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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中央“三法司”的历史演变
形成期(两汉魏晋南北朝)审判:廷尉复核:尚书台监察:御史台备注:北齐时,廷尉改称大理寺
确立期(唐五代宋)审判:大理寺复核:刑部监察:御史台
发展期(明清)审判:刑部复核:大理寺监察:都察院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月-1912年3月)
北洋政府(北京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4月-1928年)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
南京国民政府
1927年4月18日,国民党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
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完成了全国的统一
一、立法活动
构成:六法体系(基本法律)、判例、解释例、关系法规
二、宪法与政权体制
(一)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全文共8章89条
(二)1936年“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确立总统制;
确立国民大会制度;
确立五院制衡机制;
(三)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
代表性不足(没有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完善了中国近代司法制度
借鉴更多世界先进的司法制度
采取更有利于镇压革命力量和进步人士的新举措
“特种刑事法庭”,审理“危害民国”、“反革命罪”等
四、人民民主革命政权的法律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二)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司法原则与司法特色
“马锡五”审判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
第十九章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1912-1927)
五色旗
1928年,张学良同意加入国民政府之后正式结束
一、民国北京政府的立法特点
大量使用清末法律
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
二、民国北京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是北洋政府时期唯一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规模较《临时约法》、“袁记约法”、“天坛宪草”都大。内容亦更完整
三、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的特点
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军阀统治
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第十八章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
一、孙中山思想与中华民国方略
孙中山“创立民国”思想,始于1894年创设兴中会时。他第一次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主张
1905年,孙中山在《同盟会章程》中,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纲领
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的发刊词上中,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
1906年军政府宣言更明确地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
孙中山将三民主义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
民生——是革命党人进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背景和经过
武昌起义的爆发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的起草与公布1911年12月制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
否定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采取了体现民主共和的三权分立制度,为孙中山组建南京临时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了由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文件
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基本内容
1.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国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信仰,一律平等
3.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并负其责任,司法独立等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法令
(一)保护民权,废除封建等级制度
解除“贱民”身份;提倡女权;取消官僚特权,革除官厅陋习
(二)移易风俗,革除陋俗
严禁鸦片、禁止赌博;限期剪辫、劝禁缠足;改变称呼,废止跪拜;改用阳历
(三)厉行司法制度
废除刑讯逼供制度
第十七章清朝法律(下)
壹、清末立宪
一、清政府预备立宪
第一阶段:是戊戌变法,以慈禧的镇压而告终
第二阶段:是1901年1月清政府下诏变法,宣布新政
第三阶段:1906年9月1日,颁发《宣布预备立宪谕》,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五大臣出国考察”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资政院院章》(国会性质的机构)《咨议局章程》(各省的“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三)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在制度上对皇权作出了一些实质性的限制,意在建立君主立宪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正文:“君上大权”共14条
第一条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第二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三条到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君上的种种大权
附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9条
关于臣民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必要时,皇帝可下诏令限制
贰、清末修律
一、清末修律背景
修律是预备立宪的一个组成部分
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对价和前提
近代法律转型第一大功臣——沈家本
二、修订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简易条文
(二)《钦定大清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刑法典,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
整部法典以总则与分则来编排结构,并附《暂行章程》5条
三、《大清民律草案》
借鉴日本明治民法,“五编”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财产部分,借鉴德、日、瑞士民法多
身份法部分,固有法色彩浓厚
叁、清末司法制度
(一)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承认辩护制度
(二)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审判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三)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xie四声)
会审公廨:是中外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审判机构
第十六章传统与变革:中国法律近代化
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背景
(一)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二)国家主权与不平等条约
领事裁判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根据“最惠国待遇”,19国享有
(三)社会危机与法律变革
(四)中国法律近代化与法学转型
二、近代法律变革的进程与基本特征
(一)清朝末年近代法律变革中一个关键的“突变”阶段
(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过渡时期
(三)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发展时期
(四)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成熟和定型时期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征
第十五章清朝法律(上)
壹、立法思想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制定清律的方针:“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一)赋予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权
(二)更加强调伦理纲常对法律的指导性作用
二、立法活动清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和例
(一)《大清律例》
是清代最为系统最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在结构上与《大明律》相同
以例附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社会的法典
(二)条例
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
(三)《大清会典》(《王朝会典》)
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订
是中国传统社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贰、刑事法律
一、满汉异法,维护旗人特权
二、重点打击盗贼
三、刑种
1.正刑:笞、杖、徒、流、死
2.派生刑和附加刑
死刑类:“凌迟”、“枭首”、“戮尸”
流徙类:
充军:唐加役流→宋刺配→明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发遣:与充军类似,地位低
枷号和刺字:旗人折枷抵罪
3.区分“真犯”(故意)、“杂犯”(过失)
叁、民事法律
一、土地所有权永佃制更为普遍
1.佃户负有按约交租的义务
2.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佃户能够“永远耕作”,地主则不能“增租夺佃”
3.地主的变动不影响佃户地位
4.佃户可以随时退佃,但不得自动转佃
二、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契约上明确注明“回赎”或“永不回赎”
三、继承
清朝继承制度沿袭明朝,有所发展的是身份继承方面规定了“独子兼祧”制度,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
肆、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理藩院,审理少数民族案件
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满族贵族诉讼案件
地方:四级
督抚、省按察司、府(直隶州)、县(散州、厅)
二、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重审斩监候(死缓)、绞监侯(绞缓)案件程序与秋审相同,但要押犯人到场进入秋审
2.朝审复核京师刑部的死刑监候(死缓)案件秋审大典的前一天情实(认定罪行属实,将付诸执行)、缓决、可衿(罪行属实,但情有可原者,可减等免死发落)、留养
3.热审复核京师各狱笞杖罪囚小满后十天至立秋前一天(热季举行),押囚犯到现场免释、减等、保释等
4.秋审复核各省死刑监候案件阴历八月,霜降后第十一天天安门金水桥西情实、缓决、可衿、留养
第十四章明朝法律(1368-1644年)
(一)重典治乱世
(二)明刑弼教
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三)法贵简、朴
条文精简、条文通俗易懂
二、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七篇、三十门、460条
1.体例上的变化:12篇→7篇
2.定罪量刑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重其所重”指明律对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
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
3.篇目
名例律,一门;吏律,二门;户律,七门;礼律,二门;兵律,五门;刑律,十一门;工律,二门
(二)《明大诰》
1.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2.“律外用严刑”:恢复肉刑
3.普及率高
(三)“例”的编修
例: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
一、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一)比附制度
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或先前案例来定罪量刑的制度
(二)确立化外人属地原则
明朝正式确立了化外人犯罪完全的属地原则
不再对化外人犯罪适用属人法
保护司法主权
二、刑种
1.充军2.廷杖3.枷号(受辱)
一、身份
1.特权阶层;2.平民阶层;3.贱民阶层
二、契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1.对平民娶妾的限制
2.夫为妻纲在法律上进一步强化
(一)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
(二)地方:省、府、州县
(三)特殊司法机构:厂卫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
侦查缉捕之权
监察审判之权厂卫有讯问权,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
法外施刑之权
三司会审
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明代正式确立“三法司”的体制。
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
九卿圆审(圆审)(九卿会审)
是指对三法司审判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死刑囚犯,经审判后二次翻供不服者进行的特别审判
朝审
是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
热审
即由刑部依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在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对囚犯进行审理,并经皇帝批准减免刑罚的制度
大审
是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对在押犯人进行复核审理的恤刑制度
第十三章元朝法律
一、元朝立法思想
保留蒙古习惯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
二、元朝主要立法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
《元典章》
三、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1.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
3.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第一章华夏文明与中国法律起源
贰、中国法律的起源
皋陶: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叁、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一、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
二、血缘、婚姻因素对法律的深刻影响
三、从祖先崇拜到祭祀之礼
四、民族融合与文化借鉴
五、从裁判到立法
肆、法律的基本功能
A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B实现社会公正的准绳
C兴功惧暴,扬善抑恶
D定分止争,确定权利归属
E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
第二章夏商法律
夏朝
壹、立法思想
夏启征伐有扈氏:夏禹死后,其子启杀掉原继承人益而夺得王位,从而取消了传统的部落联盟首领禅让制。部落有扈氏认为夏启不该继承大位,拒不服从其命令。夏启从国都阳城起兵讨伐有扈氏
启的战斗动员令:《尚书·甘誓》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贰、主要立法
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甘誓》:中国最早的一条军法
叁、刑罚制度
1.“昏、墨、贼,杀”
“刑侯与雍子争田案”:雍子(昏)、叔鱼(墨)、刑侯(贼)
2.赎刑
3.肉刑/“奴隶制五刑”:墨(黥qing)、劓(yi)、膑、宫、大辟(死刑)
肆、司法与监狱制度
司法制度的特点:“神判”“天罚”
夏朝的司法机构
夏王是全国最高的法官
中央司法官:“大理”
地方司法官:“理”、“士”、“正”、“史”
夏朝的监狱制度
夏朝的监狱:“圜(huan)土”是中国最早的监狱
商朝
神权法思想:天命、天罚
神灵与祖先结合
汤刑、汤誓、汤诰(商汤向老百姓宣布的政治纲领)
叁、刑事法律制度
1.刑名“刑名从商”
2.主要罪名
肆、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主妻、主夫)——一夫一妻多妾制
2.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
伍、司法与监狱制度
1.神明裁判
以卜卦来决定判决的执行
假借神意来作出判决与决定
2.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lingyu)、羑里(youli)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
一、“以德配天”思想
思想内容: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三大要素:敬天、敬宗、保民
意义
1.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2.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二、“礼治”原则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贰、立法概况
1.周初《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西周中期的《吕刑》
3.《周礼》:维护西周的宗法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的精神指导原则与言行规范的总称
4.誓牧野之战《牧誓》
5.命也叫王命
6.诰用于行政管理方面《康诰》《周书·康诰》,是西周时期周成王任命康叔治理殷商旧地民众的命令
叁、刑事法律
刑法原则
1.矜老恤幼
3.规则特权:“八辟”制
4.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5.罪疑从赦
罪名
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其他罪名:杀人罪、伤害罪、侵夺财产罪、违反礼制罪、淫乱罪等
刑种
1.死刑:贵族,适用“罄(qing)"(缢死),保全身体
2.肉刑:墨、劓、刖、宫刑
3.徒刑:劳役刑,“圜土之制”
4.拘役刑:耻辱刑,“嘉石之制”
5.赎刑
肆、民事法律
1.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国有;使用权诸侯拥有,不许买卖
奴隶
2.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
大市:质
小市:剂
借贷契约:“傅别”(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文字,从中剖开,拼拢后才可以读通
3.婚姻家庭制度
禁止条件——“同姓不婚”原则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礼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不事姑舅、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内部维护父权、夫权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伍、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最高:周天子
中央:大司寇——小司寇
地方:诸侯,乡士——遂士——县士
2.诉讼制度
“狱”:指刑事诉讼;“讼”:指民事诉讼
起诉状:称书状
“剂”:刑事案件的书状
“傅别”民事案件的书状
起诉费
“束失(矢,一束箭)”:民事案件
“钧金(铜)”:刑事案件
3.审判制度
审理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
判决及上诉
读鞫(ju):宣读判决书
乞鞫(ju):要求重审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第四章“儒法之争”与法律儒家化
一、儒法之争
1.在思想继承方面,儒家注重吸收——对周礼的改良,法家注重批判——对儒家礼的批判
2.在对国民方面,儒家主张民贵君轻,法家主张君贵民轻
3.在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方面,儒家以性善论为基础,法家以性恶论为基础
4.在所维护的制度方面,儒家维护分封世袭制,法家维护中央集权制
5.在统治方法上,儒家更重视道德的作用,法家夸大乃至极端化法律的作用
6.在刑罚观方面,儒家恤刑慎杀——“人道”,法家“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7.在犯罪预防观方面,儒家主张教育、经济手段综合治理,法家主张以刑去刑、“刑用于将过”
二、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
第五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壹、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社会发展与制度变革
一、经济发展,社会变化
二、“礼崩乐坏”,制度改革
三、文化发展,“百家争鸣”
立法原则
1.公开易知
2.事断于法
3.刑无等级
4.轻罪重刑
贰、春秋时期的法律
1.郑国,子产,铸刑书,书于鼎
2.郑国,邓析,竹刑,书于竹简
3.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书于铁鼓
叁、战国时期的法律
一、战国时期的变法活动
1.魏国:李悝、《法经》、《大府之宪》
2.赵国:公仲连、《国律》
3.楚国:吴起、屈原、《宪令》、《鸡次之典》
4.齐国:邹忌、《七法》
5.韩国:申不害、《刑符》
6.秦国:商鞅、《秦律》
二、李悝的《法经》
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
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经开始走向成熟
三、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
2.奖励耕战
3.轻罪重刑
4.设立县制
肆、司法思想与司法制度
司法思想和司法原则
1.循“情”依“礼”
2.“同罪同罚”
3.“顺天则时”司法时令观:“秋冬行刑”作为一种制度应确立于西汉时期
伍、社会法律思潮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
孔子:以仁、恕、诚、孝为核心价值,强调仁与礼相辅相成,重视五伦与家庭伦理,提倡教化和仁政,抨击暴政,力图重建礼乐制度,变“学在官府”为“有教无类”
孟子:主张性善论,提出“仁政”理论;民贵君轻;制民之产;贤人政治;道德教化
荀子:性恶论,隆礼重法
二、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三派:法派商鞅、术派申不害、势派慎到、三派集大成者韩非
1.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法家的先驱
2.战国时期:初期,李悝《法经》;中期,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韩非
“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
“兼爱”是整个思想的核心,是思想的出发点,是核心法律观
兼相爱:一视同仁的爱所有人
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1.以天为法
2.尚同:集中统一
3.尚贤:尚贤使能
4.赏罚得宜
四、道家的法律思想
1.“道法自然”
2.无为而治
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法令滋彰,贼盗多有”
第六章秦朝法律
立法思想:“事皆决于上”
立法原则:法自君出,权尊于法;以法为本,以刑为威;立法细密,皆有法式
法律形式:律:成文法典、令:单项法规、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中央一级司法机关的判例
贰、行政法律
一、行政制度:三公九卿,郡县
二、官吏管理:任免、管理、考核、监督和处罚制度
处罚:谇(sui)——斥责,赀(zi)——罚交财物,免——革除官职、但之后可以继续任用,废——革职后永不续用,迁——流放
一、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标准:“身高”。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3.共犯加重处罚:5人以上
4.自首减刑:“自出”或“自告”
5.诬告反坐: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
6.连坐:一人犯罪而致他人受牵连得罪。邻伍连坐、家庭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
二、主要罪名
1.危害皇权和统治秩序的犯罪
2.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3.侵犯人身的犯罪
4.侵犯财产的犯罪
5.逃避赋税的犯罪
6.破坏婚姻家庭的犯罪
7.关于官吏的犯罪
三、主要刑种
1.死刑(大辟):“具五刑”
2.肉刑:黥(qing)、劓、斩左右趾、宫刑
3.劳役刑(徒刑):男女有别
4.耻辱刑:髡(kun),强制剃除头发和鬓须;耐,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5.财产刑:赀(zi一声)刑、没刑、赎刑
6.迁:流放
肆、民事经济法律
(一)所有权:土地以及其他财物的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使黔首自实田,政府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征收田租)
(二)赋税制度:“田赋”、“户赋”、“口赋”
(三)农业和手工业管理:《田律》《厩苑律》《仓律》《徭律》《效律》等——农业
(四)婚姻家庭制度: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控制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2.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不分)郡守、县令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出
1.两种起诉
“劾”(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告”(当事人提起诉讼)
2.两种受理案件的类型
公室告:对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控告。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控告家人盗窃财产或家长杀伤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
(二)案件证据与调查勘验(较为重视)
(三)审讯和判决
审理:“两造具备”→讯问→调查→做审讯笔录(爰书)
读鞫(ju一声):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
乞鞫: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
第七章汉朝法律
一、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
(一)汉初“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二)汉武帝之后法律思想儒家化
1.“君权神授”与“天人感应”
2.阴阳说与“三纲”:以阴阳说论证“三纲”
3.阴阳之道与德主刑辅:以“天人感应”的阴阳学说作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
4.阴阳四时与秋冬行刑
二、西汉主要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9篇):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基础(即在《秦律》贼律、盗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是为汉律九章)
3.《傍章》(18篇):有关宫廷礼仪
4.《越宫律》(27篇)与《朝律》(6篇)武帝时期总计60篇,统称汉律
三、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1.释放奴婢
2.减轻刑罚
四、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皇帝诏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其效力高于律
3.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4.比:即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礼记·王制》,比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贰、刑罚改革与刑事法制
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这次刑罚改革的完成,标志着早期刑罚体系向新的刑罚体系的重要改变
改革内容
1.废除肉刑
2.明确劳役刑的刑期
利: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完成了定型,此次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
弊:中间程度的犯人,量刑困难。笞刑数量过多,容易致人死亡
二、刑罚原则
1.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2.亲亲得首匿
三、罪名
1.大逆无道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4.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不举报就是“故纵”)和监监部主罪(指长官对其下属犯罪须及时纠举,否则与之同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不直”就是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7.选举不实罪
四、刑种
汉初的刑罚制度
1.死刑:腰斩、弃市、磔(zhe二声)、枭首
2.肉刑——宫刑复活
3.徒刑——劳役刑(汉承秦制)
4.罚金
叁、行政法律
一、职官的选拔和任用:基本方法,荐举和考试
察举、征辟(bi)与上书拜官、任子和荫袭与赀选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上计律”与官吏升迁
“积劳”与“明达法令”者受奖升官
三、职官的致仕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权利能力(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以承担徭役的年龄为限,一般是从20岁到56岁)
(二)所有权
1.国有土地所有权:继承官田、新垦农田、没收私田、户绝之田
2.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受田、垦荒、买卖、继承等
(三)契约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1.婚姻制度的规定
(1)肯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婚制
(2)规定了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
(3)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七弃三不去”的规定
2.家庭关系的规定
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原则
(1)定“不孝”为大罪,弃市
(2)提倡“同居共财”
(3)严禁乱伦行为
3.继承关系的规定
(1)无论皇位或爵位的继承权都只属于嫡长子
(2)对于财产继承,诸子一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出现了遗嘱继承的方式
二、经济法律
1.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重农抑商
2.币制改革:国家垄断铸币权
3.赋税征收方面:“轻田租,重人头”口赋、算赋、户赋、更赋
4.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5.汉武帝时期,算缗令与告缗令(凡能揭发偷税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
伍、司法思想与司法制度
一、《春秋》决狱
1.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董仲舒等人提倡以儒家思想作为断狱的指导思想,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2.《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论心定罪”
二、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设廷尉,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
2.廷尉设有监狱,称为廷尉狱,系最重要的中央监狱之一
3.地方仍实行郡、县两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官吏纠举与当事人自告
限制:(1)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2)除谋反大逆外,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刑讯制度:以口供为要
3.审判制度:读鞫、上报、复审、录囚:是指皇帝或指定的机关审录已决或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
(三)监察机关
1.中央:御史台
2.地方:从“丞相史”到州部刺史
陆、社会法律思潮
一、贾谊:礼法结合、慎刑慎杀、黥劓不及大夫
二、杨雄:先德后刑、因时变法
三、王符:敦德化,明法禁、反对滥赦、贤良执法
四、仲长统:变法改制、德主刑辅
第八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立法思想——中国传统儒家经典法律化的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重要特征是引经决狱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制度、“重罪十条”、八议入律以及存留养亲等原则与制度的确立
第三阶段:唐代,是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其标志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的确立
三国时期的立法:魏《新律》
两晋立法:《晋律》(《泰始律》)
南朝立法:沿用《晋律》
北朝立法:《北魏律》《北齐律》
贰、法律的发展
法律形式的演变
1.两汉:律、令、科、比
2.魏晋南北朝:
律:律典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
令:明确区分律令(律为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制度)
比:沿用
式:西魏文帝编定《大统式》
3.隋唐以降:律、令、格、式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图
1.魏新律18篇刑名八议
2.晋律20篇刑名、法例服制定罪
3.北魏律20篇存留养亲官当
4.北齐律12篇名例重罪十条
一、魏《新律》
1.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增加“劫略、诈伪、毁亡、告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篇”。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共十八篇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3.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统条例
4.其中《告劾》《捕》《系讯》《断狱》四篇的先后排列顺序与当时的司法程序相吻合,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5.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6.缩小缘坐范围: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及隔代之辈
7.“八议”: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议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议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皇帝及后裔)“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8.“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之法”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二、《晋律》(《泰始律》)
1.张斐、杜预对《晋律》逐条注释,后世将注释与《晋律》合称《张杜律》
2.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3.体例更加合理,将《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置于律首
4.再改刑制,减少重法条款,将魏律七种刑名37等减为五种二十余等
5.再次缩小连坐范围。“既醮(jiao四声)之妇,从夫家之罚”
6.“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把服制引入律典。“五服”,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cui一声)、齐衰、大功、小功、缌(si一声)麻
7.亲属相犯:1)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2)若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3)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4)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
8.《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即规定,规定了“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但当时尚未出现官当一词
三、《北魏律》
1.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
2.“存留养亲”:对非十恶死罪或流、徒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照料,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刑罚。经北齐、北周,唐时完备,明清继承
3.“官当”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四、《北齐律》
1.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2.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承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3.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4.首创《名例律》总则篇目,由刑名、法例合成,冠于律首,统摄定罪
5.突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6.首次确立“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将此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置于《名例律》中重点打击)
1)反逆:造反夺权的行为
2)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
3)叛:叛国的行为
4)降:投敌的行为
5)恶逆:谋杀、伤害尊亲属的行为
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段杀人的行为
7)不敬:对皇帝的安全、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
8)不孝:违背“亲亲”,不孝敬尊长的行为
9)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10)内乱:家庭内部的犯奸行为
7.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叁、司法思想与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中央行政机构兼司法事务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长官即司法官
1.建立了直诉制度: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
2.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
肆、社会法律思潮
一、玄学思想的冲击
二、儒家思想的深入
三、律学的发展
律学家:张斐、杜预、陈群、王朗等
这一时期,律学家对律文的解释是从义理上进行概念式的解释
第九章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法系与中华法系
1.法系:指的是由于在法律文明的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而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及运作方式上具有共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2.构成独立法系的两个要件:本身具有特色、影响力超越国界
3.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4.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中华法系的形成
1.汉朝:儒法合流,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2.魏晋南北朝:律学兴起,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3.隋唐:“德本刑用”原则确立,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标志法律儒家化完成。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三、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1.维护国家“大一统”
2.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3.家庭本位
4.公法发达
6.法律自然
第十章隋朝法律
壹、立法活动
隋文帝《开皇律》12篇,500条,代表着唐以前国家立法的最高水平
《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议》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隋炀帝《大业律》
中央三省六部制:尚书省、门下省、內史省
地方州县制
官吏任免制度改革:确立科举制
一、五刑制的确立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笞:“十”至“五十”(五等,等差10次)
杖:“六十”至“一百”(五等,等差10次)
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等差半年)
流:“一千里”至“两千里”(三等,等差200里)
死:斩、绞(二等),废除了枭首、弃市等
科:北魏以格代科
废除了肉刑,是古代刑罚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十恶”重惩原则
“重罪十条”→“十恶”(废除:降)
1.谋反
2.谋大逆
3.谋叛
4.恶逆
5.不道
6.大不敬
7.不孝
8.不睦(新增)
9.不义
10.内乱
三、“八议”与官当之制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死罪→上奏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十恶”重罪不在议减之列
官当之制:官吏犯罪可以以官抵罪
若犯私罪、应处徒刑者
1.五品以上官,可抵徒刑二年刑
2.五品以下,九品以上者,可抵徒刑一年刑
若犯公罪、应处徒刑者
1.五品以上官,可抵徒刑三年刑
2.五品以下,九品以上者,可抵徒刑二年刑
隋朝法制的特点——与秦朝比较
1.“短命的统一王朝”
2.在其废墟上,建立了两个强盛繁荣的帝国:汉朝、唐朝。汉唐雄风确立了中华民族的自信
3.创立政治法律制度,影响深远。“汉承秦制”“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第十一章唐朝法律
重法、慎罚、立法应公平、法条应简约、执法应一体对待
二、主要立法
1.唐高祖(李渊):《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唐高宗(李治):《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4.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律》和《开元律疏》
5.唐玄宗(李隆基):《唐六典》——最早的行政法典
三、法律体系
律:唐代的基本法典,以刑事法律为主
令:有关国家行政制度、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
格:皇帝临时、临事发布的行政命令,也是国家机关的办事规章
式:各级官府的公文程序和行政活动细则
一、行政机构
中央: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尚书省下设六部
地方:州县两级
二、职官制度
1.科举选官制度
2.职官考绩制度
2)实行“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
3)分为三等九级
三、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监察御史行使监察职能,主要依据为开元时期确定的“六察法”
谏官
(一)“十恶”重惩原则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谋背国从伪)、恶逆(殴及谋杀)、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谋一恶”属于“决不待时”
(二)皇帝、官僚减免原则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请:上报皇帝,奏请定夺
减:依律减刑
赎:以铜赎罪
官当:以官当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罪刑
免官:即撤免官职以抵罪,分作免官、免所居官两种
(三)其他刑罚原则
1.划分公罪私罪
公罪: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或因行为上的过失,导致触犯刑律而构成的犯罪
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因职务犯罪,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的犯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容隐原则:容隐范围上明显扩大;例外——“三谋”
4.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体现立法上的“律文简约”
5.化外人有犯原则
“同类自相犯”,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属人主义)
“异类相犯”,即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属地主义)
二、罪名
1.侵害皇权罪:如“十恶”中的“三谋”
2.侵犯财产罪:窃盗、强盗、监守盗
3.侵犯人身罪:杀人罪、伤害罪
4.“六杀”:故杀、谋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5.“保辜”制度(汉代有关于保辜的真实记载,唐代正式确立):“保人之伤,以保己之罪”
6.官吏职务犯罪
7.破坏家庭秩序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8.破坏社会秩序罪
法定主刑
1.笞刑:五等
2.杖刑:五等
3.徒刑:五等
4.流刑:三等、“加役流”
5.死刑:斩、绞
特权者
良人:指普通百姓分为:士、农、工、商
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分为:官贱民、私贱民
二、所有权
不动产
均田制:原则上丁男及十八岁以上,每人80亩口分田,20亩永业田
唐代禁止土地买卖(有区别)
动产
宿藏物
阑遗物
漂流物
三、契约
买卖契约:不动产买卖与动产买卖
借贷契约:借贷方式主要有“出举”,即附加利息的借贷,法律对于出举的利率确定了严格的上限
租赁契约:赁庸
四、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制度
结婚目的:“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关系:夫妻不平等
离婚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义绝”、“和离”
家庭制度
家长权:教令权、财产处分权、主婚权
继承制度
宗祧(tiao一声)继承、财产继承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代形成了三司会审制度,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二)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两级,未设立专门司法机构,司法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增设司法佐吏:司户参军事、司法参军事
二、诉讼制度
1.诉讼方式:举劾、告诉
2.诉讼程序
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县→州→中央大理寺
直诉:拦御驾、击登闻鼓、上表申诉
三、审判制度
1.审讯:“换推”制
2.判决
3.司法官的责任:“出罪”与“入罪”
4.死刑覆奏制度:“三覆奏”、“五覆奏”
《唐律疏议》
(一)规定了从名例律至断狱律等十二篇的刑律体例
1.名例律为总则部分,放在首篇,指导分则各篇的运用。包括五刑、八议、十恶、定罪量刑的原则等内容
2.从第二篇《卫禁律》到第十篇《杂律》,为刑律分则的实体法部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打击各类犯罪
3.最后两篇《捕亡律》与《断狱律》,为刑律分则的程序法部分
(二)规定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
1.《名例律》:57条
五刑——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其他刑法原则
2.《卫禁律》:33条
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职制律》:59条
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户婚律》:46条
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5.《厩库律》:28条
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擅兴律》:24条
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土木兴造方面的规定
7.《贼盗律》:54条
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8.《斗讼律》:是伤害他人和诉讼方面的法律
9.《诈伪律》:关于欺诈和伪造等犯罪的处罚规定
10.《杂律》:以上各律无法包含的其他犯罪的处罚规定
11.《捕亡律》:关于抓捕罪犯的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宋朝法律
强化中央集权
重视法律的治理功能
民商法律内容丰富
(一)《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与《唐律》的比较
1.内容结构基本一致
2.体例上有变化。把敕令格式附在律的后面,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实行律与敕令格式合编
3.内容上有调整。如另设“折杖法”,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刑。《户婚律》中增“户绝财产”“死商财物”等,完善继承制度、典卖制度
(二)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成为散敕
编敕:就是编辑诏敕制成的法令汇编,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两宋编敕的特点
1.活动频繁,数量众多
2.设有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3.编敕内容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各方面
4.编敕法律地位高
(三)编例:是将散例加以整理和汇编的立法活动
条例:是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是经皇帝批准的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
指挥:是皇帝或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法所不截,然后用例”南宋“以例代律”
(四)编纂条法事类:南宋以“事”为标准,把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一、重典惩治贼盗
1.折杖法:除死刑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决杖。不适用反逆、强盗等罪
2.刺配:刺字和配役复活肉刑
3.凌迟
4.编管:将受谪、流放的官员或罪犯加以组织、安置,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
一、户籍与身份制度
户籍上:分主户、客户
客户与主人之间结成租佃契约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二、物权
(一)土地自由买卖
(1)先问亲邻优先购买权
(2)缴纳土地交易税
(3)过割契税红契
(4)原主离业:田宅典卖后原业主必须离业,即不能成为典权或买受人的佃客
(二)典当
绝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
活卖:又称典卖,为附有条件的买卖
賖卖:先以信用取得买物,之后再付价金
四、继承制度
(一)一般遗产继承
(二)户绝财产继承(新增)
户绝指家无男性子嗣之户
继承顺序:在室女-近亲-官府
(三)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
(四)死亡客商财产继承新增“死商钱物”一门
第一、死商有父母、妻、子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
第二、无亲属随行,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等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
第三、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另外,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其遗留的财产
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
1.审刑院的设置与废置
宋太宗淳化二年在宫内设立的审议重大刑案的机构,直属于皇帝。
全国奏报的重大刑案,先由审刑院收录,交大理寺审判后,再由审刑院审议并写出处理意见,最后经中书省奏请皇帝裁决
神宗变法时废除
2.提点刑狱司的设置
地方诉讼衙门中,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真宗时称提点刑狱公事,仁宗后称提刑司
提刑司主管复核及审查所属州县的判决,和每十日一上报的囚帐
民事诉讼时效
田地房屋分界纠纷,当时不曾诉讼,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的,不再受理
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三十年不再受理
鞫谳(yan四声)分司制
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审与判分离制
一般审判程序分为“审问”与“检法议刑”两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法司负责
翻异别勘制(翻异别推制)
宋代的复审制度
两种形式
移司别勘:原审机关的另一机构复审
差官别推:由上级审判机关差派与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其他机关复审或将案件移往其他机关再次审理,也可以派遣官员在原审机关主持复审
四、诉讼审判制度
重视证据和检验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