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二)促进乡镇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与结构优化
(三)推进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基层社会矛盾的深层化解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无论将其看作独立的企业,以集体或联合行动存在的联盟,还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其积极作用都被众多学者证实。Sexton认为,合作社能获得大量的经营业务以达到规模经济[1]。Nourse认为,合作社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力量,农民只有通过建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复力量的平衡[2]。Bijman和Hendrikse(2003)认为,农民合作组织能形成反市场垄断的力量,可以减少营销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的影响,保护专用资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Tennbakk也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能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改善市场失灵[3]。还有学者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能帮助农户节约交易费用(Staatz,1987;Cook,1994;Royer,1995;Bachev,2008),并在农产品营销中起到积极作用,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国内众多文献也表明,农民通过发展合作社,提高了组织化程度,提升了话语权,改善了市场地位,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合作社有利于整合社员资源,形成规模优势,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销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流通环节对农民的盘剥,降低了经营风险,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尽管现有文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广泛研究,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文献比较少见。张晓山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4]。方玉媚等、方凯等分别对四川果旺果蔬联合社、云南蒙自甜石榴产销联合社进行了分析[5][6];孔祥智和蒋忱忱(2010)对四川省井研县联合水果合作社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苑鹏(2008)以北京市密云县奶牛联合社为例,剖析了联合社的产生、运作以及优越性,分析了联合社的发展空间。王艺华、王树恩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可以对接大市场,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现代农业进程,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提高对社会资源的承接和利用能力,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7]。这些文献主要通过研究合作社联合的典型案例,探讨联合社的作用和发展趋势。综合来看,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探讨,尽管远未达到条分缕析、引领实践,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自发出现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联合社已显示出更强的生命力和活力。在这种情况下,阐析其制度变迁特征,寻求其成长的内在根据,探讨其绩效和治理机制,可以为联合社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变迁主要是诱致性变迁,但强制性变迁的收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结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源于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
虽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但家庭承包经营、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绝大多数合作社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存在着合作社普遍资金困难、带动力不强、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现行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非均衡,也就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进而导致了制度变迁的必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发生和发展取决于联合社的预期净收益
从农户和单个合作社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外部效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由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
通过把若干同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联合社,可以扩大加工或产品营销服务的规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通过统一组织生产、运输、冷藏和销售,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等,降低了基层社的生产经营成本,也使得购销业务大大集中,购销规模明显扩大,实现了外部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也有利于农业现代技术、组织方式和资金的投入。因此,只要农业生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合作社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联合的必要性。
2.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
3.克服风险厌恶带来的利润
农业生产的连续性与长周期性,无法通过内部控制及时扩大或缩小规模,加上农产品的可贮存性差,使农业成为一种冒险事业。而农户大多数是风险厌恶型,在风险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下,风险厌恶无疑会大大消减经济活动,克服对风险厌恶的制度创新能获得潜在利润。联合社通过内部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规模经济性,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内化农业经营风险;通过契约安排,转嫁一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基层社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通过推广种植、养殖保险,可以更有效地帮助成员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4.交易费用的转移和降低带来的利润
(三)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迅猛发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以弥补单个合作社势单力薄等不足。但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发展情况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尤其以东西部差异最为明显。
1.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总体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多数合作社存在的生产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低、服务领域狭窄、市场品牌不响、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合作社进一步的联合来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矛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自身积累资金的增多,将逐步形成设立联合社的能力和愿望;某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也可能希望设立联合社开展经营活动。近年来,全国大多数省市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在联合经营、开展信息交流和维护合作社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表1(见下页)可以看出,虽然从全国来看,单个的专业社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但联合社的比例已接近7%。
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中,不乏由地方政府依托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这一类政府主导安排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而组建的联合社或合作社联合会。例如,河北省、福建省、浙江省及温州市等地供销合作社(总社)筹组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这类联合社(或联合会)以横向联合为主,将主要职能定位为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沟通平台,承担向政府反馈合作社的意见与需求、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营销推广、对外交流和行业自律等工作任务,带有很浓的行业协会色彩。与政府主导的联合社制度安排不同,民间自发的诱致性联合社制度安排,以同业联合为主。这种民间自发的联合社制度安排,以承认合作各方的“私人产权”和“私人利益”为基础,其组建而成的联合社,并不仅仅是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蕴涵了深刻的变化,是合作社制度的深化和发展。目前,农民自发组织的联合社,占了现有合作社联合组织的90%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主要由外部利润诱导的自发创新,因而呈现出自发性、异质性和区域性等特点。各类联合社可以大致分为由同类专业合作社组成的联合社和由特定地域内各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联合社两种类型。同业联合和地域联合的联合社在职能定位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即使是同业联合的联合社,在不同区域之间,其业务经营范围、治理结构等也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见表2)。对此,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规定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从调查情况来看,多数联合社都对经典合作社原则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不同区域的联合社的修改方向存在一定的差异:中、西部地区往往要求基层社具有较大的种植、养殖或营销规模;东部地区更加注重资本报酬,股份化倾向更加明显,而且合作社的管理者逐渐从社员向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转变。
从联合社的数量来看,东部地区联合社发展最为迅速,联合社在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占的比例最高,为9.90%,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联合社发展较为缓慢,联合社在全部组织中所占的比例最低,仅为2.59%,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联合社发展相对较为平稳,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中部地区联合社在全部专业社中所占的比例为7.99%,东北地区联合社在全部组织中所占的比例为8.25%(见表3)。从四个区域平均数据比较可看出:中部地区合作社数量最多,平均每个省有8291.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662.8个联合社,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合作社数量最少,平均每个省2982.5个,77.1个联合社,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中的作用及其边界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过程中,政府充当着重要角色。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程度还不够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需要政府不断加大制度供给力度,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
(一)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1.政府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2.政府对联合社给予扶持,解决联合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西方合作运动大多“自下而上”,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联合社。由于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合作社联合往往存在巨大的协调成本,同时,合作社作为弱者的联合,与企业的竞争在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上有可能处于劣势。故在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总是扮演积极角色。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细碎化的缺陷,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集体行动方面存在高组织成本,单纯依靠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并不能完全实现诱致性变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迟缓,农村合作金融不发达,农业投资不足,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受到种种限制。所以,应将民间创新主体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社成长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组织的基础上,政府适时地进行制度供给,提供核心制度安排,协助民间主体实现制度创新,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加强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和组织能力。
(二)政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程度
1.政府参与程度总体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制度供给滞后,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
在有限理性、信息高度不对称、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等因素约束下,制度供给会呈现一定的滞后性。作为制度环境的核心因子,法律对市场变化的反应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时滞。立法者有时也会主动地保持缄默,为前瞻性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试验甚至试错的机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制度供应明显滞后,也使联合社在运行中遇到一些困境,影响了联合社的治理。
第一,无法形成与联合社相匹配的有效治理结构。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能人效应”、外部力量带动下成长起来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都不尽完善。30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逐步让农民“原子化”,农村优秀人才流失,留守农民普遍素质较低,缺乏自我组建合作组织的能力。与一般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成员之间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承担角色等方面的异质性明显增加,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联合社的核心成员多为兼职,自身精力有限,而随着联合社规模的扩大,成员参与管理的能力不足和兴趣减弱,合作社由成员民主控制转向专家控制,出现了类似IFOs的委托-问题。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被限定在合作社合约框架下的提供惠顾的群体之中,合作社成员很难促使经理人员的运作符合成员们的利益,成本明显偏大。
第二,基层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民主管理体制难以建立。基层社和联合社之间经济实力对比悬殊,联合社有充分的定价权,加之各基层合作社大多直接由农民组成,资本普遍稀缺,其角色一般是生产者,而产前和产后的环节由联合社控制,这样,在制度供应滞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产前和产后环节的利润多与多数基层合作社无关。由于联合社的股权比较集中,如果制度约束缺位,联合社运营过度依赖大的基层社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内部人控制的倾向更加明显,极易造成联合社组织结构及其决策机制的不正常,从而使联合社变成了少数股东的“富人俱乐部”,联合社全体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①。民主治理局面的实现与否基本上也就决定了联合会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成员合作社的主流民意,进一步而言也就决定了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合作社农民成员的主流意见。
第三,联合社有排斥小规模合作社和兼业农户的倾向。联合社普遍为入社成员设定门槛。从调查情况来看,同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联合社,主要是以从事该种农产品生产为主业的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的专业农户的联合,并不欢迎小规模的合作社和兼业农户。这样,联合社的发展明显有利于更具有企业家特性和境遇较好的农民来寻求新的市场机会,但创造一种机制来保护甚至增进弱势农民的利益越发困难。
第四,产权不明晰,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大部分合作社在政府部门引导下组建,常常受多个部门单位支持,在组织资金、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方面得到多方资助。合作社的联合,进一步使联合社与基层社之间、基层社相互之间以及合作社与农民之间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立法粗陋,产权界定不清晰,加之合作社的新、老成员享有同样的投资和惠顾权,不可避免会激发了外部人攫取动机,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行为。
2.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制度供给,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扶持的职责,促进联合社规范发展
过去50年,各国农业合作社企业的集中趋势加速。荷兰1949年供应饲料和肥料的合作社有1160个,1998年只剩36个;牛奶加工合作社从426个,降为6个。联邦德国1950年共有23842个农村合作社,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缩减到4221个。但同期的社均成员数则由137个增加到711个,规模明显扩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政府推动合作社联合的重点是对合作社进行培训和规范,主要是建立稳定的合作社培训机制,规范联合社的各项职能、制度和组织架构,整合农委、农办、科协、农业局、供销社等涉农部门的资源,明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动合作社联合发展。在治理机制上,联合社应当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民主管理,惠顾返还、资本报酬适度,以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基本原则。虽然联合社可以不完全拘泥于国际“合作社原则”,需要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对资本权利的限制,以利于吸引资金,鼓励联合社向公司化和纵向一体化的方向延伸,并赋予联合社内部治理机制一定的包容性,但不能改变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3.政府应当避免对合作社联合进行不恰当的直接干预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是从一种制度均衡状态向更高的制度均衡状态转化的过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合作社成员对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合作层次必然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合作社有必要走向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不仅仅是因为鼓励联合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更是因为合作社的联合存在明显的“外部利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解决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的区域差异,表明了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具有不同的比较效用。联合社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绩效,说明制度安排的移植不仅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约束,而且也会受到产业特性的约束。而经济组织的绩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因此,联合社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是否满足制度需求,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他们功能的完善程度。这种差异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中的重要作用,也表明了对制度变迁进行引导和控制的必要。
可见,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健康发展,并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并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应加快制定推动合作社联合发展的法律规范,即设立发展联合社的制度装置,帮助实现诱致性变迁。这些规范应从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高度均等化这一基本农情出发,对合作社联合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基层社与联合社之间的民主管理,土地的集中投入和使用等,通过联合社治理机制的创新来努力解决。
第二,坚持诱致性制度变迁,关键在于基层社是否存在联合的需求,在于联合社的运行能否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合作精神。政府参与联合社的创建隐藏着风险,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等方式培育人们对新制度的需求,如果合作社的联合并非基层社社员的要求,高昂的阻滞成本可能使制度变迁得不偿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就整体而言,不是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创新的诱致性变迁。制度的设计应该是自下而上的,不是政府强制推动。
第三,政府只扮演一个基本行为规范的保障者和制度变迁合法性的最终确认者角色,从而保证市场创新主体在一定限度内有足够的自由进行制度创新,并通过仿效、接受或拒绝的方式对其试验或加强。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基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注释: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地方实践
目前,各地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在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不断夯实着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充分归纳和提炼这些创新实践的典型模式和典型经验,有助于从战略性、全局性的角度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向纵深发展,同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模式和创新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地方实践探索
1.以人为本。各地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把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贯穿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利益为重,以群众期盼为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提高了社会管理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不竭的动力。比如,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各地积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着眼于方便社区群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爱心服务工作,为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如山东淄博的淄川区般阳路街道推行“三维数字社会管理平台”,这个平台将街道辖区内的居民楼、企事业单位、商铺等搬上网络,形成一个真实的三维实景立体街区,实施人口信息动态化管理,开通“民情通”呼叫服务中心,完善“三位一体视频监控网络”,创建五件制办件系统,通过这些措施构筑起了数字化基层政务服务新体系,促进街道社区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2.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创新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协同作用,从而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近年来,各地积极改革并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着积极作用。比如,北京市探索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的联合型组织,主要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发挥引领聚合作用;在日常服务管理上发挥平台作用,促进本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集中于养老服务、慈善救助、社区青少年和外来人员服务等领域,已形成了“项目制”、“招标制”等多种运作形式,并且逐渐趋于成熟。
3.社区管理。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特色就是各地对城乡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社区网格化即是其中之一。网格化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把社区划分成若干个网格,分别建立功能齐全、相对独立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有专职人员在网格范围内对社区实施24小时动态的全方位管理和服务,承担网格内的居民信息收集、矛盾化解、环境卫生、治安维护等各项事务,努力实现“小事处置不出网格,大事化解不出社区”,从而实现社区管理服务的全覆盖。如浙江舟山推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把全市划分为2360个网格,每个网格成立一个党小组,以乡镇(街道)、社区(村)干部、辖区民警中的党员组成,同时吸收教师、医生、老干部、渔农科技人员等参与,组成一支6至8人的“网格管理服务团队”,2360支网格团队织起了一张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网”,这样及时掌握了解每个网格内发生的事关经济发展、民生民计和社会稳定的大小事件,并及时反馈与妥善处理,变被动应对为主动服务,变宏观管理为精细服务。
4.风险评估。近年来,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多样多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行业和领域,各地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于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实施或出台之前,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前期化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不和谐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经验思考
各地社会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表明,社会管理是一项综合工作,需要统筹兼顾,理顺各种关系,发挥多种力量,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以增强地区活力和凝聚力,全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管理不是单向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而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和共治。长期以来,“全能型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挤压了社会发展的空间,造成了社会自治能力薄弱,无论是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是公民自我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都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实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管理形势的战略部署。这个新格局改变了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治理结构,更加注重社会各主体的协同作用,是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管理模式。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治理首先可以适应多元的社会现实,为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公共服务。其次,可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第三,有助于缓解政府压力、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宏观调控领域。
2.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管理既是治理更是服务,管理不是目的,服务才是根本。因此,在管理定位上,政府的角色不再是单一的管理者,而是把满足群众的公共需求作为主要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在管理体制上,各级政府不断加快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由防范、控制型向人性化、服务型的转变;在管理方式手段上,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向多种方式协调发展,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3.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组织体系,是稳定社会的“铁三角”。政府组织是公共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是“以行政求公益的组织”;企业是营利性的,是“以志愿求私益的组织”;光有这两个范围是不够的,二者无法覆盖其他大量的公益和互益服务范围,因此就必须要有“以志愿求公益”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力量还相对薄弱,不仅数量少,实力较强、影响广泛的社会组织也不多,难以承担起政府转移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任务。十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因此,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徐亚奥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通过公开竞标,让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承担。
4.加强社区建设。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独特便利,群众的利益诉求,基层能最先捕捉到。因此,一定意义上讲,基层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出社会管理的整体绩效。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多样多发,而这些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社区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但同时,由于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社区管理服务没有及时跟上,导致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在社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解决。因此,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社区。十报告提出,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基层活力和凝聚力。
参考文献
[1]龚维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3)
关键词:环保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理念法律环境
一、环保民间组织存在的基础——以公民社会理论为视角
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结构要素,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也是公民参与发展的主要载体和形式,环保民间组织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更需要全体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属性而显得益发重要。它使公民个人摆脱了原子化的状态,形成凝聚力,能发出环保声音;它贴近公民,深入基层,可以直接与社会成员进行沟通,有民主基础;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金基础,可以为环境破坏中的弱势群力提供支持;它一方面将政府的环境政策和信息传送给公民,另一方面也将公民的环保要求和建议传送给政府,以利于政府的环境决策;它处理问题方式多样手段灵活,其成员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环保组织的这些优势是其他机制不能代替的,它的存在和发展是当代公民社会理念以及治理与善治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环境分析
三、对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环境法律构建
(一)以公民社会为理念完善非政府环保组织法律制度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2、实行单一登记、分类管理制度
3、试点社团备案制度
一、基层央行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不够明晰,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实现的难度。合作制原则决定了农村信用社要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三农”,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又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盈利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农村信用社也只有以盈利为目的,才能真正建立以上“五自”机制。必须服务于“三农”的“准政策性”职能和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要求,二者相互矛盾、有时甚至相互抵触,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加大了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难度。
3.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小、经营效益欠佳等客观现实,决定了社会公众短期内难以对农村信用社树立足够的信心。
4.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市场营销观念较差,业务品种单一。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基层央行的监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电子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更为不理想。不良资产的核销等历史包袱只能靠自身消化。给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极大难度。
(二)基层央行监管中的不足和困难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现代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方面,是一种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性的执法行为,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要谙熟法规“会”监管、求真务实“敢”监管、超前监测“早”监管、多方并举“巧”监管。目前,基层央行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方式相对落后,机构设置不尽科学,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监管职责落实不够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管理不够科学,也影响着基层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人民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与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监职责相对模糊,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处境尴尬,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2.人民银行对监管指标的考核不尽合理,时点内容多、时期内容少,重叠(或相似)内容多、创新(或结合实际)内容少,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也束缚了基层央行的监管思路。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钢性”约束多,“弹性”管理少,如期限较短,设置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用途限制过多等,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力,也给基层央行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央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促使农村信用社更新的监管理念,改善经营管理,尽快走出困境。
1.准确确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要突出农村信用社是“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的基本观念。服务“三农”的宗旨应主要作为服务范围或服务区域来对待,以减少政策性职能,确保信用社利益。
2.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完成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的管理,充分集中运用信用联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增强抵御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并根据效益原则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提高经营效益,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化。
3.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借目前普遍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之机,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启动并建立“农村信用工程”,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配合、村组响应的良性互动格局,增强广大农户的信用观念,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信用环境。二是要站在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的高度,积极寻求减免支农服务方面的有关税费、提高呆帐准备提取比例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三是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跨区域的资金汇划系统,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与商业银行相当的结算环境。以提高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多渠道、多方位地筹集自有资金,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和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4.鉴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的现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机制,在无法实现剥离资产的情况下,实行新、老贷款分账经营、分别管理,甩下包袱,轻装上阵,努力创建支农服务与信用社自身增效的新格局。
(二)人民银行自身要适应时展要求,与时俱进,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