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儒法合流”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启迪——读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精准把握法律与社会的联系,从“儒法之争”到“儒法合流”的历程,考察中华法文化在历史长河中的更替变迁,探寻其中的变与不变。全书层层推进,先分后总,以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客观呈现了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总结古代中国法律治理模式,为当下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宝贵且丰富的历史参照。
瞿同祖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社会制度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他在书中将汉朝至清朝近两千年之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变化轨迹作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同时,瞿同祖在兼跨社会学、历史学、法学这三个领域之间,开创了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通过对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的剖析与解说,不仅为研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治理社会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使得今人对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有了全面了解。
经过儒家思想长期主导统治,“儒法合流”除了影响古代的立法以外,也引导古代司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相较于施刑与人,更倾向于以德化人。儒家思想对统治者的期待,回应的往往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瞿同祖于古代众多的司法实践材料中择取了许多以德化人的案例,他们都基于儒家“无讼”的主张而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形成了一种道德教化前置的理案思维。通过道德教化与调解,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往往会自惭形秽,主动改过自新,这从某种程度上更好地维系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从这些具体案例中也不难看出,家庭中的纠纷抑或是邻里之间的矛盾,在很多时候可以通过调解手段,让双方当事人能够互相体谅,从而达到一个圆满的结局。相反的,若是事事诉诸公堂,法律上的是非判断往往难以兼顾情理,会落得两败俱伤的结果。因此,司法官秉持着以德化人的思想来维系社会稳定,亦能收治平之效。同时,案结事了这样的调解思想已沿用今日,依旧在发挥着巨大的效用,在此基础上生成的调解制度,更是被誉为中国法治的“东方经验”。
五千多年的历史赋予了中国社会深厚的法文化底蕴,孕育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文化,对人们适法取向产生了独特的价值导向。在瞿同祖看来,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主从之争成为回荡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段交响曲,其中涉及儒家“礼法合一”与法家“一断于法”的主流之争持续了几百年,经历了“儒法之争”的相互攻讦到“儒法合流”的默契认同,后经整合始成定式,成为古代中国进行法律治理社会的指导思想,其中的一些思想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法律思维。(口李永军吕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