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201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解读
第一,酌情赔偿数额上限,由原来的50万,提高到500万;第二,赔偿损失计算顺利,依次为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可费用、酌情赔偿;第三,有惩罚赔偿,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惩罚赔偿;第四,酌情赔偿上限为500万元,不代表赔偿上限为500万元,例如,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等计算方式下,可能超过500万元。
但是,从实践判决结果看,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并不高,原因为何?原因是有多方面的
一是权利人不举证或是举证不足。实践中,大多数权利人,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是否构成侵权上,对于赔偿损失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显然就会承担不利后果,结果很有可能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二是司法判决是有价值取向的。一方面,对于诉讼牟利。司法政策。一方是,出于高质量经济发展。软件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并非所有软件都是数字经济的关键内容。软件种类多,对经济社会发展显然各不相同,以游戏软件为例,既有年入上亿的游戏,也有无人问经的小游戏,甚至还有赌博游戏软件,同样属于游戏,司法保护的态度显然是有差别。又如,同样是软件,部分行业软件也千差万别,如有专业领域小众高价值商业软件,如石油化工,飞机设计专用软件,也有客户管辖系统,进销存软件等大众普通软件,虽然同属行业软件,司法态度肯定有差别。正如司法解释所称,需要考虑“作品类型”等因素综合考虑。酒香不怕巷子深,真正有价值的软件,司法保护只会越来越强,不可能减弱。
总之,对于权利人而言,真正做好产品,为社会创造价值,只要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科学合理的举证,赔偿数额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