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精神病鉴定方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刑事案件的处理在当亲社会变得越来越繁琐,很多人都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申请疑似精神病鉴定,这对司法部门来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以及考验。本文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为以后这一问题能够更好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疑似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困境
二、精神病人的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首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病鉴定专家只负责鉴定被追诉人的精神病鉴定,法官对于专家的鉴定结果要“即拿即用”,即被追诉人是否有罪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由精神病鉴定专家决定,但目前,精神病鉴定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机构也没有严格规定,鉴定人也存在不确定性,鉴定腐败情况屡有发生,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性难以得到认定。
(二)鉴定程序难以启动
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强烈和见风使舵的心理驱使,在案件中被追诉人大多数申请精神病鉴定程序,但司法机关担心精神病鉴定机构作出被追诉人患有精神病的评定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害人这时心里不平衡乃至上诉,或者遭遇社会的舆论和批判,也担心被追诉人无罪释放再次危害社会,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为了社会的稳定,而不轻易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三)鉴定专家的鉴定难以得到信服
精神病鉴定专家在鉴定中比较偏向“有病论”,鉴定结果也是大多数患有精神病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和报应意识比较严重,特别的是一些恶性的杀人案件中,被追诉人患有精神病往往是不能得到接受的,从而导致鉴定程序的再次或者多次启动,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让案件难以得到解决。
三、精神病人鉴定的解决方案
(一)疑似精神病人鉴定程序的启动
1.精神病病人鉴定程序不能轻易启动
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处理犯罪案近中疑似精神病人的处理就是不轻易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事实上,这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不难,难的是如何解决鉴定完毕后司法困局,处理不当就会导致两难的境界。精神病鉴定无非只有两种情况,是精神病或者不是精神病,前者的话,法官只需对被追诉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而一旦认定其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此时,法官就面临着严峻的社会压力而陷入困境。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精神病鉴定的方案应该不能轻易启动,这不仅是案件变得简单明了,也会给社会大众一个更好地的答复。
2.精神病鉴定程序不能封堵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化,疑似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应该进行调整,由以前的偏重社会稳定想合理的兼顾社会稳定的方向转化,所以,现在司法机关对疑似精神病人的鉴定要适度的开放。只有做好整体的配套设施,精神病鉴定才能做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在刑事案件的处理方面。这样的话司法机关就不必太担心后果会怎样,相反,适度的启动疑似精神病人鉴定程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二)宽入严出
首先,在条件的掌握上应该遵循“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从严,否定刑事责任能力从宽”的原理。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不但是被追诉人义务遵循的法,也是被害人遵循的法。受传统法治文化的影响,我国社会对犯下严重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报应和惩罚意识承担了社会的舆论,被追诉人的精神状态和利益常常被忽视。所以,犯罪人员因为精神病人要减免刑事责任甚至无罪释放往往会被社会大众以“政治腐败”论处,认为有关部门受贿做贪赃玩法之事。其次,在面对惨痛的代价的时候被追诉人心里也会特别愧疚,有时还要面临多年的陪护和治疗的痛楚。但“宽入严出”的原则正好适应了被害人社会大众以及被追诉人的心里诉求和思维方向,顺应了当今社会公民的公正观,也使法官的判决更能让人接受。
结语
参考文献:
[1]郭华.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2,02.
71例占11.8%。案件类型:凶杀伤害256例占42.6%,被46例占7.6%,走私贩毒43例占7.1%。结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疾病诊断排序前五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无精神病及诈病、应激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情感障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由从重点为刑事法律服务向兼顾民事和刑事法律服务过渡。
【关键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责任能力行为能力
为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及一般规律,了解精神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趋势,对1992年6月―2009年8月云南省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600例案件进行回顾性分析。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为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室1992年6月至2009年8月共鉴定626例,因资料不全26例予以剔除。其中1992―2004年十二年300例,2004年―2009五年300例。
1.2方法通过对600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案由、委托单位、继往精神状态、鉴定结果及责任能力等项目进行回顾性调查统计分析。
2结果
2.1人口学资料男467例、女133例。18岁以下17例占2.8%,19至44岁503例占83.8%,45―59岁74例占123%,60岁以上6例占1%。青壮年合计577例占96.1%。文盲63例占10.5%,小学426例占71%,中学101例占16.8%,大学10例占1.6%。农民424例占70.6%,工人60例占10%,干部38例占6%,待业26例,个体户15例,教师11例,军人10例,学生10例,退休职工4例,医生2例。汉族458例占76.1%,彝族28例,傣族23例,傈僳族21例,白族19例,回族15例,景颇族13例,基诺族7例,拉祜族3例,苗族3例,德昂族2例,普米族2例,阿昌族、维吾尔族、布依族、布朗族、壮族及藏族各1例。少数民族共142例占23.8%。男女构成比为3.5:1。
2.2委托鉴定原因:见表1
2.3案由凶杀伤害256例(42.7%),偷窃抢劫79例(13.2%),走私贩毒43例(7.2%),23例(3.8%),妨碍社会治安16例(2.7%),纵火15例(2.5%),吸毒14例(2.3%),诈骗10例(1.7%),贪污4例(0.7%),敲诈4例(0.7%),3例(0.5%),诬告3例(0.5%);被46例(7.7%),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53例(8.8%),民事行为能力评定13例(2.2%),离婚6例(1%),经济合同纠纷5例(0.83%),房屋拆迁4例(0.67%),服刑能力鉴定2例(0.33%),上访及人事纠纷各1例(0.17%)。
2.4鉴定结论600例鉴定案例中,鉴定诊断的分布情况如下:精神分裂症202例(33.67%),精神发育迟滞61例(10.16%),应激障碍71例(11.83%),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9例(3.17%),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9例(4.83%),人格障碍14例(2.33%),癔症5例(0.83%),情感障碍33例(5.5%),普通醉酒2例(0.33%),复杂醉酒5例(0.83%),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例(1.67%),海洛因依赖15例(2.5%),偏执性精神病14例(2.33%),正常100例(16.67%),诈病20例(3.33%)。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诊断标准[1]。
3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前300例鉴定历时十二年、后300例仅历时五年,频度是前300例的2.4倍,且由本人,家庭或单位要求鉴定的146例占24%,提示除政法部门外,整个社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近几年大幅度提高。以青壮年、低文化层、农民居多跟我市以农业经济为主、文化落后的现实吻合,少数民族与汉族无明显差异,这与曹民佑[2]和张志勇[3]等的研究结果一致,可能与农村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普法教育、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相对落后有关,也符合精神病多发于青壮年、文化程度低、社会层次低的特点。说明精神病人作案与正常人作案犯罪,在性别、年龄、职业和文化程度都无明显区别。同时也提示近30岁这个年龄段,其精神疾病患病率和刑事犯罪率都处在高危期,尤其是低文化素质者,无论精神病或正常人都与刑事犯罪有着密切关系。对这类人群特别要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特别在青少年中尤为重要。
在鉴定诊断中,本组资料显示:鉴定诊断结果诊断排序前5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202例(33.67%)、无精神病及诈病120例(20%)、应激障碍71例(11.83%)、精神发育迟滞61例(10.16%)、情感障碍33例(5.5%)。这与林红[8]等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而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案又居多,其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所以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和监护,是减少精神残疾、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和促进精神康复的重要措施。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多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及怪异思维有关。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发生突然、残忍,随机性强,作案后常滞留现场,所以通常不难于正常人识别[6]。
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以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受损或丧失较显著,说明精神分裂症致残率高,严重损害社会功能。其次是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判定无责任能力317例(52.83%)、部分责任能力63例(10.5%)和完全责任能力者220例(36.67%)。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中以离婚案例和财产继承、房产纠纷案居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由从重点为刑事法律服务向兼顾民事和刑事法律服务过渡。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45~165.
[2]曹民佑,秦红萍,付深省,等.120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临床资料分析[J].实用临床医学,2006,7(5):47-48
[3]张志勇,吴冉嶙.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83例分析[J].美国中华精神健康杂志,2005,8(9):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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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玉玺,杜宝国,杜明君,等.73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分析[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7,13(1):55.
【摘要】目的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法学评定的原则与观点。方法将1990~1993年71例与2000~2003年94例精神分裂症违法者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比较相隔10年对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评定的差异及学术观点。结果2000~2003年期间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49,69.01%)较1990~1993年(50,53.19%)下降。表明2000年后对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结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应遵循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原则,维护违法精神病患者与无辜受害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法律公正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精神分裂症;违法;责任能力
Acomparisonontheassessmentsofresponsibilityofschizophrenic'scriminalsindifferentyears
LIZhirong,GAOZhensong
(Shantou4thpeople'sHospital,Shantou515021,Guangdong,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principleandtheviewpointoflawassessmentsintheforensicpsychiatryexpertise.MethodsExpertise'sdataof71and94schizophrenic'scriminalsin1990~1993andin2000~2003werereviewedrespectivelytocomparethedifferenceofresponsibility'sassessmentsandlearningviewpoint.ResultsTherateofnonresponsibilityin2000~2003(49,69.01%)waslowerthanin1990~1993(50,53.19%),whichindicatedthattheresponsibility'sassessmentwasgraduallystrict.ConclusionTheforensicpsychiatryexpertisemustfollowthedoubleprinciplesofmedicalscienceandlaw,protectthereasonabl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criminalswithpsychosisandinnocentvictimsandmaintainthejusticeoflaw.
【Keywords】Forensicexpertise;schizophrenia;irregularity;responsibility
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正走上正轨,"有病无罪论"已基本得到纠正,"无病推定原则"已基本被认可[1],二分三级的责任能力评定原则已被各界所接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水平不断提高。为此,我们对1990~1993年与2000~2003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了对比研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对象以我院司法鉴定组1990~1993年和2000~2003年全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165例刑事涉案者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CCMD2R)和第3版(CCMD3)为诊断标准。
2.1一般资料1990~1993年组共71例。其中:男66例(92.96%),女5例(7.04%),平均年龄33.11±8.36a;文化程度:文盲3例(4.23%),小学24例(33.80%),初中28例(39.44%),高中16例(22.53%);职业:工人8例(11.27%),务农38(53.52%),无业(15.49%),其它14(19.72%);婚姻:已婚33例(46.48%),未婚37例(52.11%),其它1例(1.41%)。2000~2003年组共94例,其中:男82例(87.23%),女5例(7.04%),平均年龄32.89±9.06a;文化程度:文盲2例(2.12%),小学43例(45.74%),初中31例(32.98%),高中18例(19.15%);职业:工人18例(19.15%),务农30例(31.91%),无业42例(44.68%),其它4例(4.26%);婚姻状况:已婚44例(46.81%),未婚47例(50.0%),其它3例(3.19%)。2000~2003年组无业者高于1990~1993年组,务农者低于1990~1993年组。
由表1可知:两组均以凶杀、伤害、盗窃居首,犯罪动机均以病理为主,两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2000~2003年组在疾病缓解期违法较1999~1993年组为多,但差异无显著性。
2.3两组责任能力评定结果比较,见表2。
表2两组被鉴定者责任能力比较(略)
由表2可知:1990~1993年组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比例明显高于2000~2003年组;1990~1993年组病理状态作案40例,而无责任能力高达49例,其中包括部分混合动机或现实动机作案;2000~2003年组病理状态作案50例,而无责任能力50例,其中混合动机或现实动机者均评定为部分或完全责任能力。说明2000年后对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上常见的精神疾病之一,常有特殊的思维、感知觉、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其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常导致违法犯罪,因此,精神分裂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比例最高。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犯罪的责任能力评定,不同国家、不同年代有不同的观点。1920~1940年,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专家根据精神疾病的诊断,一旦确定为精神分裂症,即不考虑法律规定的犯罪情况,而直接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随着刑法学、精神病学的发展,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丧失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化,认为这种单纯医学标准的主张,不能客观地反映精神病患者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进而倾向于根据不同病情酌情判定患者应负部分或完全的责任能力。
我们认为,作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应遵循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原则,为法律公正服务。一方面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司法鉴定人工作的价值和司法鉴定制度的意义。
[1]罗小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不同与临床思维的几个特点[C].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第七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01,75
[2]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248~252
关键词:强制医疗;证据审查;疑难问题;应对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中确立了强制医疗的法律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正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作为初次确立的程序,现有规定还显得较为粗疏,实务操作中在证据审查及程序适用、衔接、法律监督等方面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及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之规定,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针对这三个条件的证据,分别是暴力行为事实证据、主体证据和社会危险性证据。
(一)三类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为了证明所要证明的对象,相应的证据体系应当具备的条件。细化到强制医疗案件中,就是上述三类证据各自的证据体系要求。
首先,暴力行为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达到犯罪程度,才能适用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排除主体因素,暴力行为事实应当是一个犯罪事实。因而,在主体要素外,该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应当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主体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明确实施暴力行为时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强制医疗案件的主体应是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理论上讲刑事责任能力不能由司法精神病鉴定做出,但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一般包含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受审能力是指能否出庭接受法庭的审理,这一能力是否具备决定了涉案精神病人是否能够出庭。
最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有一定证据证明行为人如果不被强制医疗则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即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或者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性向”。[1]“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否需要经过精神病专家的专业鉴定?还是仅依赖法官的个人经验抑或猜测?[2]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多采专业鉴定和法官裁量相结合的模式,法官在判断过程中虽很大程度上参考专业鉴定结论,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根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说理。[3]但是,不管由谁来评定,都要有一定证据材料为依托,因而笔者认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高度盖然性。这一标准低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一方面是因为对危险性的判断是以将来行为而非过去行为作基准的,实质上是一种预测,因而“行为人有可能实施危险行为永远都不可能表现为‘排除合理怀疑’”[4];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具有的治疗性不同于刑罚纯粹的惩罚性,强制医疗的标准可适度降低。
(二)证据审查
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对证据的审查,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体系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
其一,对实施暴力行为证据的审查。对该部分事实的审查,主要侧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由于公安机关在确定行为人系不符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后即对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且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时限仅为七天,因而对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重视不够。审点是按照普通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是作案工具包括作案凶器是否提取移交、伤情鉴定是否做出、证人证言是否充分调取等等。
其二,对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从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文书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通过查阅涉案精神病人以往的病历记录、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及其主治医师,从行为时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发病的心理表现等方面,审查确定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一)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缺乏规范指导,具体适用和监督无法规可循
公、检、法、司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联合制定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实施地点和方式、方法等。建议协调公安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所属的精神卫生中心或者专业医院内,设立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场所,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卫生部门提供协助。同时,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确保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监督落到实处。
同时,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性质上是行政性措施,但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与拘留、逮捕并无不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误用,应建立临时保护性性约束措施的救济机制。如精神病人及其家属认定临时约束性措施不当或者存在侵犯精神病合法权利的情况,可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情况,应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二)在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启动、决定作出、执行监督程序衔接及部门协同方面缺乏细致规范,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技术性、专业性较高,检察员的专业知识缺乏问题凸显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检察机关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所需要的专业素养较高,难免因办案人专业知识缺乏而存在局限。应对建议是:
(四)强制医疗的不定期性,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不足,解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随意性增大
在强制医疗决定作出时,对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其社会危险性大小分别采定期医疗制和不定期医疗制。对不具有特别重大危险的精神病人应侧重于其自由权的保障,在征求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期限。强制医疗期满后,不符合解除医疗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申请延长。对具有特别重大危险的精神病人应侧重于社会安全的保护,采取不定期医疗制,但也应定期评估,防止不当剥夺精神病人的自由。
注释
[1]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2]参见陈卫东: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3]倪润:强制医疗程序中“社会危险性”评价机制之细化,《法学》2012年第11期。
[论文关键词]精神病患者;特殊诉讼程序(制度);诉讼权利保障
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较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精神病患者的境遇也愈发成为我国社会自由与安全、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很多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正在积极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但是由于精神疾病的复杂性,没办法单靠一个制度来完善,它需要医学上,法律制度和家庭等多方面的支持。对于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侵权行为,无论对被害人还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来说都处于弱势,但是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依然需要我们重视,不能因为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而漠视其作为人的权利。法律的正义及秩序价值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在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更显重要,修正目前刑事诉讼中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呈现出的问题有利于确保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实施一年以来,各地纷纷出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北京、上海、江西、贵州等地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数量明显增多,精神病患者的刑事犯罪有所改善,但是通过阅读各法院、检察院有关刑事强制医疗的报道,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接收精神病患者的单位不确定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由法院决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但是截至2010年我国仅建成的25所安康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收容与治疗能力相对有限。实际运行中,面对精神病患者这颗不定时“炸弹”,一些家属、居委会等是不愿意接收的。公安机关虽然在法律上附有临时约束的义务,但也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不得不接收。同时有些政府机关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治疗机构或是给予财政支持,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倍感无力,甚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送往看守所等做法,在送到强制医疗区之前如何处理也是法律应该完善的地方。对于没有设立专门安康医院的地区,地方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由卫生部门主管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预防,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支持,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基金,探索社区服刑结合住院治疗等多种方式管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二、提起精神病鉴定的主体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就是精神医学鉴定,但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谁有权提起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呢?从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以及第121条和145条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由侦查机关主导的倾向,虽然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但是否同意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没有强制效果,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被鉴定的权利。不仅使得当事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使得审理的公信力下降。如邱兴华案件,人们从对于其杀人行为由深恶痛绝变成同情甚至觉得他冤死而批评审理不公。笔者并不反对侦查机关在提起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但是,我国也应当平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对精神病鉴定的提起权,由法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不仅符合控、辩、审三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体现鉴定的客观公正,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得到鉴定的合法权利。
三、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法官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无法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以致法官无法依据经验、伦理、常识等做出是否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的裁判结果。同时,鉴于目前我国鉴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差异,造成了对同一当事人前后鉴定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导致重复鉴定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法院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吸收大陆法系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吸收一名精神病专家陪审员或精神病医师,甚至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家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决。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客观性、权威性。
四、解除刑事强制医疗难
五、欠缺预防机制
六、强制医疗决定监督的盲点
问题。方法回溯即往一年半的鉴定资料,根据ccmd一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分类对被鉴定人临床表现进行整理
归纳。整理被鉴定人颅脑受伤的类型,统计分析评定时机及评定结论。结果65例样本纳入本研究,平均评定时机
10.23±7.2个月,临床主要表现为智能和记忆损害,人格改变和神经症样综合征占有较大的比例,精神病和情感
结论智能和记忆障碍在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般应在伤后六个月才
宜进行伤残评定。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
【中图分类号】d919.3;r749.1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onmentaldisorderswithbraindamageandimpairmentassessmentinroadtrafficaccident.zhangqin—ting,
huangfuyin,tangtao。eta1.instituteofforensicscience,ministryofjustice,p.r.china,shanghai,20__63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clinicalcharacter,affectfactorandsomeattentionaboutmentaldisorderswith
braindamageinimpairmentassessmentinroadtraficaccident.method65caseswerecollectedfromasesseddataduring
20__/1—20__/6,theclinicalsymptomswasclasifiedbyccmd一3。thetypeofcerebralinjury,asessmenttimeandconclu—
sl’onwereretrospectivelyandstatisticallyanalyzed.resultsmeanasessmenttimeis10.23±7.2months.themajorclinical
symptomsinmentaldisorderswithbraindamagebytrafficaccidentwereintellectualandmemorydeficiency.personalitychange
andneurosis—likesyndromewerefoundinconsiderableproportion,however,psychosissymptomandmooddisorderisrare,the
consciousnessdisordersandhysteria—likesyndromewasunseen.theregresionanalysisbylogisticindicatedthatthereare
negativedependencebetweenimpairmentdegreeandbothseverityofintellectualdeficiencyandpsychosis.conclusionin—
tellectualandmemorydeficiencyhaveimportantroleintheimpairmentasessmentinroadtrafficaccident.ingenerally,theas—
sessmentshouldbeheld6monthsaftertheaccident.
【keywords】mentaldisorderswithbraindamage;impairment;traficaccident
近几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迅猛发展,机动车辆急剧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全国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5万余
起,死亡近8万余人,伤残近40万人。颅脑损伤占全身各组织损
伤总数的20%,仅次于四肢损伤的发生率,同时众多研究结果
表明颅脑损伤病人精神障碍的发生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该类
病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关系受到严重损害,对家庭和社会造成
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实践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
益受到重视,本文拟对我中心近一年半内完成的因道路交通事
故而发生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
析,对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关键问题加
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供同道参考。
方法
由研究人员从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在上海
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1)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例中根据下列
条件确定研究对象,最后对各类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具有明确的影像学资料证
实存在脑器质性损害;
2.被鉴定人在伤后具有明确的精神异常表现;
3.出具了结论明确的鉴定书。
结果
符合研究要求的共有65例案件,现将统计结果报告如下:
1.人口学资料男性44例(67.7%),女性21例(23.3%);其
中最小者8岁,最大者84岁,平均年龄42.06±15.71岁。
月,平均为10.23±7.2个月。
3.颅脑损伤的分类以临床主要诊断为标的,按照《颅脑损
伤》_2j的分类方法作如下四种分类:
·150·
(1)弥散性原发性脑损伤:21例(32.3%);包括广泛性脑挫
裂伤、弥散性轴索损伤。
(2)局灶性原发性脑损伤:27例(41.5%);包括局灶脑挫伤、
“原发性”脑受压;
(3)全面性继发性脑损伤:1例(1.5%);包括弥漫性脑肿胀、
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出血、全面性缺血/缺氧脑损害、多发性
血肿;
(4)局部性继发性脑损伤:16例(24.6%);包括单发性血肿、
局限性脑水肿(伴挫伤)有占位效应、非扩张性小出血灶、局限性
缺血/缺氧脑损害。
4.受伤部位根据ct、mri等影像学资料,根据脑实质主要
受损部位分类,结果显示
(1)双侧脑实质损伤26例,其中包括原发性脑干损伤5例;
双侧额叶损伤6例,其他全脑损伤15例。
(2)右侧脑实质损伤15例;其中颞叶7例,额叶5例,顶叶和
枕叶受损各1例,硬膜下血肿1例。
(3)左侧脑实质损伤20例,其中额叶12例,颞叶6例,顶、枕
叶各1例。
(4)蛛网膜下腔出血4例。
5.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临床表现根据ccmd一3_3】器质性
精神障碍第5位编码所列症状表现,对各案例出现的精神症状
加以归纳总结为如下8类:
(1)器质性智能损害:本研究根据ccmd一3对于智力障碍
轻度、中度、中度、极重度分类,结合韦氏智力测验结果和调查所
得的被鉴定人社会功能水平进行归纳分类,结果显示39例存在
智能损害,多数(27例)为轻度智能损害。
(2)器质性遗忘:根据鉴定调查所得及鉴定精神检查对瞬间
记忆、短时记忆、近期记忆、远期记忆的详细询问,对被鉴定人记
忆是否受损作二元划分,结果表明56例记忆受损。
(3)器质性人格改变、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性心理改变:44
例被鉴定人在伤后存在明显人格改变,主要表现为细腻情感的
削弱或丧失,脾气变得暴躁,同时主动意志减弱。
(4)器质性意识障碍:未发现被鉴定人有存在器质性意识障
碍。
(5)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18例被鉴定人存在精神病性障
碍,主要表现为幻觉、妄想症状,同时也存在思维不连贯,内容贫
乏等症状。
(6)器质性情感障碍:2例存在器质性情感障碍,主要表现为
抑郁心境和情感不稳。
(7)器质性癔症样障碍: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该类症状表
现。
(8)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症:ll例存在神经症样综合征,主
要表现为情绪不稳,头痛、疲乏或虚弱等。
6.伤残评定结果:在明确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后,根据《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__)进行评定,结
果2级1例,3级14例,4级5例,5级6例,6级11例,7级9例,
8级2例,9级9例,1o级8例。
7.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评定的影响因素:根据传统观
念,将鉴定时机、受伤部位、精神障碍表现等指标量化,如智能损
害按照无、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的严重程度编码、精神病性
障碍以是否存在进行二元编码,以伤残评定结果为自变量,进行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智能损害的严重程度与伤残等级呈
979,p=0.031)。
讨论
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__)中明确指出伤残
(impairment)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
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
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同时在其十个等级中均列有关于精
神方面的条款,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中
的评定提供了依据。其中值得探讨的脑震荡后综合征是否能够
进行伤残评定。过去认为所谓脑震荡是指颅脑外伤后出现的意
查无阳性体征,脑脊液无红细胞,有一些学者认为该症的产生是
有器质性基础的,如认为脑外伤导致微小的组织挫伤、破坏了脑
组织的微结构,或是影响了脑脊液的循环或代谢,甚至影响了基
因的表达,近年多有研究发现脑震荡病人ct平扫部分可有颅内
小血肿,伴有轻度脑挫伤和局部脑水肿,上述结果多在外伤后7
—14天中做ct检查时发现_4j。因此有人提出依据交通评残标
准之4.10.1.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损”来评定
为最后一级。在我们的鉴定实践中,一般不对脑震荡后综合征
这一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亚型进行伤残评定,即要求脑外伤
所致精神障碍的患者必须存在ct、mri等影像学证据支持的脑
器质性改变。
2.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评定时
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为准。但损伤、疾病等的发生、发展、转归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
临床实践表明,颅脑损伤的恢复是个缓慢的过程,脑外伤所致严
重精神障碍的逐步恢复并稳定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
间。但在鉴定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例当事人都能等到理论上的
稳定时期,过分拖延鉴定时机会损害伤者的权益,而过早评定会
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根据ccmd一3器质性智能损害、
遗忘、人格改变、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改变等均要求病
程至少六个月,鉴定实践中我们认为在脑外伤后六个月后方宜
进行伤残鉴定,但并不局限于这一规定,对于神经症样的表现可
短为4个月,最长为47个月,平均为10.23±7.2个月。关于鉴
定时机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3.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本文根据ccmd一3器
质性精神障碍第5位编码对临床症状的归类,回顾性的将所有
鉴定案例的症状表现进行了归纳。结果显示器质性智能和记忆
损害、人格改变具有很大的比例,器质性精神病和神经症
样表现具有一定的比例,2例存在器质性情感障碍,而未发现器
质性意识障碍及癔症样表现。
(1)器质性智能和记忆障碍颅脑损伤后可出现脑皮质萎缩,
脑室扩大,脑沟加宽或形成疤痕和粘连,破坏了脑结构的完整
性,临床上就会出现智能和记忆损害。器质性智能障碍是慢性
进行性的智能损害综合征,包括记忆、思维、定向、理解、计算,学
习能力、语言,及判断等认知功能障碍,偶尔以情绪控制和社会
功能的衰退为前驱症状,意识清晰。常影响日常生活。器质性
智记忆障碍以记忆损害为主的综合征。因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明
忘。胡泽卿等在研究道路交通伤患者中发现,有34.8%的患者
智商低于正常,45.5%处于边缘状态,智力正常的仅占1/5;记忆
商<51的占59,6%l5。本研究60%存在智能障碍(39例),究其
人格改变指人格特征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
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且这种人格偏离正常系由躯
体疾病(如脑病、脑外伤、慢性酒中毒等)所致,或继发于各种精
神障碍。人格改变是颅脑损伤后遗症中重要的一个方面,颅脑
损伤后最常见的人格改变表现容易激惹,举止粗鲁,情绪不稳
定,道德感及羞耻感下降,并可出现攻击行为、暴力行为、异常性
行为和病理性激情发作。本研究中44例(67.69%)被鉴定人在
伤后存在明显人格改变,主要表现为细腻情感的削弱或丧失,脾
气变得暴躁,同时主动意志减弱或丧失。
(3)器质性精神病主要表现为幻觉和妄想,紧张综合
征少见。
(4)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见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发生率
为40%一65%,以神经衰弱症状、焦虑和情绪不稳多见。本研
究中11例存在神经症样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情绪不稳,及头痛、
疲乏或虚弱躯体不适。
(5)器质性情感障碍颅脑损伤后躁狂表现以易激惹、冲动行
为为主要特征,而缺乏内源性情感障碍的典型过程;颅脑损伤后
抑郁表现除抑郁症状外,多伴有头疼、头晕、睡眠障碍、注意力不
集中、激惹性增高、记忆减退、思维迟缓、情绪不稳等症状。本研
究中少见情感障碍,近有2例表现为情感障碍,均为抑郁表现。
4.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评定影响因素本研究结果显示
一般的鉴定实践,但普遍表现出的人格改变、神经症样综合征未
能纳入方程,可能与样本含量较少有一定关系。
5.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与诈病有人认为由于鉴
定结论直接影响到被鉴定人的经济赔偿或其他福利等问题,伪
装或夸大智力伤残程度的情况相当普遍,编制“二项必选数字记
忆测验”并进行了运用性研究。我们认为在伤残评定中更多地
要注意全面采集各方面的资料,全面地了解被鉴定人的状况,如
在智能缺损的诊断上,综合考虑智商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可
运用各种“测谎”工具作为诊断的辅助工具。
[1]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
[2]邱绪襄,廖文满,主编.颅脑损伤.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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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__,54~61
[4]王祖承,主编.精神科综合征.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125
~127
[5]胡泽卿,黄思庆,张钦廷,等。道路交通伤患者的智力和记忆研究。法
赵某,系某地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私立学校初三学生,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寄宿,周末回家。某日,赵某因作业问题被数学老师叫至办公室,用塑料教鞭打手心。5个月后,赵某经住院治疗并诊断为抑郁症(伴精神症状)。此后,赵某多次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为此,赵某父母提出诉讼,认为该校教师对其有体罚行为,并导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要求学校赔偿。
案情评析
本案一审依据鉴定意见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并无明显错误。但该鉴定意见是针对赵某所患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生与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的鉴定,而未考虑学校教师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赵某的发病是在学校老师对其体罚之前,故认定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二审没有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简单驳回原告主张,而是综合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被上诉人的过错及该行为对上诉人造成的精神和肉体伤害十分明显,从现有证据分析,作出了上诉人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上诉人病情发展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立法
精神病人定义有医学含义和法律含义之分。本文所指的精神病人是从狭义的刑法角度去理解,将精神病人界定为精神活动异常,并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人、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压力加大及生活节奏加快等因素的影响,精神障碍对人们的健康危害越来越突出,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3‰增长到现在的14‰多。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精神病,占全球疾病总和的近11%。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2年4月10日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中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重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数为1600万左右,占总人口的1.23%,患病率已达13.47‰。发病率已达14.05‰。同时,流浪精神病人也不断攀升,而随之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大幅度增加。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的模式,即除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救治外,其他都由精神病人的家庭监护。精神病人家庭条件好的,则有机会可以接受医院治疗,而农村和家庭条件差的精神病人则往往因病返贫而经常被采用非人的“关”、“锁”、“铁链加身”等方法监管。更为糟糕的是,有70%~80%的精神病人是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成为流浪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法理依据
建立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千万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源头做起,只有真正实现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肇事惹祸的“本”。
(一)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位公民都有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的可能,也相应地都有困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部分组成。社会救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残救助和贫困户救助等项目;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则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内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要突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1.社会救助权
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公民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收入。
2.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保险就是社会成员间的互助互济。《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互济互助制度。
3.社会福利权
(二)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权利保护
欧美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主要通常是从生理特征和生命历程的角度来进行的,根据他们的界定,弱势群体主要由具有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身患疾病者、老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依赖人群(主要是儿童)组成的。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对应,欧美学者还提出了劣势群体的概念,他们认为,劣势群体是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变、主流文化和亚文化互动的产物,是社会精英(优势群体)、普通民众和低下阶层相互比较的结果。可见,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是指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即我们所说的“老弱病残幼”,而我国学者没有区分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而通常将上述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长期患病者等,而将欧美学者所称的劣势群体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显然,无论是根据欧美学者还是我国学者的界定,精神病人都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一般保护是指保护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仅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前述的社会保障权利即是对精神病人的一般保护。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则是指应该赋予他们超越常势群体的权利,以真正矫正他们的弱势地位,这体现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当然,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会涉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度的问题。世界范围内,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保护不足”,也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水平及认识水平的原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往往不足,而有些发达国家则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存在问题是“不足”的问题,而不是“过度”。孙学华.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立法中的一般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以艾滋病患者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
总之,从法理上而言,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是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具有法理的理论基础。在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上,我们不仅应该努力实现对精神病人提供一般保护,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消除歧视,实现其形式上的平等,还应该在立法上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精神,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保障精神病人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1.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和保障者
德沃金认为,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这种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要求的要义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所有人。德沃金,何怀宏.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些规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也表明: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重要的基本职能。
2.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政府的重要功能
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个体人权的实现,国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首当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实现。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主要任务,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本是政府的重要任务。
二、保护精神病人社会
保障权利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享受就是对全体公民而言。差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我们在制定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制度时,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差别性,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地区差别大,目前还很难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
(三)预防与保护相统一原则
对于精神病人,关爱是国家和社会应有的态度:即保护和救助,而不是歧视的态度:隔离和强制。歧视的态度会使精神病人不愿接受治疗,更容易发病,更容易产生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暴力和损害倾向在滋长,从而成为潜在的社会危害。只有在立法这一源头上加强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才有可能消除他们的受歧视感,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故意暴力报复社会等行为。因此,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是对其损害社会的暴力事件最好的预防。
三、精神病人的社会
保障权利体系的构想
(一)加快立法,建立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其实早在15年前,精神卫生法草案就拟就了第一稿,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人在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中国法院网.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EB/OL].
(二)由政府主导增扩建“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
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现有的一些做法。目前,“安康医院”是依法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单位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尚无专门立法和专门制度的情况下,依托现有制度下的“安康医院”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然而,虽然目前大城市几乎都建有“安康医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病人的不断增加,目前的“安康医院”已明显容纳不下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容纳不下,必然又流浪在社会上,不仅不利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还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重性精神病反复制造恶性案件,增加社会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所以,增建“安康医院”是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的关键,也是社会治安控制的最有力措施。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安康医院”只是收治精神病人的机构,其功能有限。要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还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1.精神病人服务内容和形式应该多样化
精神病人服务应广泛涉及医疗康复、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职业训练、临终关怀等方面,调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把福利机构分为公益性的和经营性的,让各种收入阶层的精神病人都能按需要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
政府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管理事业专项基金,非政府组织及慈善团体发挥协助作用,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捐赠作为补充,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事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3.精神病人的服务人员应该专业化
与普通的疾病不同,精神病是一种综合性的疾病,发病因素较为多样和复杂,预防和治疗的难度也比一般疾病要大得多,因此,精神病的预防和治疗都需要具有较高医疗水平和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员。
4.对精神病人的社区服务应该网络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目前应该将精神病人管理纳入社区残疾人工作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社会互助网络,建立以城乡精神病人为对象、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以社区服务网络为依托、家庭照顾社会化为方向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橄榄形”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将强制性住院治疗扩展到社区治疗和康复中心治疗,使大多数精神病人可以在医院的适当监督和指导下,在社区中成功和安全地治疗和康复。
总之,当前精神病人的社会问题非常突出,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做好防范,建立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变被动的“事后买单”为主动的“事前买单”,在保护和关爱精神病人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强的防范控制体系,减少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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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Z].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关键词:事前智商;精神病伤残;伤残鉴定
1临床资料
案例:王某,男,38岁,大学文化,原为某中学教导处主任、数学特级教师。因交通事故致"右额颞顶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症状性癫痫,肺部感染",GCS4分,CT示:"右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行"右额颞顶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及术后予抗炎、抗癫痫及促醒等对症支持治疗等,好转出院。伤后6个月,委托对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精神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
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交谈接触主动、检查中表现努力,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检查时多次出现强制性笑。思维逻辑无明显异常,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也未见有明显优势病理性情感体验。被鉴定人知道自己曾遭遇车祸,但对车祸当时及就医过程等不能回忆,存在逆行性、顺行性遗忘。其远记忆保持可,近记忆有所下降。一般言语理解和表达尚可,对常用物品能正确命名,如桌子、椅子、笔、汽车等。一般生活常识掌握可,其计算力、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和理解判断能力、分析综合和抽象思维能力保持尚好,对常用汉字能正确识别及书写,能完成复合指令。心算能力较差,100-7连续递减能够完成,速度较慢,且有时需提醒被减数。平面构图能力较差,与其文化程度不符。自知力存在,高级意志行为无明显异常。韦氏智力量表示:言语智商95,操作智商89,全量表智商92,预计伤前全量表智商114,与目前实际值差值22(大于一个标准差以上);临床记忆检查量表示:MQ75。
2讨论
2.1关于事前智商所谓事前智商(pre-morbidintelligencequotient,pre-IQ)是指某个体在某事件发生之前的智力状况[1]。事前智商的评定,国外有许多报道,应用韦氏智力测查常模的人口学资料,以获得事前智商的预测方程,用以推断当事人的伤前的智力水平[2,3],客观评估脑损伤所造成的智力损害。国内也有龚耀先等以WAIS-RC常模中的受教育程度、年龄、职业和性别等人口统计学变量为自变量,对言语、操作、全量表智商进行了多元回归,推算出事前智商多元回归公式,得出患者的事前智商[4]。通过推算所得的事前智商,与其当前智商相比较,对其智能损害的评定。所谓智能损害,是慢性进行性的智能损害综合征,包括记忆、思维、定向、理解、计算,学习能力、语言,及判断等认知功能障碍,偶尔以情绪控制和社会功能的衰退为前驱症状,意识清晰。常影响日常生活,智能损害的总体严重性应以记忆或智能损害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表示。
3思考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发展,司法鉴定工作将更加多元化及人性化,本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由此给笔者以下思考。
在鉴定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被鉴定人在本次伤前从事高智商的事业,社会功能良好,伤后按照智力缺损的分界值,IQ并未达到相应值,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其社会功能比原先有所下降,且肯定难以达到原先的水平。故笔者认为,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对于此类被鉴定人可结合事前智商进行鉴定,这样才更具有个体化、科学性。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事前智商进行伤残评定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包括主观与客观的评定证据表明被鉴定人是合作的,比如使用二项数字必选记忆测验(BFDMT),这样所得到的当前智商才能与事前智商相比较,从而得出智能损害的程度。同时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受伤前后社会功能的变化做出综合评定。
[1]高北陵.精神医学鉴定中颅脑损伤患者伤前智力评估的意义及方法[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1,34:52-54.
[2]GreenRE,MeloB,ChristensenB,etal.MeasuringpremorbidIQintraumaticbraininjury:anexaminationofthevalidityoftheWichslerTestofAdultReading(WTAR).JClinExpNeuropsychol,2008,30:163-172.
心生不满报复民警
9月2号上午8时多,家住全州县全州镇的妇女彭丽娜从全州县体育场旁边一化工门市部购买了两瓶浓硫酸,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后来到县体育场。8时30分,彭丽娜走到正在此处集训的民警后面,乘民警不备,将其中一瓶硫酸朝着民警的后脑及背部泼去,后被民警当场擒获。
据警方调查,彭丽娜26岁,全州县全州镇人,已婚,丈夫王某,兴安人。据彭丽娜交代:她在桂林一家照相馆做服务员时,因为一顾客被盗现金1000元,公安人员将其列为嫌疑人,对其进行了调查。此后,彭丽娜总觉得亲友及邻居怀疑她偷东西,在监视她。她认为这都是由民警造成的,遂心生不满,萌发了报复民警的念头。另据其父母介绍,彭丽娜1996年参加高考,因两分之差落榜,本人想复读来年再考,但因家里拿不出钱,无奈只能辍学在家。为此,她认为父母重男轻女,砸坏了家里的一些东西,且两年都没跟父母讲过话,总认为家人和社会对自己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