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三)如果是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法院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时,一般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比如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等。
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以下规定: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
(三)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鬃周岁。
(七)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八)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九)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十)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中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分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上述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进行了明文
列举,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够明确的问题:
(一)上述八个罪名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是一个有别于强奸罪的独立罪名。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显然难以包含在强奸罪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为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已满16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现同一种行为按照行为人年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矛盾现象。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识和智力发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可见,年满18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年龄认定综述
刑事审判中,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对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形式作一探讨。
书证
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实践中有时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范,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按公历计算的,但在农村,有的父母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历的出生日期,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防
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
其他情况
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涉及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
(三)虽未查清被告人准确出生日期或实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刑责范围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