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财产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
3、附则: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附则。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