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担任崇*埠中学校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该校采购教学文化用品等经济来往中,非法收受王*甲等人回扣、手续费共计人民币82005.2元。其中:
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崇义县过埠中学采购温州市*经营部等经销商教学文化用品过程中,非法收受王*甲29044.2元;
2、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崇*埠中学组织学生征订《金太阳》试卷过程中,非法收受万某甲45510元;
3、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崇义县过埠中学采购永康*有限公司等经销商教学文化用品过程中,非法收受杨*甲7451元。
二、贪污罪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担任崇*埠中学校长期间,在该校组织学生征订《金太阳》试卷过程中,采取重复收取、未征订也收取等方式,多收取学生《金太阳》试卷款人民币77199.38元,后将该试卷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骆*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2、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崇义县过埠中学采购永康*有限公司等经销商教学文化用品过程中,非法收受杨*甲7451元;
3、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骆*在崇*埠中学组织学生征订《金太阳》试卷过程中,非法收受万某甲45510元。
2009年春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被告人骆*在担任崇*埠中学校长期间,让崇义县新华书店在销售二三类教材时,帮过埠中学代收试卷款157503.38元。另外2009年春、2010年春、2011年春、2013年春、2014年春季学期末在收取初三年级学生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了征订《金太阳》联考试卷款共计21972元。2009年春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除2012年春季学期外,《金太阳》试卷经销商万某甲以《金太阳》联考试卷24元/套、《金太阳》模拟试卷42元/套的价格向过埠中学学生销售,并与被告人骆*约定只收取试卷款的一半51138元,另一半试卷款51138元作为好处费返利给学校,其中2014年春季学期的5628元试卷款因案发未结算。经核减,被告人骆*将77199.38元试卷款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综合证据:
1、归案情况说明
证明本案是侦查机关在查办陈*甲受贿案时发现被告人骆*与万某甲、王*等人有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找被告人骆*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骆*如实交待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在过埠中学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销商万某甲、杨*、王*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
2、骆*任职文件及证明
证明被告人骆*从2008年10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一直担任过埠中学校长一职。
3、骆*编制证明
证明被告人骆宗胜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常住人口信息
5、扣押清单
证明被告人骆*退赃情况。被告人骆*于2014年3月17日向崇*纪委退缴36900元,2014年7月5日向崇义县人民检察院退缴26620元。
6、退赃款票据一份
证明被告人骆*亲属在法院审理期间,已退缴95684.58元非法所得。
7、联名信
证明被告人骆*在过埠中学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二、证明被告人骆*非法收受王*甲29044.2元及杨*甲7451元的证据:
1、证人王*甲证言
证明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底,王*甲一共向过埠中学销售了58088.4元的教学用品,并提供正规发票给过埠中学报账,然后再按照销售额金额50%的比例返还回扣给骆*,总共返还给了骆*29044.2元好处费。
2、证人杨*甲证言
证明2009年至2013年,杨*向过埠中学销售了14902元的教学用品,并提供正规发票给过埠中学报账,然后只收取销售金额50%的货款,另外的50%返还给骆*作为好处费,总共返还给了骆*7451元好处费。
3、证人邹*、甘*甲、刘*、汪*、何*、何*、吕*甲证言
证明过埠中学都实际购买过这些教学用品,发票在学校财务报账,上述证人在购买发票上“经手人”、“证明人”、“报账员”等处签过名。
4、报账发票
证明被告人骆*用温州市*经营部、永康*有限公司等出具的发票在学校报账的金额、用途等。
5、被告人骆*供述
证明其在崇义县过埠中学采购教学文化用品过程中,非法收受经销商王*甲29044.2元及杨*甲7451元的事实。
三、证明被告人骆*在过埠中学非法收受万某甲45510元的证据:
1、过埠中学2009春-2014年春学生人数补充调整统计表
证明过埠中学2009春-2014年春学生开学人数和学期末人数。
2、江*甲所提供《金太阳》模拟试卷6张、参考答案1张
证明2009年春季学期,过埠中学初三年级使用过《金太阳》模拟试卷。
3、证人万某甲证言
证明2009年春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除2012年春季学期外,万*甲共10次向过埠中学销售《金太阳》试卷,每次都是按照过埠中学期末时向学生收取的试卷款总额的一半结算,由被告人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万*甲。以上10个学期中除去2014年春季学期销售货款5628元还未结算外,万*甲实得货款45510元,返利给学校45510元。
万*甲销售给过埠中学的《金太阳》试卷中,联考卷一直都是24元/套,初三中考学期的模拟卷一直都是42元/套。
4、证人甘某甲、刘*乙证言
证明过埠中学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征订《金太阳》试卷,当时只是在初三年级中考学生中使用,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全校统一征订《金太阳》试卷,除了2012年春季学期学校停止征订了一个学期这种试卷外,直到2014年春季学期,过埠中学一直在使用《金太阳》试卷。
5、证人邹*甲证言
证明从2010年8月其调到过埠中学后至2014年春季学期,除2012年春季学期外,过埠中学三个年级一直都组织学生订《金太阳》试卷。骆*要求在学期结束的时候,以《金太阳》联考卷24元/套、模拟卷42元/套的标准,向在校学生收取试卷款,期末都能收齐。
6、被告人骆*供述
证明其与万某甲商议征订《金太阳》试卷的类型、价格及回扣的事实,以及如何结算、支付试卷款的具体情况。2010年秋、2011年春、2011年秋、2012年秋、2013年春、2013年秋结算的金额与万某甲的证言相吻合。
四、证明被告人骆*受贿77199.38元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骆*在过埠中学任校长期间,从2009年春至2014年春的11个学期中,让崇义县新华书店在销售二三类教材时,帮过埠中学代收试卷款157503.38元的事实。
(一)书证
证明(1)何*乙在2009年春-2011年秋季学期,通过银行收、支二三类教材费用,及将部分代收的试卷费转账给骆*的情况。(2)2012年春季学期,邮政人员杨*、曾*帮过*中学代收二三类教材款后,将教材款及时打入了吕*邮政账户,之后吕*又将该款取现交给骆*,骆*先将该款分2次存入自己信用社账户,后因支付新华书店书款又一次性取现的事实。(3)2012年秋季学期,过埠邮政所长郑*帮过*中学代收二三类教材款,后连本带息又将教材款打入骆*邮政账户的事实。(4)2013年春-2014年春的三个学期,吕*均通过打账的方式,将全部收取学生的二三类教材款直接打入新华书店黄*甲邮政账户的事实。
2、年级组长、班主任名单表
证明2009年春-2014年春,过埠中学各学期任职的年级组长、副组长,及各班班主任情况。
3、人数补充调整表
证明过埠中学2009年春-2014年春,每个学期各年级的开学人数和学期末人数情况。
4、教辅用书收据9张
证明2010年春和2011年春、秋三个学期,过埠中学收取学生二三类教材款的标准。
5、教辅销售结算原始记录
证明2009年春-2014年春季学期,过埠中学每学期实际支付新华书店书款、学校购买教材费用及新华书店支付代售工资等情况。
6、何*提供的原始做账记录
证明自己经手的每学期代收的试卷费及其他费用分批次,并在2011年11月17日全部转交给骆*的事实。
7、吕*原始财务记录
证明(1)2011年秋收取学生补交二三类教材款为2563.2元。(2)2012年春季学期,吕*将收取的67834元及之后学生补交的3618元二三类教材款,全部交给骆*的事实。(3)2014年春季学期全部收取学生二三类教材款数额情况。
8、新华书店2011年春-2014年春季学期过*中学发书结算清单
证明2011年春-2014年春七个学期过埠中学购买教辅用书数、价格等。
9、新华书店提供的2009年春-2014年春过埠中学征订二三类教材情况表。
证明2009年春-2014年春11个学期,新华书店以二三类教材名义收取学生费用价格、过埠中学实付新华书店价格、中间差价数额、每学期书店实收过埠中学书费总额(含学生购书费用、学校购书费用)、每学期到新华书店交款人、结算人情况及每学期新华书店支付代售工资的情况。
10、过埠中学征订二三类教材情况表(二)
证明根据本案证据已统计出,2009年春-2014年春的11个学期,新华书店每学期向过埠中学学生销售二三类教材数量、价格,及帮学校代收试卷费的数额。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肖*、黄*甲证言
证明骆*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让新华书店在销售二三类教材时,帮过埠中学代收试卷费的具体情况。
2、证人邹*、刘*、刘*、王*、刘*乙、汪*、何*甲证言
证明过埠中学每学期都会在新华书店征订二三类教材,并在开学时按100-200元/人不等向学生收取。
3、证人甘某甲、邹*、黄*、刘*、邓*甲证言
证明二三类教材的收费情况。在何*乙任报账员期间,是何*乙请人收费,2012年是过埠邮政所派人和老师一起收费,2013年春季学期是由老师收取后交给报账员吕*,2013年秋季学期、2014年春季学期是学生直接到过埠邮政所交款。
4、证人何*乙证言
证明2009年春季学期新华书店代收试卷款为9800元,秋季学期代收试卷款为19043元,2010年春季学期代收试卷款为17374元,秋季学期代收试卷款为15859元,2011年春季学期代收试卷款为18562元,秋季学期不是何*乙去结算,何*乙收到试卷款后全部交给了骆*。
5、证人吕*的证言
证明(1)吕*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至今担任过埠中学报账员。(2)2012年2月7日,杨*、曾*在过埠邮政所分三次打入吕*邮政账户67834元,这是2012年春季学期过埠邮政所代过埠中学收取的二三类教材费,后吕*分两次将全部书费71450元交给了骆*去新华书店结算书费。(3)2013年3月31日,吕*分2次将二三类教材费87927元打入骆*提供的黄*甲邮政账户,这是2013年春季学期收取的二三类教材的费用。(4)2013年12月13日,吕*将二三类教材费94412元打入骆*提供的黄*甲邮政账户,这是2013年秋季学期收取的二三类教材的费用。(5)2014年6月16日,吕*将二三类教材费85665元打入骆*提供的黄*甲邮政账户,这是2014年春季学期收取的二三类教材的费用。(6)其未到新华书店结算过二三类教材款的事实。
6、证人杨*、曾*甲证言
证明2012年春季学期,杨*与曾某甲到过埠中学代收学生教辅用书费,后一并打入吕*的邮政账户,金额分别为20748元、24070元、23016元,未吃中学的饭,也未得工资的事实。
7、证人郑*甲证言
证明2012年秋季学期,过埠邮政所派人到过埠中学收二三类教材费,并将收到的费用66124元打入骆*的邮政账户中。
第二组证据,证明2009年春、2010年春、2011年春、2013年春、2014年春季学期末收取初三年级征订《金太阳》联考试卷款21972元的事实。
1、过埠中学2009年春-2014年春学生人数补充调整统计表
证明过埠中学2009年春-2014年春学生开学人数和学期末人数。
2、证人甘**、李*、刘*、江*甲证言
证明2009年春季学期过*中学初三年级征订了《金太阳》模拟试卷,以42元/套的标准在期末向学生收取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
3、证人甘**、李*、刘*丙证言
证明2010年春季学期过*中学初三年级征订了《金太阳》模拟试卷,以42元/套的标准在期末向学生收取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
4、证人甘某甲、刘*甲证言
证明2011年春季学期过*中学初三年级征订了《金太阳》模拟试卷,以42元/套的标准在期末向学生收取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
5、证人甘某甲、王*、刘*乙证言
证明2013年春季学期过*中学初三年级征订了《金太阳》模拟试卷,以42元/套的标准在期末向学生收取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
6、证人邹*、甘*甲、刘*、刘*乙证言
证明2014年春季学期过*中学初三年级征订了《金太阳》模拟试卷,以24元/套的标准在期末向学生收取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
7、证人万某甲证言
证明初三年级征订的《金太阳》模拟试卷一直都是42元/套,每次都是按照过埠中学期末时向学生收取的试卷款总额的一半结算,由被告人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万某甲。
8、被告人骆*供述
第三组证据,证明过埠中学其它费用收支情况,各项开支均与新华书店代收的试卷费无关。
1、过埠中学购买教学用书凭证
证明2009年春-2014年春的11个学期,除2013年春学期学校购买教学用书的1062.92元发票未作报账处理外,其他学期的购书发票均在学校作报账处理。
2、过埠中学流水台账
证明吕*甲任报账员后,上述学校购书发票报账款均给付了骆*的事实。
3、教研室试卷费报账凭证
证明2009年春-2013年秋10个学期中,除2010年秋季学期学校未作报账处理外,其他学期的试卷费均在账务作报账处理。
4、甘*甲笔记本
证明2012年秋-2013年秋3个学期过*中学期末收取学生教研室试卷费的情况。
5、2009年秋-2013年秋9个学期县文教印刷厂印刷试卷价格表
证明上述9个学期,每学期教研室试卷费的收费参考标准。
6、2012-2013学年伙食费收支平衡表
证明骆*要求报账员吕*将学校该学年收取学生伙食费(柴火费)在账上造假平账,并让学校行政人员刘*、邹*、甘*甲、吕*在表上签名加以确认。
1、证人何某乙、吕*甲证言
证明过埠中学开学时收取二三类教材费(教辅用书)、学生保险费(全额交保险公司)、作业本费(交县*核算中心)、扫把费和住校生伙食费(柴火费);学期中收初一新生服装费;学期末会收取教育局教研室安排考试的试卷费(由甘*负责)、初三中考吃住费等。还会收教育局要求征订的《初中生之友》的费用(上交教育局基教股)。
2、证人吕*、邹*、甘*、李*、刘*、刘*、王*、刘*乙、黄*、何*、刘*、汪*、邱*、周*、江*甲、黄*、刘*丁、邓*、张*甲证言
3、证人邹*、甘*甲、刘某丁证言
证明未使用过学普教育试卷。
4、证人甘某甲、刘*、刘*甲证言
5、证人甘某甲、刘*、刘某丁证言
证明2012年春季学期中考学生使用过赣三中的试卷,试卷费在学期末向学生收取中考费用时一并收取。
6、证人甘某甲、吕*甲证言
证明用教研室《跟踪检测》试卷发票报账的金额如下:2011年春季学期4268元,2011年秋季学期5098元,2012年春季学期4927元,2012年秋季学期4900元,2013年春季学期4659.2元,2013年秋季学期4965.6元。
7、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证明《跟踪检测》试卷收费情况:2009年秋季学期5001元,2010年春季学期2962.3元,2011年春季学期3168元,2011年秋季学期5098元,2012年春季学期3407元,2012年秋季学期4900元,2013年春季学期4659.2元,2013年秋季学期4965.6元。费用何*乙、甘*甲均来交过,后来直接从教育局核算中从过埠中学的经费里报账获取。
8、证人黄某丁证言
证明过埠中学上交市教研室试卷费的情况:2009年春季学期1470元,2010年秋季学期1513元,2011年春季学期1460元,2012年春季学期1520元,2013年春季学期1410元。费用何*乙、甘*甲、吕*甲均来交过,后来直接从教育局核算中从过埠中学的经费里报账获取。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秋季学期的县教研室费用由文教印刷厂负责收取。
9、证人邹*、甘*甲、刘*、刘*、何*甲证言
证明何*乙任报账员期间,会从公用经费中发放行政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坐班补助等费用;吕*任报账员期间,不能从公用经费中发放,除上述补助外,还会账外发点代课费、见习老师坐班补助等,费用是从教研室试卷费发票报账款及伙食费结余款中支出。
10、证人何*乙证言
证明(1)2009年春季学期1200.85元,秋季学期1182.5元,2010年春季学期2230.1元,秋季学期725.5元,2011年春季学期2001.3元用学校公用经费所订教师用书费用已在学校账务报账的事实。(2)其未经手过用账外资金用于学校开支或发放补助的事实。
11、证人吕*甲证言
证明(1)2011年秋季学期2299元,2012年春季学期1621.95元、秋季学期1196.92元,2013年秋季学期1583.33元,2014年春季学期2083.22元学校公用经费所订教师用书费用已在学校财务报账的事实。(2)2011年下学期以后,因不能到公用经费里报账发津贴、补助,但学期结束时,会发行政津贴及其他补助,经费从柴火费剩余部分及教研室试卷发票报账后,因又向学生收到试卷款,故有多余的试卷款。
12、证人邹*、李*、王*、刘*、刘*乙、邱*甲证言
13、证人甘*甲证言
证明学校一直都在使用寒暑假作业。
14、证人李*、肖*、黄*甲证言及新华书店发书结算清单
证明2012年春-2014年春,新华书店销售给过埠中学寒暑假作业的具体单价及结算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询问笔录6份
黄某戊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至今,过埠中学每学期都会发放暑假作业,记不清楚是不是2012年春,暑假作业版面很小。
刘*甲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下学期至今有一年暑假作业学科内容不是一本,是两本。以上两人证言与被告人描述一致。
邹*乙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春季使用了单元复习卷,被告人提到是叫学普教育单元复习卷。
周*、赖*、杨*甲询问笔录,三名初三学生,两年前是初一学生,辩护人将《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和《架起心灵的桥梁》这两本书给学生看,都说发了给他们。
2、《点亮心灯》、《架起心灵的桥梁》、《心理健康教育读本》三本书和《点亮心灯》照片提交法庭。其中《点亮心灯》没发下去,在学校一个仓库,辩护人拍了照片,数量大概有三四百本。
3、关于骆*的业绩材料和过埠中学老师的联名信
证明被告人在工作时取得的业绩,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骆*被羁押期间表现证明
证明被告人骆*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被告人骆*辩称,
1、新华书店代收的书款主要用于购买《金太阳》试卷,一小部分用于2011年春季初三的作文书每学生15元,共148学生,计2220元。2012年春季初三的单元复习卷150人,25元每人,共计3750元。2013年春季初三单元复习卷每人22元,137人共计3014元。有一年,大概是2012年的初一初二的暑期作业每学生15元,初一139人、初二148人,合计4305元。2013年春季发了一本书心理教育的读本,书名不记得,每学生9元,410人,共计3690元。2013年秋季定了一本书438本,每学生9元,是心理教育方面的书,共计3942元。2014年春季定了一本书,心理教育方面的书,404本,8元一本,共计3232元,因为定了以后有的校长就已经出事了,我就还没有发下去。
2、付给万某甲的试卷费不完全是按照学期末人数结算,凡是秋季的都是按照学期初计算和支付,初三年级征订的《金太阳》模拟卷只能收取参加中考的学生的钱,有一部分提前确定去职专就读的学生,不参加中考,也没有收费。
3、新华书店学期初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后来结算的书费本身有差额,这部分钱**没有得,他只是按约定好的向每个学生代收多少钱的金额与新华书店结算。
4、初三年级组征订《金太阳》模拟卷时从中得到了好处,试卷款还用于初三老师发补助,购买学普教育试卷和作文书。
5、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被告人骆*的辩护人辩称,
1、公诉人提供的“报账凭证、印刷厂收费标准、甘*甲笔记本、收支平衡表”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2、只有三个学期有新华书店收取二三类教材的收据,其他几个学期收费标准情况不清楚,因此公诉人计算依据无法认定。
3、学生交上来的钱不是公共财产,代收试卷费后,被告人骆*留下一部分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4、在受贿罪方面,被告人骆宗胜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贪污罪方面,辩护人认为应按侵占罪定罪,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骆宗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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