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总保护坏人

世界似乎一直混乱着。朋友圈里,义愤填膺的人们在呼唤着对人贩子直接判处死刑。人们愤愤不平的是,面对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法律刑罚为什么还不够重。而另外一起正在热烈讨论的事件中,一位丈夫因为砍死强奸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律怎么了,正义怎么了,坏人得不到严惩,好人总是那么艰难,世界还有救吗?相对于拐卖儿童,砍死强奸犯是一个更为具体的事件,而且这样惩恶扬善的侠义行为似乎是更应表彰的壮举。相对于现实社会里的刑罚手段,犯罪分子似乎更应该被开除出人类的世界,对待他们怎么处理都不过分。

当可能属于正当防卫的时候,法院反而判决砍死犯罪分子的人无期徒刑,这完全不是惩恶扬善的套路。当法律似乎总是在保护坏人的时候,如何不能民怨沸腾。如果世界就这样感性的沸腾下去,还可以有更多原始的正义让人血脉偾张,譬如回归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或者阉割这样的肉刑。当人类社会持续沉浸在这样快意恩仇的幻想中时,及时出现的理性思维虽然听起来非常的煞风景,但这一脚刹车时刻保持着人类社会发展的稳定。用法律的理性来看待具体案件的时候,首先和大众的看法彻底相左的不是法律系统,而是事实认定。所谓丈夫砍死强奸犯一案之中,多少读者首先就被媒体的信息先入为主了。

基于报道,人们相信了这是一起正在进行的强奸,而丈夫在搏斗中打死了犯罪嫌疑人,从而坚信这位丈夫值得拥有更多的同情。但媒体给出的信息并不足以让人做出进一步判断,而需要寻找更为坚实可靠的事实基础。即便现在无法重返法庭现场,也尚且无法拿到最全的卷宗资料,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在网络上找到。

判决书不如媒体的报道那般生动,也不如原始卷宗那样详实冗杂,但简单的描述和可靠的用词,也能大体复原出了法庭确认了的事实。在媒体的报道中,这位丈夫与强奸嫌疑人展开了搏斗,并最终下手过重,导致嫌疑人的死亡。在强大的道德感召之下,这对夫妻被当成了天然的受害者,而死者是加害者。

可一个没有被提及的问题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在犯罪现场,直接经历者只有这对夫妻以及死者,死者已经不能发声,只能听到夫妻的说辞。幸而,为了严谨地复原现实情况,做出判断之前,首先需要遵循证据原则,采集更多的客观证据与主观陈述,来判断现场究竟如何,犯罪是否已经中止还是依旧持续,而使用武力的限度是否必要。

作为理性的法律人不能简单地将世界分为好人与坏人,而那个受害的好人就是弱者,从而成为某个受害者的同情者。现实中谁是真正的弱者可能很复杂,或许这是丈夫无意撞见了强奸案,但也许无意是撞见了通奸,或者是有意捉奸,又或者是故意设套敲诈。

丈夫要动手的时候,或许是基于对强奸的愤怒,也可能是捉奸的愤懑,是为了敲诈的虚张声势,或者是希望掏钱私了案件,甚至是本身就有前嫌,只是借机发挥而已。

现实有诸多的可能,而真相总是在主观的世界里扑朔迷离,如果不建立合理的证据链,就无法产生理性的思考和合理的判断。从判决书内容来看,丈夫回家后看见死者从他妻子身上下来,之后双方发生了争吵,然后开始扭打,最后升级到杀人,直至以砍了二十多刀的方式结束了对方的生命。

其中一个细节是,其他证人还听到死者喊饶命。不同于判决书的认定,当人们焦虑地指责法院判决时,脑补了不少感人的情景来支持砍死人行为的正当性。然而,没有这么多额外的信息支撑,正当防卫的前提就不存在。法律需要捍卫正义,需要保护弱者,更需要尽量地还原事实。分析这样一个案件,首先要判断强奸是否成立,是否能采集到实施了暴力的证据。

如果强奸成立,那么当这位丈夫撞见以后,是否还存在暴力侵害的情形,需要及时制止。如果此时强奸已经中止了,那么就是一对受害者和一个嫌疑人相处的场景,此时嫌疑人可能还在继续使用暴力抗拒,从而需要受害者反抗,或者是受害者开始泄愤。

而如果嫌疑人并没有足够的暴力侵害或者剧烈地反抗,这样的情形下杀人就完全不具备合理性。即便用激情杀人作为辩护,而法律是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并不能因为一方占据了高地,就可以无限制地反击。犯了错误被拿住以后,侠客手起刀落取下人头,是武侠小说的情节,不是人类社会。这对被认为受害的夫妻,在杀死嫌疑人以后就迅速地逃离了现场。这样对于强奸一说,就无法及时采集证据,最终只存在当事人的口供,以及第三方的佐证,不足以充分地还原事实。而殴打以及杀死嫌疑人的这个过程,从仅存的证据而言,死亡的嫌疑人是完全处于弱势的情形下被砍死的。

或许,真实发生的故事确实对这对夫妻有利,但当他们逃离现场的时候,也就很遗憾地放弃了直面社会规则争取权利的过程,一个人被强奸的故事并不充分,而另一个人被暴力砍死的事实摆在眼前,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借助神灵的指示或者情绪化的感情来创造性地判罚。但论者没有耐心搜集这些能找到的信息,或者更精确地去翻阅更全的案卷资料,而仅仅跟随媒体报道就先入为主地假想出一个事实,天然地指定了其中一方就是弱者,这样认定的正当防卫很难立足。

只有证据确凿,事实无争议的情形下,法律才能精确地平衡理性与情感,尊重理性的选择,理解人的冲动与血性,公平地惩罚每一个错误,保护每一个人,包括被认为是罪犯的人。

那么是购买儿童可能在眼前面对死刑,还是不购买儿童晚年必然面对另一种死刑的情形,在理性地计算下,总会有家庭豪赌一把购买儿童的行为是经济的,从而支持儿童买卖的市场需求持续存在。此时,市场自然要做出回应,人贩子也就应运而生。英国工会活动家、政论家托马斯·约瑟夫·登宁说过,(资本)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人贩子是否会因为死刑收手,取决于利润到底是否值得。

在自由市场之下,当靠子女养老成为底层唯一希望的时候,即便有残酷的死刑,总会有足够高额的利润,刺激人铤而走险,为拼死购买的家庭提供服务。

而当购买儿童成为高风险行为的时候,所有的犯罪手段为了自保也将变得更为隐蔽和残暴,从而对抗法律的监管。最终,死刑没有解决社会问题,只是将一个现存的社会矛盾变得更为激化和残酷。

对贩卖儿童的行为一律死刑,这绝对不是法律为调节社会矛盾所能想到的最好手段,而只是最不负责任的偷懒,并最终带来一个更为残酷的结果。法律并不是软弱无能的设计,不是保护坏人的产品,而只是在一种科学的方法上维系社会运转的制度设计。法律是人类最大的理性,正因为有了法律,情感的宣泄有了合理的约束,并在经济体系、社会体制等制度设计下共同地服务于社会。只要还尊重证据和程序,尊重社会发展规律,法律就平等地保护着每一个人,而不是那些以神和情感的名义单方面宣布的弱者。在没有上帝和佛祖显灵的时候,正义被法律延续,而人类社会告别了丛林,告别了动物世界。

THE END
1.保护自己和他人把坏人打死了却要负法律责任?与之相对的,则为坏人。法律并不以好人与坏人的区分标准衡量是否负法律责任的标准。好人为了保护自己和https://www.64365.com/ask/13005063.aspx
2.看看还有这号人吗,一个法制国家的法律如果是保护坏人的,那么遍#你觉得网暴赔偿标准是否应该提高#杀一敬佰,让网暴者连饭都吃不起,让背后的人负连带责任,看看还有这号人吗,一个法制国家的法律如果是保护坏人的, 那么遍地都是冤案。https://www.toutiao.com/w/1817469300000777/
3.洞穴奇案范文5篇(全文)4.“坏人”的角度 霍姆斯的“坏人”之视角理论是他在法理学领域最有名的贡献之一, 其目的在于帮助划清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从这一点来看, 对于弗兰克法官认为“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 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 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这一观点似乎很难成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zc6bjqye.html
4.双马派出所的同志,你们是人民的警察,还是坏人的保护伞歹徒们走后,童细满妻子马上(5558***)拔打了110报警求救电话(时间为09年12月13日零时10分),求助人民警察对童细满的保护,但双马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电话后还是不出警。试问:你们是人民的警察,还是坏人的保护伞? 双马派出所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7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将无辜的袁军明刑拘。https://people.rednet.cn/wap/PeopleShow.asp?ID=540609
5.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教育教案7篇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知识技能目标: 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ttp://www.jiaoyubaba.com/jiaoan/28768.html
6.最高法副院长谈浙江张高平冤案:保护无辜就可能放过坏人文章写到,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https://www.guancha.cn/global-news/2013_05_06_142727.shtml
7.旅途交通安全篇2.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违法犯罪分子虽然狡猾凶顽,但毕竟做贼心虚。一旦发现有人违法犯罪或对你行窃,你要记住,邪不压正,好人是多数,国家法律是保护你的。因此,你要勇敢机智地取得群众和乘务人员的支持,同犯罪分子斗争。 3.尽量把物品集中放在可以经常照看得到的地方,使物品随时在你的视线内;不要乱堆乱放,或放得https://bwc.hnyjj.org.cn/aqcs/ltjtaq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