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归责《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内容提要: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原因包括存在制造缺陷与存在设计缺陷两种,在因后者造成的事故中,制造商违反了注意义务,创设出了法不容许的风险,具有刑事违法性。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及制造商与法益损害均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信赖原则,使用者对“违反交通法规”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成立过失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因果流程与致害行为,故只要制造商违反注意义务,创设出法不容许的风险,便对法益损害具有预见可能性,算法黑箱不能阻却其刑事责任。算法歧视有违法治国家平等保护之基本理念,在并未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容许的风险注意义务交通肇事算法黑箱

作者:魏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因篇幅较长,注释从略。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归责难题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

刑法归责边界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之讨论前提

第三,汽车电脑并未出现故障,也未产生自主意识,完全是按照预设程序行驶。就前者而言,自动驾驶系统的复杂性使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漏洞,进而导致程序崩溃、卡顿、死机、车辆不受控制甚至被黑客入侵等现象,此类情形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是以,若制造商、程序员等已经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汽车仍然出现了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的问题或无法预料的故障并造成人员伤亡,则其可因为缺乏过失而不成立犯罪,若是汽车被黑客入侵引发交通事故,相应的责任当然应当由入侵者承担。就后者而言,则涉及有自我意识的电脑能否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笔者支持否定论,认为此类电脑也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难以成为归责主体。总之,违反交通规范造成事故的撞击行为必须是由制造商设定的自动驾驶汽车内置程序而非其他因素导致的。基于上述前提,下文将从以下基于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案件为出发点展开讨论。

在这样两个典型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案件中,首先应当探究,其撞死行人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法不容许的风险,进而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法应介入“设计缺陷”引发之事故

有部分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能够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有学者指出,既然我们的现状是法律允许驾驶行为,而自动驾驶技术的推广显然能将这种法律容许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那么法律就不是可以允许这种技术,而是应该允许这种技术。不难看出,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自主车辆将减少人为失误造成的车祸死亡和受伤人数,其广泛运用也必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且显著优于传统的人工驾驶,因而能够满足概括性的利益衡量原则要求,属于容许的风险,故不能将其所造成的损害归责于使用者、生产者或设计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在人工智能初期阶段没有明确的产业内标准,制造商的行为规则尚未确立,因此刑法暂时不宜介入。但是,以上观点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自动驾驶汽车的车祸率较低只能够推导出其更具有安全性,并不能够得出其发生车祸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之结论,此二者一个是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安全性孰高孰低的问题,另一个则是自动驾驶汽车致害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问题,并不处于同一个层面。换言之,自动驾驶汽车车祸率低与其行为成立犯罪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而是可能同时并存。如果我们要论证此种情形中自动驾驶汽车并不成立犯罪,应当直接证明其不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而不应避重就轻,证明其车祸率较低,因为后者与其是否成立犯罪并无关联。刑法上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并不是以其带来了多少利益、拯救了多少人的性命或避免了多少人的生命遭受损害为依据,而是以其是否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并造成了法益损害为标准,否则所有数量不对等的对生命紧急避险便失去了讨论的意义。

其次,依照论者的逻辑,更会得出在任何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均不成立犯罪之结论——因为无论如何,自动驾驶汽车的车祸率都会比人工驾驶的更低,故无论其因为何种原因造成了事故,都应当属于容许的风险。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以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避免更多法益遭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够得出其致人死亡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之结论。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

刑事责任主体

因“设计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随后的问题在于,在此情况下,乘客与制造商何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制造商与使用者均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使用者原则上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从因果关系的类型看,制造商及使用者的行为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法益损害结果之间属于一种“累积性竞合”的关系,即虽然每个人的过失行为单独不含有结果发生的危险,但与他人的过失行为相结合,便能够产生结果发生的危险。部分学者认为,过失竞合理论应当是作为适用于协同作业中的角色分担之信赖原则的适用情形,属于限定过失犯成立的法理,因为此时证明各个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或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等较为困难。依此逻辑,在肯定了行为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只要能够准确判断各人对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判定其是否成立过失犯。

综上,在制造商做出系统会遵守交通法规承诺的前提下,使用者完全能够信赖系统会做出正确的决策,故仅需在传统的过错责任框架下追究其违反注意义务或错误操作自动驾驶系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上不应再额外增加其在自动驾驶系统监控方面的注意义务。

(三)新过失论语境下制造商刑事责任之证立

综上,过失犯罪中预见可能性的内容只限于行为的注意义务违反性及行为所蕴含的不容许风险,危险的现实化流程及实际发生的具体结果则不属于预见的范围。制造商在生产复杂精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必然有确保其安全的义务,无法预见具体的因果流程或法益损害均不能减轻其责任,故当其能够履行却并未履行该义务,以致于给法益造成损害之时,便满足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对事故中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三阶层犯罪理论,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且缺乏违法阻却事由与免责事由,当事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部分学者却认为,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仍应当“法外施仁”,不对其判处刑罚。如我国有学者指出,如果让制造商承担研发后果责任,会造成人工智能这一高新技术遭到变相的压制,因为技术企业及其技术人员不可能愿意仅因涉及系统研发就承担所有责任,从而降低其参与系统研发的勇气和热情,大大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以,为了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应用,有学者主张,刑法应持谦抑立场,以民事责任分配如侵权赔偿和强制保险机制作为其风险承担的主要方式。但此种观点也有待商榷。

第二,论者均是以价值判断作为论证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一方面,此种观点的前提在于,即使导致一定的牺牲也应当让步于科技进步。但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科技终究是为了让民众过上更好的生活,故必须在保护法益的前提下提升科技水平,进而得出与论者相悖的结论。而且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现状来看,理论与实务界似乎均更加偏向于重视刑法的预防性导向、强调刑法应当阻止危险。就此而言,论者的前提似乎与我国目前的整体趋势相悖。另一方面,所谓“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样只是其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在不同的思维模式下,完全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在已经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理应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让制造商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以其他虚无缥缈的政策甚至价值判断使其出罪,这种方案一方面更符合自动驾驶技术,尤其是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的设定与宗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与运营者履行技术安全方面的谨慎义务并鼓励其不断进行技术革新。

综上,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刑法规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刑事政策或民事协议的方式任意创设或解除,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以刑事政策或民事责任来免除,只要其违反注意义务,创设出法不容许的风险,便已然对法益损害具有预见可能性,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归责理论

之实践运用

(一)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刑法归责

(二)自动驾驶汽车算法歧视的刑法应对

五、结语

★备注:请在汇款留言栏注明刊名、订期、数量,并写明收件人姓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或者可以致电我们进行信息登记。

联系方式

银行汇款

户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开户行:工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期刊运营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1403室期刊运营中心

THE END
1.环球法律评论最新目录更多>> 2024年第5期目录 (2-4) 陈征:宪法社会权的价值属性与规范定位 (5-21) 张明楷: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22-38) 孙国祥:行贿罪特殊从宽情节研究 (39-55) 魏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归责 (56-71) 赵宏:法律关系在行政法上的功能定位与体系结构 (72-88) http://www.globallawreview.org/
2.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环球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1962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期刊。本刊目前的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环球法律评论》既倡https://www.qwqk.net/qikan_743.html
3.法治日报2024年12月02日环球法治据法国媒体报道,正在审议《2025年社会保障拨款法案》的法国参议院11月20日晚通过一项具有争议性的法律提案:要求所有劳动者每年额外无偿工作7小时,以填补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缺口。这项提案在参议院经过激烈辩论后以216票赞成、119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提案虽然在参议院通过,但尚未最终定案。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还将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41202/Articel06006GN.htm
4::《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要目《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要目 目录 环球首发 [英]西蒙·迪肯[伊朗]卡梅利亚·普尔克曼尼:劳动法对生产率、就业和失业及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基于剑桥Leximetric数据库的新证据(5-26) 主题研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问题研究 韩世远:预约亦约:缔约协议的法解释论(27-44)http://iolaw.cssn.cn/journal/huanqiu/202412/t20241202_5808535.shtml
5.中国律师观察网曾繁华: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2019年度优秀民商法专业律师2020年3月18日 律师风采 More 李晓东:建党百年《中国当代优秀律师》——年度优秀公司法专业律师2020年8月3日 律师风采 More 薛少卿: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2018年度优秀刑辩律师2020https://www.fahejia.com/lawyer?id=ce787c05e83d4b3782676c20aedde040
6.《环球法律评论》刊海纵览>> 《环球法律评论》 [2024-09-24]《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2024-07-25]《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2024-05-28]《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2024-03-26]《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2024-01-26]《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http://www.fxcxw.org.cn/html/152/
7.《环球法律评论》刊海纵览>> 《环球法律评论》 [2024-09-24]《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2024-07-25]《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2024-05-28]《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2024-03-26]《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2024-01-26]《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 http://fxcxw.mzyfz.com/html/152/
8.环球法律评论现用刊名:环球法律评论曾用刊名: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创刊时间:1979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际级政治法律刊物,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前身为《法学译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现任主编徐炳教授。本刊宗旨是:比较http://www.hbyfwh.com/nd.jsp?id=199&groupId=14
9.环球法律评论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政法社会 / 法学 投稿-录用 —— 投稿-拒稿 4个月 录用-见刊 —— 版面费 ¥ -- / 篇 审稿费 ¥ -- / 篇 稿酬 ¥ -- / 篇 更多信息 ISSN 1009-6728 主办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辑部TEL 010-64022194 编辑部邮箱 glawreview@cass.org.cn 投稿https://www.fabiaoji.com/periodicalDetail?id=504834b0-d137-46a4-9b2f-f5ee02d24162&commentId=b3afab244d6247f6ada2f86cd0acf8ef
10.环球法律评论杂志期刊简介《环球法律评论》由徐炳担任主编,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一本政法领域专业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力求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该领域的政策、技术、应用市场及动态。 11-4560/D国内刊号 https://www.1mishu.com/qikan/zhengfawenshi/falv/201003/679647.html
11.环球法律评论编辑(报纸电子版)环球法律评论 广告 刊物介绍: 刊物图片: 广告价格: 暂无用户添加报纸广告报价信息,请赶快补充吧! 也可以发布你代理的报纸广告报价信息,另外不要忘了在此编辑框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此联系方式对外是公开的)! 上传图片: 这里上传的图片将会插入到内容编辑器中,并可对内容图片进行动态管理; 订阅价格: 元 全年价http://www.53bk.com/site/editurl?id=5548
12.环球法律评论投稿编辑部注释体例《球法律评论》是一份什么样的期刊杂志呢?《球法律评论》对稿件有什么要求?《球法律评论》编辑部投稿邮箱是多少?环球法律评论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0年最https://bbs.pinggu.org/jg/qikan_qikanku_3710365_1.html
13.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06期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第06期 网络首发 核心 双月 | ¥ 28阅读本期 开通会员,期刊低至5折起 开通 期刊主页 发文趋势 发文热点 热门学者 更多 刊内搜索 本期目录 更多往期 2024年06期 2024年05期 2024年04期 2024年03期 2024年02期 2024年01期 全部往期 同类期刊 更多 政治思想史 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https://wap.cnki.net/touch/web/Journal/List/WGFY604.01.html
14.我院教师在《环球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近日,我院法学系教师董金鑫独著的《论法国国际私法视阈下的公序法》一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该文全文2万余字,系作者参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外国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研究(12CFX107)以及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我国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15YJC820009)的https://shl.upc.edu.cn/2015/1022/c1566a26429/page.htm
15.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环球法律评论.PDF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环球法律评论.PDF 17页内容提供方:fengruiling 大小:1.04 MB 字数:约3.7万字 发布时间:2019-03-23发布于天津 浏览人气:17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环球法律评论.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226/7124004046002011.shtm
16.《环球法律评论》与《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期刊发展与规范化摘要 2014年5月15日,由《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的“《环球法律评论》与《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期刊发展与规范化建设’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张文显教授率该展开更多 作者 中国法学网记者 机构地区 中国法学网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https://qikan.cqvip.com/Qikan/Article/Detail?id=49673671
17.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期刊联合征订光明日报《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国内统一刊号:CN11—3968/C 定价:5.00元 主编:黄浩涛 刊期:季刊 主办单位:科研局 订购方式:自办发行 联系电话:65137744—5071 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编:100732 《Internet信息世界》 国内统一刊号:CN11—3967/G2 定价:10.00元 https://www.gmw.cn/01gmrb/2001-11/01/24-CACDB2CB481FDEAE48256AF6007DE8CB.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