中的年份加六角括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00条。
2.引用司法案例
援引案例,优先考虑援引裁判文书。引用判决书应当标明案件名称,审判法院、文书名称、案号。
〔1〕安徽聚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104刑初字第268号。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只标注发布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序号,并用括号标注发布年份。
〔2〕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可以只援引《公报》,不再引用裁判文书(除非需要文本比较)。
〔3〕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五)外文类
1.引用著作
作者,书籍名称(斜体,实词首字母大写),出版者,出版年份,引用页码。
〔1〕WilliamP.Alford,ToStealaBookisanElegantOffense: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eseCivilization,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5,p.98.
引用一页以内时,用p.;引用两页以上,用pp.注明起止页码。
〔2〕WilliamL.Prosser,HandbookoftheLawofTorts,WestPublishingCompany,2005,pp.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3〕JoelFeinberg&HymanCrosseds.,PhilosophyofLaw,DickensonPublishingCompany,1975,p.26.
译著在书籍名称后注明译者。
〔4〕JürgenHabermas,BetweenFactsandNorms:ContributiontoaDiscourseTheoryofLawandDemocracy,translatedbyWilliamRehg,MITPress,1996,pp.330-336.
2.引用论文
〔1〕CharlesA.Reich,TheNewProperty,73YaleLawJournal733,737-738(1964).
〔2〕StephenJ.Choi&AdamC.Pritchard,BehavioralEconomicsandtheSEC,StanfordLawReview,Vol.56:1,p.1-73(2003).
注:上述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但在文中应当尽量保持统一。
〔3〕JamieHorsley,RuleofLawinChina:IncrementalProgress,inC.F.Bergsten,B.Gill,N.R.Lardy&D.Mitchelleds.,China:TheBalanceSheet,PublicAffairsPress,2006,p.350.
3.引用案例
英文案例的引用方式,因不同国家、不同法院、不同案例报告系统而有所区别。
引用美国联邦法院案例,基本格式为:
〔1〕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v.Gorsuch,685F.2d718(D.C.Cir.1982).
〔2〕ChevronU.S.A.,Inc.v.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467U.S.837(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