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受贿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杨*在担任广州**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公路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局工程的承建商王*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及港币3万元,全部据为己有。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的家属退赃人民币10万元及港币3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杨*受贿数额以及其如实供述、已全部退赃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主要提出其所收受王*的财物主要是于春节和中秋期间有人情往来性质的利是钱,其于期间并未为王*谋取超出其本人职责范围的利益,如增加工程额外款项等,其所给王*的帮助都是其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等辩解意见,请求从宽判处缓刑。
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收受行贿人王*人民币10万元和港币3万元是被动受贿,而非主动索贿,行贿人王*行贿是基于被告人杨*担任交通局副局长的职务对其工程上的影响,被告人杨*收受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而并非直接行使和利用职权,被告人杨*并未为行贿人王*实际谋取利益,行贿人王*行贿港币3万元是基于被告人杨*在工作上为行贿人王*解决新都大桥引道综合改造工程中周边村民阻挠施工的事情而作的感谢表示,被告人杨*收受行贿人王*的人民币10万元是于过节期间有社会风气原因的“红包”,被告人杨*收受财物并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危害后果显著轻微;2、被告人杨*是因涉某领导案而属广**纪委协助调查的对象,被告人杨*是在被广**纪委“两规”期间,被刑事拘留之前,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调查,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杨*是初犯,主动让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在广**纪委两规期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和法庭审理中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杨*在工作上为花都区交通事业作出贡献。建议对被告人杨*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杨*在担任广州**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公路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局工程的承建商王*(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及港币3万元,全部据为己有。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0万元及港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花都区人事局穗花人(2005)23号文件,中共广**织部穗花组干(2005)46号、(2006)9号、(2007)33号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交通局花交(2005)49号、(2008)58号、(2011)36号、(2012)6号、(2012)88号文件,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被告人杨*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出生于1965年9月19日,系国家工作人员,于2005年6月14日始任花都区交通局副局长,负责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和企业的工作,于2006年4月13日任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站长,于2007年6月15日免去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站长职务,于2011年6月1日始分管交通局规划建设科、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工作,联系广州市**有限公司、企业、交通运输协会工作,于2012年2月8日始分管交通局规划建设科、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工作,负责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工作,联系广州市**有限公司、企业、交通运输协会工作,于2012年8月7日始分管交通局发展规划科、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工作,负责花都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工作。
2、广州建交(公花)中字(2006)第(0062)号《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招标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章杨*)于2006年12月26日确定行贿人王*挂靠的广州市**程有限公司为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桥引道综合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6748735.18元;同日,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和承包人广州市**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人杨*于2013年12月9日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签认,签认“此合同是王*挂靠广州市**程有限公司与花都区交通局属下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签的工程合同”。行贿人王*于2013年6月27日、7月4日对上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签认,签认“该合同是我挂靠广州市**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我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村民闹事导致停工,我找杨*帮忙平息了事态,恢复施工,保证了工期顺利完工。为感谢杨*,我于2007年春节前送给他港币3万元,此后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都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共计送给他人民币10万元。”
3、行贿人王*的供述,证实:其第一次送好处费给杨*是在2007年春节前,当时他在花都区一个洗脚店洗脚,其后来就过去给了他用信封袋着的3万元港币,当时送他这3万元好处费是因为其所承接的新都大桥引桥工程赶工期,但引桥两边的村民进行阻挠开工,所以其就找杨*出面协调,后来也顺利搞定了,所以其为了感谢他,送了他这钱,他推托一下就收下了。此外,就从2007年中秋节开始到2012年春节期间这10个节日,其每年的春节和中秋每次其都会给他准备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这期间其总共给了他10万元的过节费。在2012年9月中秋节包括今年春节其就没有再给他过节费。因为杨*是花都区交通局的副局长,而其在花都区先后作了新赤公路、芙蓉大道改造等多个交通道路类的工程,其中有的业主单位是交通局,有的业主是交通局下属的地方交通管理总站,而杨*作为花都区交通局的局领导,其也就想跟他保持好已经建立起来的这种关系,以便在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监管、检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遇到麻烦的时候可以找他帮忙解决,所以其才给他上述好处费。
5、中共广**委员会穗纪函(2013)75号《关于杨*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的移送函》、穗纪函(2014)31号《关于原花都区交通局副局长杨*不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的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5月,广**纪委在查处王*威系列腐败案中发现原花都区交通局副局长杨*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同年6月29日,广**纪委对杨*实施“两规”调查;7月4日,广**纪委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7月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调查前,被告人杨*受贿的犯罪事实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被告人杨*没有自动投案。
6、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2日暂时扣留被告人杨*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采信为定案依据,且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检察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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