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发委发〔2021〕3号),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充分发挥其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统一战线工作实际,我们节选了与干部职工工作、生活结合紧密的部分条款编印了本手册,供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单行法同时废止。
第一编基本原则
1.《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2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主要标志。
2.《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3.《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4.《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6.《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编总则编
1.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
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在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4.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年满十八周岁后能否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提起诉讼。
第三编物权编
1.《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居住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吗?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要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业主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6.居民小区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了,如何维修?
《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与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有时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进行大规模维修,以及坏旧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以使其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不断提高其使用效能、或者使其具有新的效能。
7.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8.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编合同编
1.《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种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19种典型合同。
2.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5.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法律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8.交通工具上,旅客可以不按照自己的座位号抢座霸座吗?
9.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编人格权编
1.《民法典》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中增设了人格权编,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2.《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6.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可能遭受他人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
7.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8.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六编婚姻家庭编
1.《民法典》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7.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8.夫妻双方诉讼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感觉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9.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吗?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夫妻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已明确亲子的血缘关系,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之人不致逃避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二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编继承编
1.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3.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方式有三种:第一,法定继承;第二,遗嘱继承;第三,遗赠。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5.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指公民自己通过劳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的各种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所有合法财产。
6.怎样办理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申办公证遗嘱,遗嘱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⑴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⑵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⑶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规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进行分配。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没有清偿义务,当然,子女自愿清偿的除外。
9.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和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对生前的被人尽到了抚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第八编侵权责任编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7.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吗?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