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对双方约定适用固定价款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不予鉴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代建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的行为。在双方约定采取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且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价格不进行调整,但对约定的风险之外的价格可以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施行)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04日施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修订)
2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价款。
(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3)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二、实务提醒
secondpoint
一、固定总价是特定情形下的价款固定,但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是完全固定不变的。
固定总价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不做调整,一般施工合同在约定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时,双方会明确风险范围及风险幅度,同时约定固定总价范围之外的风险调整的方式和方法。固定总价的前提是一般是图纸固定、工程量固定、施工条件等固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总价的固定。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为设计和施工是一体化考虑,所以在报价时虽然承包方并无施工图,但承包方与发包方确定的固定总价仍应是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
二、在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等的情况下,固定总价便不再固定,应当据实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固定的前提是施工条件、施工内容等与合同签订之初相比未发生变化,而如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项目发生了设计变更、工程范围增加或者减少,履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如材料由甲供材变更为承包人包工包料等。诸如此类,固定总价固定的前提已经发生改变,如仍按原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此时合同主体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是否调整合同的结算方式。如合同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如工程量的增加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如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返工等,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增加的工程款。
三、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基础,则不是固定总价,应据实调整。
在部分工程中,发包方在报价时或者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承包方提供经过设计审查确认的施工图,承包方仅仅根据施工草图确定的工程预算价,固定总价固定的基础条件尚不具备。此时,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既缺乏依据也显失公平,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局势调整合同价款。
thirdpoint
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2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时仅有一份简略的《发电厂(B厂)三期扩建工程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可资参考,对具体的施工范围以及相对准确的工程量等与工程价款的厘定有密切关系的基本事实并未确定,而具体的施工图纸在合同签订后自2007年5月起至2009年11月期间方由某发电厂向广东省某建筑公司陆续提交,因此,即便广东省某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建设施工单位具有相当的施工经验和市场风险判断能力,对于案涉大型基础建设施工工程而言,也不可能基于一份简略的《发电厂(B厂)三期扩建工程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而对工程量和造价作出相对准确的评估。另外,施工合同中关于“2.11工程项目价格表,合计为20495万元,本工程为土建总承包,范围含有合同中所列表格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详见施工图纸”的条款也说明,随着陆续提供的详细施工图纸所确定实际的施工范围会逐步超出合同签订时预估的施工范围,那么这种以协商不足的固定价款来对应不断增加的工程量的交易方式对施工方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关于案涉合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1、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1860元/㎡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合同约定总价款约68345700元。作为承包人的方升公司,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
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约68345700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这也印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
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建工+N争议解决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复杂、技术专业性强,往往需要融合法律、造价、财税、审计等多学科知识,涉及到合同审查、过程管理、司法鉴定、公司治理、股权分配等服务需求,需要跨地域合作、多专业的融合。为了推动建工领域疑难复杂问题的争议解决,建工仲裁法研/建工法律人论坛提议并联合律师、造价师、鉴定机构、审计机构及财税机构等工作人员,共同成立了“建工+N争议解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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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咸亮律师,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委员会主任。八年警察工作经验,自1999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具有二十年的律师工作经验。
【团队专业】建设工程仲裁/诉讼,房地产投资及并购、财税咨询及筹划,破产筹划与管理,工程领域刑事辩护
【社会职务】
1.中国计量大学兼职教授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3.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委员会委员、观察员以及第11工作组、第17工作组成员
4.中国法律造价合作联盟理事
5.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建工导师训练营讲师兼教材部主任
6.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
7.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中心仲裁研究员
8.安徽省招标投标专家库专家
9.深圳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研究会专家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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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广州、宁波、铜陵、武汉、九江、遵义、鄂尔多斯、北海等全国60多家仲裁员
12.建工+N争议解决、建工仲裁法研召集人
【著作】
1.编著《工程款结算实务难点与案例解析》
2.编著《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读与实务》
3.编著《建设工程视角:合同的静态审查与动态管理》
4.合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刑事责任及风险防范》
5.合著《施工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6.参与制定《建筑防水工程鉴定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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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应全国多地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发和施工企业的邀请,开展“工程价款结算,质量、造价、工期鉴定等”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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