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5种应予奖励的行为:(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档案开放是指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凡已开放的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的是尚未公布的开放档案,则利用者未经法定渠道批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
3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否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责任人直接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些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可以对于属于自己任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则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该责任人员的档案违法行为由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或者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如何处置该责任人向档案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34.什么是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所谓公务活动,是指为履行单位职责、本人职务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公务活动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仅是指国家机关所从事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军事等事务活动,而且包括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中所进行的职责、职务活动。这些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档案部门的规定中设定的具体归档范围的,就是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35.对于哪些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察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1)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2)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3)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4)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5)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6)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7)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8)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9)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10)其他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39.个人对其人事档案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无随意处置的权利。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并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
40.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的,其档案应如何处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4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什么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43.因人事档案丢失产生的争议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因人事档案丢失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受案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这种因档案保存单位的过错导致档案丢失进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44.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对档案人员所管理的文书档案进行移交之前,可否进行查封?查封在法律上是有特定涵义的,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等予以封存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查封这一执行手段的运用对执行主体、执行对象和执行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不是普通的机关和事件可以适用的。档案法律法规没有对查封这一强制执行手段作出规定,因此,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对档案人员所管理的文书档案进行移交之前,不可以进行查封。
45.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46.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