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在美国法律文献体系中属一次文献,是立法这一版块中制定法按主题汇编的一种文献形式(参见本刊1998年1期)。在具体介绍我馆收藏的《美国法典注释》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美国制定法出版的四种法定形式,由此展开对法典的产生、性质及作用的探讨。因为这四种形式,虽为不同的表现形态,但彼此却互相联系,取长补短,共同发挥作用,构成统一、完善的制定法文献系统。
美国联邦制定法(法令、参众两院共同决议、条约、国际协议)的四种出版形式如下:
1.单行法(sliplaws);
3.法典(code)立法数量的激增与检索困难,造就了“法典”的产生。美国第一部法典,是1875年出版的(修订法规)(RevisedStatutes).目前使用的官方版《美国法典》(U.S.Code)是联邦“一切普通性和永久性法律的合并和编纂”,由参众两院法律修订委员会编纂、国会图书馆协助完成,于1926年出版。目的就是以简明清晰的方式,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有效易查的手段使他们都知道到哪里能找到法律,这些法律表明了什么,使法律更加实用。
《美国法典》系统化的编排结构为篇(中译本译名)、章、节。篇:就是将联邦普遍性及永久性的全部公法(涉及个别人及少数小集团利益的私法及临时性法规除外)。依部门、性质的不同,划分为50个大标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具体罗列)。所有与特定主题有关的法律都被汇集在一个标题下。这50个大标题中,有一些是经国会制定并修订过的,为“实在法”(编者会在卷前的说明中加以指出)。标题下设“章”,是限定其类所含内容的范围,“章”下再分“节”,“节”即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章”,还是“节”,都冠以简洁明确的提要式黑体字小标题,并用数码标序。这样,一个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组织构架(目录)就一目了然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读者可将注意力直接投向对其有【参考文献】{1}WestPublishingCo.UnitedStatesCodeAnnotated.Title1.1985
{2}WestpublishingCo.CorpusJurisSecoundumV.82Statutes.1953
{3}Cohen,MorrisL.HowtoFindtheLaw.8thed.1983
{4}Jacobstein,J,Myron.FundamentalsofLegalResearch.1987
{5}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一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