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骏楠:家产官僚制与早期现代法:韦伯理论与清代法的对话

对于清代法律史这一学术领域而言,一个尚待完成的重要任务是:如何以更具理论性的——尤其是来自古典社会理论的——问题意识、概念和思维方式,将上述图景的各方面予以解释和整合。这种解释和整合,并非西方理论对中国的机械套用,而是在理论与经验间展开更为平等且相互促进的对话:中国法律史学需要理论,因为如果没有理论的语言和思维,这一学科将始终停留在自说自话阶段,它将失去拓宽视野、寻求新的问题意识的动力,也将在全球跨学科交流的盛会中丧失议席;理论也需要中国法律史学,因为这些源自西方经验的理论,如果想要获得真正的普遍解释力,无疑需要将中国经验纳入自身体系之内,并在意识到自身与“新”经验间的可能抵牾后,对自身的命题和预设予以调整。

因此,家产官僚制下的日常司法行为,必然也是一种混杂状态。它既不可能是全然不受限制的“卡迪司法”,也不可能是彻底遵循合理性规则的现代官僚制司法。但正是这种描述中间或混杂状态的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支配和法律的现实世界。

但韦伯并未在其中国研究中对齐平化问题予以深究。这或许与《儒教与道教》一书的核心问题意识——士人阶层的经济伦理——并不在此有关。然而,齐平化却能成为我们观察清代法律与社会的一个极佳视角。带着这一问题意识,我们可以追问:清代法律及其实践,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齐平化趋势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对这一趋势的“反动”(countermovement)

家产官僚制仍旧是理解清代法律与社会之齐平化趋势及其限度的最佳视角。正如韦伯所言,官僚制与齐平化之间具有充分的选择性亲缘关系。官僚制的持续稳固运行,使得清代国家几乎下意识地以法律手段不断塑造一个齐平化社会,以便利国家治理。无论是赋权型法律(如开豁贱籍和雇工人法)还是压制型法律(如涉性法律),都意味着以一种相对抽象和统一的规则,来对正在逐步实现身份同质化的社会实施治理。家产制因素对齐平化的影响则略显悖论。一方面,君主出于稳固自身权力之目的,对官僚阶层演化成一个牢固的身份团体始终心怀忌惮,因而在时机成熟时必然会对官僚及其后备群体的法律特权(如犯罪后的优免特权和官绅的税负特权)予以限制,而该举措显然有利于齐平化。另一方面,由于皇权支配的正当性仍建立在儒家家庭伦理的基础之上,所以刑法在遭遇亲属间犯罪时,在定罪量刑上始终恪守严格的父权制和个殊主义(particularistic)精神。此外,为防止官僚制走向彻底自律,皇权也倾向于限制文官政府的规模和层级,这导致地方政府对基层的实际渗透力明显弱于现代国家。于是,家产官僚制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间接治理和社会控制,也不得不重视家庭(乃至宗族)制度,并赋予尊长法律特权。

鉴于韦伯作品中“资本主义”概念的模糊性(他本人也经常在“资本主义”一语前添加各种区分性的定语,如“商业”“职业”或“政治”),有必要以“市场”这一更为中性,也更精确地揭示经济现代性本质的概念,来充当讨论中西政治经济的更合适基点。为此目的,有必要引入波兰尼对市场形成史的研究,并结合韦伯的概念,对清代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提出新的设问。

波兰尼的作品至少能为我们提供如下启发:首先,市场不是天然就存在的,而是有一个多方助力下的形成和成熟过程;其次,国家,哪怕是“专制”国家,也可能有动力去创设市场,或至少能与之兼容;最后,市场并非万能,不受节制的市场可能引发社会秩序紊乱,而国家或其他力量也有可能对此实施“反动”和牵制。

结合韦伯与波兰尼的理论,我们可以在“家产官僚制与市场(以及法律在其中的作用)”这个议题范围内,对清代中国提出如下问题:清代家产官僚制促进的是何种经济体制是赋役制、垄断经济,还是以市场为主的经济清代法律与习惯是否适应(可能的)新经济趋势市场是否可能发生脱嵌,从而引发社会混乱和治理危机家产官僚制国家对此又如何应对

实际上,家产官僚制已经为市场的发育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由于这一支配类型已初步创设出一个齐平化的社会,只要政府对平等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自由予以保护(甚至只需默认),以平等自愿交易为根本原则的市场就可能获得生长机会。清代中国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

借用波兰尼的术语来说,清代制定法对习惯法效力的认可、基层审判对习惯的重视、国家法中某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的改革举措,实际上都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自律性和脱嵌的背书。当然,这种背书有其限度。

在韦伯社会理论与清代法研究之间进行的理论—经验对话,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清代国家、社会与经济间的复杂互动,以及法律在这些互动中的多重角色。这场对话也更加清晰地呈现清代中国与历史上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共同拥有的早期现代性,并有助于激发更富创造力的比较历史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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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2015中国法制史司考真题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选项B错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在法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如“重罪十条”等)上均有重大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6191.html
3.在思想史的周围:与文化史社会史知识史的交汇三、在法律史、社会史与思想史之间 中国礼法不分,因此中国法律史中体现了许多伦理与道德的观念,这对思想史研究很有价值。同时要注意法律文本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差异,除官方资料外,案例也很重要。 案例:古代中国时间分配问题 杨联陞《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对作息时间的管理,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管理。 每季每月:《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1314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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