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国家安全、祖国统一,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推动新时代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2023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一、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自由,公民无论信教还是不信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为充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既是社会主义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因此,条例第五条明确:自治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实施暴力恐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四、齐抓共管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
五、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条例第十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第十一条明确了宗教团体的职能:一是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是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是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是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六、坚持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
八、促进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九、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会议上指出,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条例对开展各类宗教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二是明确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和程序。三是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五是明确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满足的条件。六是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和从业要求作出规定。
十、依法保护宗教财产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做好宗教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宗教理论,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宗教界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我区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提供有力法制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刘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