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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内涵
字号权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赋予个体工商户、企业等使用人将合法的文字组合进行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字号就是商家在经营或服务中借以与其他商家相区别的人格化、特定化的名称和标志。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构成依次分为四个部分,即:(1)企业法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2)字号;(3)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法规,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字号混同,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予以明文禁止。如果商家擅自使用他人经过登记的字号,则涉嫌侵犯他人名称权;如果在同类商品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字号的,或者将他人字号注册为商标的,都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说明的是,我国于1984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字号的保护并没有登记的要求,这是目前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加入公约中不一致之处。
二、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及原因
内因方面,一是商标权的客体为各类标志,如文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等信息附着的基本对象,甚至连声音在有些国家也是商标的客体,而字号权同样要用这些要素表达,发生权利的对立就在所难免;二是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信用的巨大吸引力使其几乎成为经营主体的“摇钱树”,信誉越高,找来的顾客越多,企业的收益也就增加,这就使一些商家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傍个名牌,混淆视听,吸引消费者,达到“寄生”目的。这两种原因是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短期难以根除的原因,是仅仅通过法律手段不能彻底解决的。
三、平衡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对权利的滥用设定的限度。问题是,当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哪种权利是可以被撤销的,哪种权利是不可以被撤销的,比如一个公民在上午九时于家中练习弹钢琴,行使学习与娱乐权,而其隔壁邻居是夜间值班上午睡觉,行使其休息权。两人的权利都是合法权利,在不过分依靠道德力量进行和解或调解的情况下,缺乏取或舍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完善解决冲突机制的立法体系
基于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主要原因存在于立法方面,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协调有序的运行方法,在立法方面提供如下可供选择的对策:
1.确定权利的界限
2.完善权利客体的检索审查机制
权利冲突的根结在于客体的相同和相近。杜绝在同一客体上赋予新的权利也是预防产生冲突的方法之一。完善目前已存在的检索系统和建立新的检索系统,在本系统中增加其他系统在先权利的内容对于减少权利冲突有益。如在企业字号的检索系统中增加注册商标的内容、在商标检索系统中增加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字号等,对于减少权利冲突,化解不必要的纠纷是会有帮助。
3.确认解决冲突的法律原则
(二)执法当然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环节,因为法律的运行离不开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实践
有关部门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介入纠纷,使之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合理和有效地解决,是最为常见、也是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方法。在目前情况下,可能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如下几种:
1.有关部门主动确权
就是指与权利客体管理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直接对法律冲突予以干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后权利取得时,由有关部门审查其注册的合法性,主要是依据法律与检索;二是在权利合法取得后,当有关部门发现已存权利不当时,可以予以撤销。《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