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的政治权利;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三、妇女的人身权利;四、妇女的财产权利;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请看我国妇女应享有的具体权益
及保障措施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治讲座课件
2、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①“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③“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求,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
第16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2、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第18条第3款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3、增加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2、增加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三)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热点焦距: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等突出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三)妇女的人身权利
1、禁止拐卖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法律链接:第39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1、禁止拐卖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案例:高某在人贩子汪某手中以6000元购买一名妇女卢某,当晚高某对卢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久后,公安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解救,遭到高某及其堂兄三人暴力对抗。当日下午,卢某最终得到营救,案件告破。判决: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人贩子汪某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240条)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妇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罪对高某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2年(依据《刑法》第236条、241条、242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高某堂兄三人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42条、277条)案例:
2、严禁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2、严禁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案例:
2008年4月22日,张某和许某经过商量,先把网友李某姐妹二人骗出,与她们发生关系后,再让她们去卖淫挣钱。并与当晚11时许,将李某姐妹二人骗至许昌某旅馆,在该旅社8号房间内,张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后又到5号房间强行对李某的妹妹进行猥亵。在二人不同意卖淫挣钱的情况下,23日早晨,张某伙同许某又把李某姐妹带至禹州市一旅舍内强迫二人卖淫,24日凌晨,李某姐妹假装上厕所,来到楼下,搭乘出租车逃离后被解救。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强奸、猥亵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许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案例:3、妇女人格权的保护
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
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向公安机关报案(第58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8条)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第53条)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四)妇女的财产权益
案例:厦门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意外去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保养得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唯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评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进行重新分配,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厦门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意外去世,给四个子女留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相当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截止2004年底,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参保职工达4384万人,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60%。
需要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保险待遇申报条件:(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目前
《淮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安徽省淮北市女职工在分娩期间领到的将不再是由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而是由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由淮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淮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市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按现有体制,女职工分娩期间由单位发给产假工资,报销医药费。但在一些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往往难以兑现,使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