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救死扶伤,受人尊重。今年3月1日,新的《医师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跟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所区别。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医师法》有哪些新规定、新变化和新要求!
左二:法治热线主持人施瑶
左一: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徐红平
右三:政策与综合监督科科长闵劲华
右二: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熊胜义
右一: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曾继
《法治热线》主办单位咸宁市普法办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司法局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问
今年3月初,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五乡镇一出租房外墙上发现悬挂有“五乡镇新城村卫生室”字样。室内又有多名患者在接受输液治疗,还有各种药品器械和医疗废弃物。经调查,傅某本人无有效行医资质,该经营场所原为村卫生室,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被依法注销,傅某仍然打着“村卫生室”旗号接诊患者,违法所得3000元,情节恶劣。请问傅某这个行为属于一个什么样的行为?
答
嘉宾:傅某这种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危害很大。《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平时监管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行医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处。
傅某的这种非医师行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嘉宾:傅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给病患患者作诊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结果如何?
嘉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事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2项处罚决定:即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在我们身边如果发现非医师行医或医师违反《医师法》行为后,如何举报?
嘉宾:群众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举报:
4.向12345政府热线平台举报投诉等。
今年3月1日,新的《医师法》正式实施,这部法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嘉宾: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医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问题为导向,以强基层为重点,坚持医教协同、医防结合、中西医并重,着力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引领推运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加强和保障医师队伍建设,为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医师法》对医师有哪些政策性支持?
主持人:是不是中专学历医生就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呢?
我们对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会不会定期进行考核呢?
嘉宾:在考核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医师法》对违法取得医师证的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医师法》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主持人:针对职业范围的问题,修订后的《医师法》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医师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提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主持人:修订后的《医师法》对“伤医”“闹医”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医师法》第四十九条强调,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医师法》第二十七条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